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不单关系到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又牵涉到其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既遂的情况。
为了合理的解决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能仅仅只讨论理论层面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也理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本文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立法情况进行再一步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处断归责。
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数条完善立法的建议,希望能更好地完善刑法相关的理论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分类(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现实中的主客观方面并不都是一致的,主观和客观相脱离的情况也会出现。
在主观方面来说,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或是过失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发生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时,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故意的责任以及将产生的责任予以承担。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划分在学界中对于其的划分存在着较大差异,学界也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构成要件划分所谓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将犯罪的具体过程中,相关的犯罪人即便是在主观上与客观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因为其依然是同一个犯罪的构成,因此将其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来认定。
例如甲想杀情敌乙,但因为天黑而错把丙认成了乙,杀死了丙。
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上文不同,其认定犯罪人在实际犯罪行为中处于不同犯罪构成,分别属于两个完全不相同的罪名。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包含了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想犯轻罪但是客观事实却犯了重罪,如想走私普通货物却走私了毒品。
二是行为人主观想犯重罪,却只造成了轻罪的事实结果,如行为人本想偷盗枪支但只成功窃取了一般财物。
三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想犯的犯罪与实现的危害后果的犯罪是不同的罪,但法定刑一样,如行为人本想走私武器,却走私了假币。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
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
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
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
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
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
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⑵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者:张艺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9期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罪数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的认定,因此受到刑法理论的广泛关注。
而正确、合理地把握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有助于全面把握刑法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认识错误的案件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知法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述及分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其法律性质、行为后果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上,存在错误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范畴,与罪与非罪、罪过形式、一罪与数罪以及既遂与未遂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其本质表现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异。
而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是以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无主观上的认识或是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
倘若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无主观上的认识或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则罪过就不能成立。
因此,当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足以影响到其自身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时,就应当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
但当认识错误的程度较低,不足以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认识的可能性时,只能在主观上排除行为人具有故意,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过失。
当错误完全不能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时,其在主观上就有罪过,但仍可能影响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成立。
1针对认识错误的分类,学术界普遍存在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两种分类方式。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而发生的。
依照行为人对不同类型的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类。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引言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
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
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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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
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击的对象B不一致,而且A对象和B对象的不一致同样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
在理论
知识上,本来就难以区分的两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到案件当中就更加难以区分。
那么,这两个种类不同的抽象认识错误,是否应该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呢?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采用的是前苏联理论主张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笔者认为虽然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作为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应该得到支持的,但是旧理论过于僵化很难处理好现实很多疑难的案件。
接受一些外来的新理论,倡导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是有益处的。
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刑法学中则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三不同学说的对立与争议。
国内刑法理论也已认同并接受了其中很多的观点和主张。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客观情况具体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这里指的具体一致是指完完全全的一致和相同才可以,不仅要符合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而且在细节上也要完全的一致。
早前的具体符合说坚持细节的绝对一致但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做了一定的改变,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果与打击错误的处理结果并不一样。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果具体符合说现在的处理结果与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结果相同,而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则与法定符合说做出了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下文会做出详述。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样时,也不能阻却故意。
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认识,实际上又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只需要抽象的符合即以一定的犯罪意思而发生就成立故意。
抽象符合说是日本的牧野英一第一次提出的,到现在抽象符合内部又有不同的学说,其每家的学说也略有不同。
抽象符合说不太符合责任主义原则和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受到了许多很多学者的抨击。
可笔者自己认为抽象符合说在解决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有关问题上却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处理结果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
法定符合说,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法定构成范围内相符合,就可以成立故意,而不要求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符合。
所以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是故意的内容不必与客观情形完全的一致。
有关杀人的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需行为人对抽象的“人”犯罪即可,行为人主观具有杀人的认识,并且客观确实事实了杀人的事实,不管最终造成死亡的人和行为人主观想杀的人是否具体的相同,只要结果造成了“人”的死亡,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这个法益,就应该成立犯罪的故意。
法定符合说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成为了通说。
四、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
如前文所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两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刑事案件中也比较常见。
不同的处理规则,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理论上看似差别不大的两个结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却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甚至能够左右他们的生命。
所以,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规则的不同,非常值得我们深入讨
论与研究。
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个不同的观点的争论。
法定符合说认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人所认识的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阻却故意的成立,但是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的事实属于同一种罪质的情况下,在重合范围内可成立故意。
例如:张三意图盗窃李四的背包并不知道背包中是什么东西,盗窃到手以后打开才发现包内都是毒品,则对于张三主观上想盗窃的东西是普通财物,客观上盗窃的实质上是国家禁止的流通的毒品,但是毒品也有物品的价值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则对于张三仍可定为盗窃普通财物罪的既遂。
同理张三想盗窃毒品却盗窃了普通物品的情况,则可成立盗窃普通物品的既遂和盗窃毒品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也就是说虽然主客观不一致,但是如果罪质相同,则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
这一点的处理方法理论界几乎没有争议,而且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处理基本相同。
但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则是在不同罪质时,例如;在“徐某求婚不成掐人脖,误认死亡施奸淫案” 中,法定符合说认为徐某主观上想犯得
的是侮辱尸体罪,客观触犯的是却是强奸罪,因为认识错误阻却故意所以只能认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未遂和过失强奸罪择一重,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强奸罪无法处罚,最终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罪未遂。
这种处理结果也是法定符合说所坚持的观点,但是其处理结果强奸行为只评价为侮辱尸体且是未遂似乎过于轻纵犯罪,很难为一般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所接受。
抽象符合说则认为不管是否为同一犯罪构成,只要抽象的一致即可成立故意,所以对于徐某认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既遂。
虽然抽象符合说受到很多学者的抨击,认为抽象符合说违反责任主义,是为了处罚而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主流观点是赞成的法定符合说,笔者个人则认同用抽象符合说来处理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符合说在对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案件的处理上有着自身的优势,其处理结果也更合理也更符合一般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可以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学说的观点,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采用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对于抽象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则可运用抽象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
不得不承认我国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都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而且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很多现实疑难案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有其重要的意义。
不管是国内外理论界的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还是抽象的符合说都有其相对合理的方面,这些学说的对立产生的碰撞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与进步。
对于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处理,坚持运用哪个学说的观点本身并不重要,如何运用相关学说使案件处理结果更符合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能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