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前言铁路行车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车设备故障时有发生。
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和处理这些故障,保障铁路行车设备的正常运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调查责任1.1 调查人员的责任根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组,负责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专家等。
1.2 调查组的职责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故障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故障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撰写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二、调查过程2.1 调查启动当铁路行车设备出现故障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根据故障情况和紧急程度安排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并确保调查过程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2.2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设备记录、分析设备数据等。
调查组应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故障的原因和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2.3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故障现象、原因分析、影响范围等。
报告需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便于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故障处理3.1 处理原则针对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应采取以下处理原则:•高效快速:故障调查和处理应高效快速,以最短的时间恢复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优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首要任务;•教训总结:从故障中吸取教训,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3.2 处理措施根据故障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修复设备、更新设备、改善维护措施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行车设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调查结果的运用调查结果对于改进铁路行车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行车设备故障应急管理制度

行车设备故障应急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车辆设备的故障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行车过程中,设备故障可能会对行车安全和交通流畅性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管理行车设备故障,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动车行车设备故障提供一套统一的应急管理制度,以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人员财产安全,提高交通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私家车、出租车、公交车等。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还是个人所有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故障应急管理流程3.1 故障发现和识别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行车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过仪表盘的警示灯或声音提示进行识别。
同时,也可以通过观察、听觉等感知方式来判断是否出现设备故障。
3.2 紧急处置一旦确定出现设备故障,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镇静并确保自身安全。
如果可能,尽量将车辆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避免对交通造成阻碍。
3.3 联系救援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驾驶员应及时联系救援机构或车辆厂家的售后服务部门,向他们报告故障细节并请求协助。
在通话过程中,需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故障症状和所在位置,以便救援人员能够快速响应。
3.4 救援等待在联系救援后,驾驶员需要耐心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
期间,驾驶员应在安全地带等待,切勿自行修理故障设备,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坏。
3.5 故障记录和报告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会对故障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和修复。
同时,驾驶员应与救援人员配合,记录故障现象和处理过程,以备后续参考。
同时,驾驶员需要将故障情况报告给所属车队或企事业单位,供他们参考和分析。
这有助于提醒其他车辆驾驶员注意类似故障的发生,并帮助上级部门改善车辆设备质量和加强维修保养工作。
四、应急演练和培训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单位应定期组织行车设备故障的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
通过模拟真实情况,让驾驶员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流程,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处理技能。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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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时接发列车的特殊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时接发列车的特殊处理办法遇行车设备故障接发列车时,除按正常作业程序办理之外,特殊处理办法如下。
一、双线自动闭塞集中联锁(一)进站信号机故障(灭灯)的情况下接车时的特殊处理办法1.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报告站、段长(车间主任)安排双人上岗把关,通知电务部门,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控制台设备良好时,通过控制台做到双人确认线路空闲。
3.正方向排列调车进路,锁闭进路道岔,或道岔单操,并接通光带,经双人确认正确。
4.列车邻站报开后,指派引导员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夜间应在进站信号机柱距钢轨顶面不低于2m处加挂信号灯,向区间方向显示红色灯光,进行防护)。
(二)进站信号机故障(能显示红灯,不能显示进站信号)的情况下接车时的特殊处理办法1.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报告站、段长(车间主任)安排双人上岗把关,通知电务部门,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控制台设备良好时,通过控制台做到双人确认线路空闲。
3.道岔单操,并按下接通光带按钮,经双人确认正确后,拉出道岔按钮,锁闭进路。
4.列车邻站报开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破封开放引导信号(开放引导信号前要确认进路正确)。
5.列车到达后,进路仍遗留白光带,使用总人工解锁和进路始端按钮解锁进路。
6.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三)进站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电路区段故障情况下接车时的特殊处理办法1.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报告站、段长(车间主任)安排双人上岗把关,通知工、电部门,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指派胜任人员检查故障区段空闲、无障碍。
3.确认工、电部门登记的故障区段线路不影响车辆运行。
4.第一轨道电路区段内有道岔时,道岔单操,并按下接通光带按钮,经双人确认正确后,拉出道岔按钮,锁闭进路。
其他区段仍使用正向排列调车进路的办法准备进路。
5.列车邻站报开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破封开放引导信号须手按引导信号按钮至列车头部进入进站信号机内方后方可松手,或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
铁路货车抱闸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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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拉 闸调 器 、 向 转 车4 8件 的 6 . , 列 检 始发 或 接 进 列 动缸 前 、 制动杠 杆 、 杆 、 25 无 %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为加强行车设备故障管理,依据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结合榆横铁路公司运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1、铜川铁运公司榆横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铁运公司)做为设备维修养护单位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和调查分析的主体,发生设备故障时,必须迅速组织抢修恢复,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内部考核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故障重复发生。
2、铜川铁运公司是行车设备故障日常管理主体,按照合同细则,负责对设备故障应急抢修、调查分析和设备故障情况下的行车应急组织进行核实审定。
榆横公司进行指导考核,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3、榆横铁路公司安全监察室是行车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准确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督促铜川铁运公司加强设备故障的原因分析、定性定责、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行车设备故障信息传递及调查、处理程序1、管内各车站发生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信息,相关车站值班员要了解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30分钟以内将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情况公司通知相关业务部室及安全监察室。
2、安监室接到通知后,在了解故障基本概况的同时,设备故障超过1小时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安监室和相关业务部室要赶到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维修养护单位人员必须如实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情况,列车调度员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迅速查清故障情况和影响范围,立即如实填写安监报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5),并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室,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4、有关业务部室接到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的通知后,要及时了解情况,责任业务部室组织相关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分析报告送交安全监察室。
5、各业务部室办理设备故障外转手续,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结。
车辆故障必须在 15 天内办结。
铁道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部168号文)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铁道部令第3号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正文:----------------------------------------------------------------------------------------------------------------------------------------------------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年4月28日铁道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
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
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规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收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2.1.1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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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第十条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专业部门。
第十三条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督促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的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涉及外单位(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
设备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的主管专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设备故障调查的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
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上报《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的,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准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第四章设备故障责任判定第二十二条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
发生设备故障要件件定责。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铁道部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专业部门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
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的专业部门给予回执。
第三十条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但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设备故障考核及赔偿第三十二条铁道部专业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部门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根据铁道部设备故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铁路局对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基层单位应制定设备故障考核的实施细则,保证考核标准、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设备故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按月、季、年度对设备故障率进行考核。
(二)按线路等级、耽误列车数量对故障延时、故障平均延时进行定期考核。
(三)对隐瞒的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核。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基层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的考核做出决定,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三十六条设备故障考核结果应与责任单位、部门的奖金分配和有关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安全评估、评比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备故障的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专业部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
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第三十九条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各专业部门、基层单位负责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设备故障管理。
第四十条设备故障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四十一条设备故障统计范围:(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设备故障。
(二)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设备故障。
第四十二条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
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零点改变日期。
第四十三条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发生单位和部门。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应按照铁道部专业部门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并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对本系统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于旬、月、季、年度末向铁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铁道部专业部门、铁路局及基层单位要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4.《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附件1:安监报1(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值班调度员年月日时分附件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3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年月日次列车在我局线至区间(站)因发生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列你单位责任,特转你单位处理。
附:行车设备故障调查资料一份局处年月日局安全监察室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