信贷业务中几个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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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信贷员违规案例

信贷员违规案例

信贷员违规案例信贷员违规案例:个人信贷员王某的案件王某是某银行信贷部门的一名信贷员,负责个人信贷业务。

然而,由于他违反了银行业务规定,给客户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处理个人信贷申请时,为了达到银行业务量的指标,故意低估了客户的还款能力,大肆发放高额贷款。

这些贷款与客户的实际还款能力相比是超额的,客户很难按时还款。

借此,王某增加了自己的业绩,并获得了高额的提成。

然而,这些高风险的贷款最终导致了大量的逾期和不良贷款。

另外,王某还将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提供给了其他人,帮助他们伪造资料、骗取贷款。

这些人以客户身份获得贷款后,再与王某分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同时,这些贷款也面临较高的逾期风险。

由于王某的违规行为,许多客户陷入了经济困境,不得不面对逾期还款、高额利息和催收的压力。

银行为了弥补损失,不得不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催收、追偿和诉讼。

这些措施不仅对客户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对银行的经济利益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失。

面对王某的违规行为,银行采取了严肃的处理措施。

王某被解除了信贷员的职务,并且被告上法庭,接受了法律的严惩。

他被判处了刑罚,并被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起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信贷员违规案例,揭示了信贷员滥用职权、盗窃客户利益的行为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也给银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即加强对信贷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贷业务的规范运作,保护客户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信贷员王某的不端行为并不能代表整个信贷员群体。

大多数信贷员都是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他们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为客户提供安全、透明和合规的贷款服务。

然而,由于个别信贷员的不端行为,银行业务合规问题仍然需要引起重视,并加强监管和惩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消费信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消费信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贷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信贷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信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王某”)在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了一笔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买一辆汽车。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

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还款过程中,王某发现贷款合同中存在多项不利条款,如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罚息等。

王某认为这些条款不合理,遂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金融机构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王某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消费信贷法律关系。

王某作为借款人,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享有收取利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义务。

2. 法律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对合同中的不利条款缺乏了解。

这给王某带来了法律风险,使其在还款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提前还款违约金: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这可能导致王某在提前还款时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逾期还款罚息: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这可能导致王某在逾期还款时承担高额的罚息。

3.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信贷法律案例(3篇)

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消费需求,经常进行透支消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逐渐增加。

2017年3月,李某信用卡透支额度已达15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5万元。

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李某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于2017年4月向李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逾期款项。

然而,李某仍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

2017年5月,某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用卡透支行为是否合法?2. 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某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2)李某信用卡透支明细;(3)某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4)李某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

李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入有限,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2.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李某在信用卡透支期间,未按时还款,构成信用卡透支逾期;(3)某银行已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收等方式向李某催收逾期款项,尽到了催收义务;(4)李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采取还款措施,具有过错。

3.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2)某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3)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向某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信用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案例(3篇)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借款人因扩大业务规模,向乙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贷款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项目建设,借款人须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借款人收到贷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6个月的利息。

然而,从第7个月开始,借款人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贷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2. 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自第7个月起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2. 关于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法院认为,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3. 合同解除: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A银行是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A银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贷款业务成为其最重要的业务之一。

然而,在贷款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A银行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

B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A银行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依法出具了贷款审查报告。

贷款发放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抗辩,认为A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充分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导致其贷款用途不明确、经营风险较大。

B公司还提出,A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资金链断裂,要求A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A银行的法律风险(1)尽职调查不充分:A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虽然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未充分了解其真实情况,导致贷款发放存在风险。

(2)违规操作:A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贷款用途不明确、经营风险较大。

(3)合同条款不完善:贷款合同中可能存在条款不明确、不完善的情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处于不利地位。

2. B公司的法律风险(1)虚假陈述:B公司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导致A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其真实情况。

(2)违规使用贷款:B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可能存在违规使用贷款的情况,如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虚构经营业务等。

(3)合同违约:B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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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金审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

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

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

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

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

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

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1999年11月15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年5月15日到期。

2000年9月4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年9月20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

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年9月24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担保无效。

如果银行与肉联厂、副食品公司三方制定了条款,签订的是还款协议,那么副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信用社办理的担保贷款通常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信用社应当及时在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同时,要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达成书面文字的、内容详细的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不签字的,可以采取“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

实际操作中应将合同编号、结欠金额等信息写在挂号信封面,信封内夹催收通知单。

信件的签收人可以是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信件收发登记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从借款人(担保人)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只有10元钱,可以在每二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扣划1元钱,可以扣划10次,累计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年。

案例三:关于债权主张2006年3月23日张三在某信用社借款2万元,由李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借款后,张三外出打工无下落,信用社只好自贷款到期后至2010年连年向担保人李四下发催收通知单,李四均予以签字,2011年3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贷款。

问:李四是否有责任偿还贷款?解释:李四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张三外出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李四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点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催收。

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二”中列举的邮寄挂号信和账户扣划的办法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挂号信的签收人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同住要求是连体建筑,同住的父母、保姆都可以,但是邻居则不可以。

案例四: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王军在某信用社借款7万元,由张某、李某、赵某、钱某四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王军及四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追偿贷款。

张某、李某二人对赵某、钱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赵某、钱某二人的字迹非其本人所签。

问:张某、李某应承担多少贷款偿还责任?解释:由于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信用社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钱某二人只承担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即偿还3.5万元贷款,而非7万元。

假如本案例中,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中也是其本人签字,那么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点评: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确保“面谈面签”,不能让他人代办,要执行拍照存档制度,防范借名、冒名贷款。

案例五:关于信贷员代客户开户谢某经某银行员工孙某介绍在工作的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27万元。

孙某替谢某在银行开立存折户,银行将27万元贷款存入谢某账户,并设置密码后将存折交给孙某。

后孙某失踪,谢某以银行未放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谢某的诉求。

问:谢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解释:谢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谢某并未授权孙某为自己在银行开立账户,且谢某并未取得贷款。

新的“三法一指引”实施后,合同履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不能让信贷员代客户开立账户;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特定人;三是受托支付应有符合条件的单据;四是自主支付应搜集凭据、归档备查。

点评:账户开立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严禁代办。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案例六:关于代位权的行使2006年江某以自有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16万元,期限二年。

2007年4月因城市规划,房屋被拆迁,江某只领到9万元拆迁款后外出务工,拆迁公司下欠江某拆迁款21万元。

贷款到期后形成不良。

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因为江某失踪执行中断。

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公司代为归还16万元贷款本息。

问:银行的诉求是否成立?解释:银行的诉求成立。

银行与江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银行是债权人,由于拆迁公司的行为导致银行的债权悬空。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拆迁公司代为归还16万元贷款本息。

点评:在实际工作中,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例七: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甲、乙、丙三人合办一公司,甲持有公司67%的股份并任法人代表,乙、丙不参与公司管理。

2009年11月1日,甲以公司厂房作抵押为公司申请借款100万元(甲代替乙、丙在股东借款决议上签字)。

发放贷款时,乙、丙向法院申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问: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解释:办理公司贷款,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为自己抵押担保,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果融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决策者赔偿。

如果是公司为他人作抵押担保,需要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本案例中企业为自己申请抵押贷款,有无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点评:在办理企业借款时,无论企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要认真查看企业的章程,了解借款(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同意。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签订经办人代替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时,也要看是否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权力范围、有效时间,预防越权代理。

案例八:抵押登记效力2010年7月王某以自有的货车抵押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未办理登记),2010年10月王某将货车以5.5万元卖给陈某,陈某不知该车已经抵押。

王某将货车交给陈某后,陈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1月贷款到期后,王某未偿还贷款,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但陈某认为该车归自己所有,信用社无权行使抵押权。

问: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信用社的抵押权能否行使?解释: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无法行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点评:抵押贷款一定要到规定部门办理有效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房产属于竣工不久的,应了解是否存在拖欠工程建设款项,否则抵押物处置变现时优先支付的是工程建设款项,因此要慎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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