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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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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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第二章)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第二章)
五、机车车辆报废及大、中破条件
1、机车报废条件 2、机车大破条件 3、机车中破条件 4、客车报废条件 5、货车报废条件 6、车辆大破条件 7、车辆中破条件 8、动车组报废条件 9、动车组大破条件 10、动车组中破条件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节 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 1. 发生的月、日、时、分; 2. 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 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 人姓名; 4. 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 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 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 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节 事故调查处理
2、事故损失认定
四、事故统计、分析 五、法律责任与罚则 六、运输事故的两重性及其转化
1、运输事故的两重性。 2、运输事故两重性的积极转化过程 3、运输事故两重性的积极转换条件 (1)认识和把握事故的运动规律。(2)挖掘事故信息资源。 (3)实事求是地分析事故。 (4)有效利用事故信息资源 (5)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一节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和构成条件
8、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 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 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 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9、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 (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节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
3、手动简易复轨器 (1)简易复轨器由起重部件和横向位移部件组成。 (2)使用手动简易复轨器起复车辆的作业顺序: 第一步,用千斤顶顶起脱轨车辆 第二步,横向移动千斤顶,将轮对推至对准钢轨上方 第三步,落下顶起千斤顶,将轮对落在轨面上复位。 第四步,撤出手动简易复轨器。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三篇)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三篇)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提升,铁路交通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铁路行车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各种事故,如列车脱轨、火灾、碰撞等。

为了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保证铁路交通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一套完备的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预案的目的在于明确铁路行车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确保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抢救和救援,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响应程序1. 基本原则(1)人民生命安全至上:以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快速应对抢救: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调动救援力量并展开抢救行动。

(3)分工协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应急工作。

2. 应急响应程序(1)报警:任何人员发现铁路行车事故,应当立即通过紧急电话向相关部门报警,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事故描述和地点信息。

(2)事故确认:接到报警后,相关部门要尽快派遣应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事故确认,并调动必要的救援力量。

(3)救援行动:一旦事故确认,并进行初步评估后,应当立即展开救援行动。

按照预案进行人员疏散、现场救治、消防灭火、货物清运等工作。

(4)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救援行动有序进行,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5)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三、应急救援措施1. 人员疏散(1)列车上:列车发生事故时,乘务员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按照紧急疏散程序指导乘客有序疏散,并帮助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

(2)站台上:如果事故发生在车站,工作人员应当迅速疏散乘客,并引导他们前往安全的区域等待。

2. 现场救治(1)伤员救治:事故发生现场要立即启动医疗救护预案,派遣医生和医护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伤员救治,并尽快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2)重伤员运送:对于重伤员,要及时运送医院,提供全程监护,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救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
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 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判定和损失认定
• 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 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 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 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 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 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 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 责任。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
事故的,为一般B 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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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1.“耽误列车”(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便是列车在运行中,终到站或交口站赶正点,仍视为耽误列车。

2.调车冲突、脱轨一般事故认定调车冲突、脱轨的事故,其损失及后果构不成重大、大事故条件时,列为一般事故。

3.挤道岔的认定凡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就构成挤道岔事故。

“车轮挤过”系指车轮顺尖轨方向越过未开通的整根尖轨,尽管道岔未损坏,同样构成此项事故。

车轮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还包括动车、重型轨道车、轻型车辆、拖车等,只要是车轮挤过,挤坏道岔都算。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的认定构成该项事故的条件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人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时;(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时。

事故责任的认定:如发车站未及时或忘记通知接车站接车时,定发车站责任;发车站通知及时时,列接车站的责任。

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的认定只要列车中折角塞门处于关闭状态(位置),列车起动后,其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就构成此项事故。

造成此类事故的原因复杂,有路内也有路外原因,责任很难确定,为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定责。

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的认定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即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路票,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漏填、错填时,不列行车事故。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后发觉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

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列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

责任的划分: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停车列车起动,主要责任是司机。

司机发现未发车,责任是车站。

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列司机;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任列车站。

车站发现错误进行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的认定“脱轨器”是一种能使车轮脱轨的线路防护器具。

按使用方法不同分固定脱轨器和移动脱轨器两种。

设置在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

目的是车轮引向轨外方造成脱轨,保证前方人身安全及防止造成更大的事故。

“防护信号”是为了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作业的固定或移动信号。

设置位置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在道心里或车辆的两端。

构成此项事故的条件是:(1)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

(2)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只要机车碰上车钩即算。

8.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的认定构成此项事故的条件是:列车运行中,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设备损坏或人员死亡,均列本项事故。

若未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不列本项事故。

事故责任的划分:(1)货物装载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列装车站责任;(2)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时,列货检站责任;(3)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检查发现时,列运转车长责任。

装车站、货检站和运转车长对保证货物装载的良好状态和运输安全有着共同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都有重叠的内容,因此,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也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必须根据铁道部制定的货物运输方面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及《运转车长作业标准》等规定,具体划分事故责任者。

9.列车分离事故的认定列车分离是指在列车运行中由于机车、车辆之车钩及车钩缓冲装置的原因使列车分为两部分及其以上部分时称为列车分离。

按列车分离的原因及车钩状态分为:车钩破损分离和车钩自动分离(即车钩未破损而分离)两种类型。

列车分离事故的责任划分:(1)新痕断钩,列机务责任;(2)旧痕和过限断钩,列车辆责任;(3)机车、煤水车旧痕和过限断钩,列机务责任;(4)车钩因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断钩,列制造单位责任;(5)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时,列始发站调车人员责任;(6)运转长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造成车钩破损分离,列运转车长责任;(7)二号车钩确属强度不够,发生车钩破损分离时,不列行车事故。

10.机车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这是指机车部件裂纹、折断、破碎、损坏等或因机车零部件性能变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如风泵缺油停打,增压器固死,电气元件的特性变化等影响机车正常运转。

(1)下列情况构成事故:①牵引列车的机车(包括补机和回送机车),在机务(折返)段出段后,因故障而耽误列车时(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②因机车破损故障,列车在区间停车时;③列车在站内停车处理机车故障,自列车到站停车时间起至修复后通知车站时间止,超过30min或更换机车时。

(2)下列情况不列事故:①因机车故障,在机务(折返)段(点)所在地更换机车,不耽误列车时。

②列车在站内停车处理机车故障,不超过30min(但每一机车交路只准一次)。

③调车机车在车站发生故障。

11.车辆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车辆故障耽误列车是指车辆燃轴和车辆其他配件破损的故障而耽误列车运行的结果。

(1)事故的构成:①客运列车在中途站(包括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论是否耽误列车,均算责任单位事故。

②同一车辆在区间或车站连续发生燃轴时,只算一件。

如经过列检^员处理后或列检人员未作处理而编入另一列车,该车再发生燃轴,则另算一件。

-个列车在同一区间或车靖有两辆以一区间或车站按其中最严重的算一件。

另一辆在另则另算一件。

(2)事故责任的划分:①凡在铁道部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内发生的故障或放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造成事故时,定列检责任;在定检期限内(包括允许延长日期),因检修质量不良或材质不良和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以外而造成的事故,列定检责任。

②经列检到达检查或通过检查后发出的车辆,运行在70km以内发生的滑动轴承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超过70h冽定检责任。

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

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经过翻车机卸车未经检修补油的车辆),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定检责任。

③提前施行轴检的车辆,其保证期限相应延长至厂、段、辅修到期为止,在延长期内发生定修责任的燃轴事故时,仍由提前施修单位负责。

(3)下列情况不列事故:①列车在规定进行列裣作业的车站,处理车辆故障、燃轴;②在车站上处理制动软管故障或调车作业拉断制动软管;③因车辆故障在没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超过图定的停站时间。

1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的认定这是指由于线路钢轨、道岔及其他设备,桥梁、隧道设备不良,造成耽误列车正常运行时为事故。

(1)工务部门事前发现钢轨折损(包括道岔、连结配件)或胀轨,将列车扣在站内或区间(站内不超过1h,区间30min)内不超过规定时间时,不列事故(不按耽误列车论)。

(2)钢轨疲劳或材质不良(包括焊缝)发生折断,造成耽误列车,如不属漏检责任时,列工务部门其他责任事故。

(3)除上述2项外,一般情况下均列责任事故。

13.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的认定“水害”指暴雨或久雨使山洪暴发,水位急涨,形成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冲坏、砸坏或掩埋路基、桥涵等铁路设施)而影响列车。

“塌方”指:路堑及路堤边坡滑塌而影响列车。

“落石”指:山体危石坠落,砸坏或者堵塞铁路行车设施而影响列车。

(1)列责任事故的条件:①人力能够事先进行预防整治的而未进行整治,使列车在区间或站内停车时,列工务部门责任。

②工务部门虽然事前发现水害、塌方、落石等灾害将列车拦住停车,仍已构成机车,车辆破损或脱轨时,应列事故,事故性质按后果认定。

(2)下列情况不列事故:①工务部门事先发现水害、塌方、落石将列车拦住停车,未造成机车、车辆破损脱轨时,不列事故。

②遇有暴风雨雪,线路情况不明而采取措施拦停列车,查明情况后列车又继续运行时,不列事故。

14.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动车”是指本身有动力的车辆,如轻油动车、重油动车(不包括轨道起重机)。

“重型轨道车”是指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一般指发动机在16181w以上)的轨道车。

(1)不影响其他列车时,不列事故。

(2)发生影响其他列车运行时,列动车、轨道车的隶属单位。

15.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的认定轻型车辆是指能由随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铁路内部运输工具,如轻型轨道车(指发动机在16181w以下,自重不超过1t)、养路发电车、脚踏轨道车、手压车、线路平车等。

小车是指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钢轨探伤小车等。

当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下道不及时或未下道,虽未被列车刮上、碰上或轧上,但造成列车停车时,均列事故。

1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信号设备是铁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的总称。

通信设备主要是指:列车、干线、局线、站内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闭塞电话)及扳道电话等与行车有直接关系的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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