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试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架构

管机 关 、 政监 察 机关 , 包 括 党 的纪 检 机 关 、 大 行 还 人 机关 、 司法 机关 等等 。 内部 救济 机关 的复杂性 、 复 重 性 既会使 一般 人难 以厘 清 , 又会 造 成 实践 中相 互 推
中图分类号 : 9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5 2 1 ) 2— 0 7— 6 D2 .1 A 10 7 0 (02 0 0 9 0
现 阶段 , 务员 群 体 具 有 较 高 的社 会 地 位 和 良 公 好 的待 遇 , 历 年 来 “ 务员 考 试 热 ” 可 窥 一 斑 。 从 公 也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8
作者简介 : 齐元 军(9 5 , 17 一) 山东沂源人 , 淄博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 究 中心讲师, 法律及教 育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 学。
机关 错综 复杂 , 原处 理 机 关 、 级机 关 、 务 员 主 有 上 公
告 的条件 采用 的是 主 观标 准 , 即只 要 公 务员 认 为 其
试 论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架 构
齐元 军
(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山东 淄博 25 o ) 5 1o
摘 要 : 我国公 务员管理领 域 , 在 人事处理往往 随意性较强 , 存在着 一定 程度 的“ 治” 向。而权利 受到侵 害的公务 人 倾
员 多选择沉默 ,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中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信心无疑是最重要 的原 因之一。救济 其
2 1 ( 16期总第 2 第 2期 3月 5 0 2年 总第 8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uhUnvri fP lt a ce c o r lo h n o gYo t iest o oic lS in e n y i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实践 1.地方实践: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湖南浏阳、 湘乡、“塞上江南”银川和“山城”重庆 2.官方表态:2009年,监察部正在积极研究起草公务员财产申 报法,中纪委副书记何勇正论证官员财产公示;2010年,中 央表态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时机不成熟;2011年中纪委制 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律需从国情出发,社会诚信体系缺失致官 员财产申报实行难 。 3.最新规定:2010年1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5月, 中办、国办先后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 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 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三、有关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现实热点问题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制度介绍(美国——阳光法案) 1.申报种类: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一定级别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任职 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与离职财产申报。 2.申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 3.申报时间:每年5月15日或之前。 4.申报内容:劳务所得和投资收益、买卖交易情况、赠与和赔偿费情况、 债务、兼职收入等情况。 5.财产申报的审查与监督:两套系统(政府道德署、专职道德官与联邦调 查局)。 6.申报资料的保存与公开:任何公众;除非威胁国家安全等。 7.违反申报要求的责任要求: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8.辅助措施制度:额外收入限制,如收入的百分比15-30。
(四)国外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义务 1.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 2.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 3.公务员有服从职务命令的义务 4.公务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 5.公务员有回避的义务 6.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7.公务员有申报财产的义务 8.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规定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探析

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探析秦秀明(中共洮南市委党校,吉林洮南137100)摘要:我国公务员在管理国家事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其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以现有的法律很难使其得到公正、合理的救济,这不但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其管理作用的发挥。
本文以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为切入点,对公务员在行使、维护合法权益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建议将公务员权利救济纳入行政诉讼,使其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合法权益D922.11:A:1007-8207(2015)06-0072-06收稿日期:2015-04-20作者简介:秦秀明(1965—),女,吉林洮南人,中共洮南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行政法。
一、公务员权利受侵害的现状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党的机关、各司法机关、各立法机关等除内勤人员以外的和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由国家委托执行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权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享有《宪法》规定的作为国家普通公民应具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公务员享有《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的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提出申诉和控告等权利。
虽然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现实中,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随处可见。
(一)违反规定招录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科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偏差,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如随着干部队伍的老龄化,地方政府常年通过笔试、面试两个环节公开招录公务员,以补充公务员队伍。
一般情况下笔试环节能体现公平、公正,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可以脱颖而出,但面试环节则问题种种,究其原因是公务员招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能按规定要求操作,搞权钱交易,打感情分,使许多德才兼备的人因经济困难或没有社会背景而与公务员身份失之交臂,侵害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他 主体 并 不 适 用 ;第 四 ,依 法 救 济 ,即救 济 主体
必 须 合 法 。救 济 对 象 必 须 合 法 。救 济 内容 必须 合
法 ,救济程 序 必须 合法 。
一
行 政 法 治论 是 指在 宪 法 及 行 政 法 等 法 律 框 架 下 ,以行 政 主 体 的设 置 、运 行 、监 督 为 主 要 内 容
是 社 会 的 特 殊 群 体 。肩 负 着传 达 国家 意 志 、实 行
国家 权 力 、完 成 国家 建 设 的 重任 。在 行 政 权 运 行 过 程 中 ,公 务 员 具 有 双 重 实 体 身份 。并 以其 身 份
权 为核 心 及 逻 辑 起 点 被 赋 予 相 应 的各 项 权 利 ,包
( 二 )权 利救 济论 1 8世 纪 启 蒙 思 想 家伏 尔 泰 的 “ 天 赋 人权 ”理
应 的 救 济 才 能保 证 公 务 员 权 利 的实 现 及 权 力 的 实
行。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是 指 公 务 员 认 为 行 政 主体 侵 犯 了 自身 合 法 权 益 。有 权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向法 定
员 与行 政 主体 的关 系 由传 统 的 “ 依 附 ” 关 系转 变 为 “ 契 约 ”关 系 。特 别 法 律 关 系 论 兴 起 。特 别 法 律 关 系论 认 为 。公 务 员 与 行 政 主 体 的 关 系 是 “ 建
立 在 契 约 基 础上 .是 国家 与 公 务 员 双 方 合 意 的结 果 ,是公 法 上之 特 别权 利 义务 关 系 ” 。特 别 法律 关 系 与其 他 公 法 本 质 相 同 .当 事人 相 互 间存 在权 利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救济政策和法规,旨在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具体介绍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救济制度的引入与发展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家行政制度改革。
1994年,我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遭遇困难予以救济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和援助。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务员队伍的扩大,救济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二、公务员的救济范围和对象公务员的救济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包括工资发放不及时、工资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是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救济,如公务员工作场所的改善、加强劳动保护等。
此外,公务员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如住房救济、子女教育救济等。
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遭遇困难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救济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救济的公正合理。
三、公务员救济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务员在遭遇困难之后,可以通过向所在机关提出救济申请来获得相应救济。
救济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遭受损失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等。
相关机关会组织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复审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评估,最终的终审则涉及到救济金额的确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
四、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可采取加发、调整或提前发放工资的方式进行。
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可以采取改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措施。
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可以提供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用补贴等。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本文为2010年度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但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还不能有效保护好公务员救济制度。
笔者在文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制度建立的诸多方面出发,提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监察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也对公务员权利救济也作了相应规定。
归纳以上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可知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复核、申诉、控告、人事仲裁这几个基本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现行救济体制的弊端自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立以来,通过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成长起来。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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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1.1 公务员概念解析1.1.1 公务员的含义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将公务员称之为“文官”(civil servants),“文官是指政治的或司法的职务以外的、以文职资格录用、报酬全部直接由议会所通过的款项支付的英王公仆而言1”.据此可知,在英国,所有经选举和以政治忠诚关系得以任命的人员,都不是公务员。
英国的公务员概念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非政治任命,公务员只忠诚于法律和自己的职责,不向任何政党或政治人物负责;第二,长期任职,只要公务员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务员就可以长期任职。
就公务员权利救济而言,在英国,主要指的是文官。
在法国,把所有在中央到地方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和立法、司法、军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供职的人员,都称之为公职人员。
但是,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公务员。
“只有某些受到公法制度制约的公职人员才有公务员资格2”.在日本,不同的法律对于公务员概念的界定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但是,目前判定公务员概念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这两部法律。
尽管这两部法律对公务员做了国家和地方的区分,但是其判断公务员的标准却是一致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正在从事国家事务;二是由国家的任命者任命;三是原则上领取国家工资3.除此之外,日本的公务员还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
特别职是指由选举产生或者依据政治原则任命的,一般职是指不采用政治原则任命,在《国家行政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任职,服从人事院管理的公务员。
日本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一般职公务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都是不同的。
这与各国不同的历史、政治、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在原有的干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该制度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负有革命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国家干部”.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变化,这一概念的弊端不断显现。
为了解决这些弊端,中共十三大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法律制度。
这是“公务员”概念首次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中。
此后的立法均沿用了“公务员”这一词汇,但是随着立法的变迁,其含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条例》第 3 条规定:“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1”.而《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可见,公务员法所定义的公务员范围要远远大于条例所界定的范围。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既明确了我国公务员的内涵,又确定了判断其外延的标准。
1.1.2 公务员的范围通过对主要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对比,笔者发现各国因其不同的社会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在界定公务员的范围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法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
在这些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广泛,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司法、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员及军人等全部划为公务员。
第二种是以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
在这些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包括内阁总理、部长等政治任命的和其它法律任命的官员,但是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官和军人。
第三种是以英国等国家为代表。
在这些国家,公务员仅指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并且排除他们当中由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职人员。
以上讨论的是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公务员范围的界定类型。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与上面第一种的范围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
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及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
但是对于公务员具体范围的这种界定,社会上和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官、检察官是否应纳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
但是这一问题本文并不过多的讨论,本文讨论的公务员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中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要受组织法的调整。
1.2 公务员的权利1.2.1 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基于其公务员身份而享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其特征是:首先,公务员的权利是法定的,法律赋予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和执行国家公务的权利。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随意变更或否定公务员的权利。
其次,公务员权利的内容是,公务员本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他人某种行为。
公务员权利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履行和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
最后,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可以做的行为,是一种可选择权利。
权利不同于义务,权利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放弃的,公务员可以实现其权利,也可以不实现其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员权利不同于公务员职权。
公务员职权是公务员基于担任职务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公务员职权不可懈怠和放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 公务员权利的类型尽管各国关于公务员权利的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但是权利的内容却是大致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身份保障权,是指公民经法定程序获得公务员身份后,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影响公务员身份的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其公务员身份不受影响。
该项权利是公务员享有其它所有公务员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同时也是其履行职权的合法性基础。
身份上的瑕疵不仅直接影响其行为的有效性,也很可能损害公务员个人的权利。
对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我国《公务员法》第13 条第 2 项规定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对公务员身份的保障采用了严格的法定主义,即要对公务员进行身份上的处理,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并经法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对公务员进行身份上的处理。
这项规定不仅为公务员身份的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公务员排除不当干扰、秉公执法和维护独立的人格。
经济利益权,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公务员财产请求权,是指公务员因其公务员身份而享有某种经济待遇的权利。
从表面上看,公务员的这种财产权利与公民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公法性质,二者在具体权益享有上是有所区别的。
在一般的劳资关系中,工资基本上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来规定,与此不同的是,在公务员法上,做为勤务条件法定主义的组成部分,严格规定了工资法定主义,公务员工资、津贴都以法定形式规定。
公务员工资法定主义,是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的一项重要保证,是公务员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重要措施。
“公务员的工资来源于国家财政,是基于公务员与国家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考虑,可以看做是行政收益权的体现1”.退休金是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一段时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条件后,其不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继续履行职责,但仍然享有国家财政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权利。
它是为公务员在年老后不能为国家继续工作的情况下,仍然能维持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
近年来,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公务员在工资、退休金、和保险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制定、调整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专项补贴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这对于公务员的跨行业流动、稳定公务员队伍和保持公务员的独立人格,依法履行职责都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政治权利,是指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表达个人政治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在公务员身上的特殊体现,包括个人信仰、言论、罢工及结社等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公务员理应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政治权利,但是公务员履行公职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在政治上应该保持中立的立场。
因而,如何协调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中立原则的冲突便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公务员身上同时承载的个人基本人权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各国因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是总体上来说,各国在保障公务员政治权利的同时,都基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对其政治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国公务员的公共自由主要包括意见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
其中意见自由是指公务员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两个方面。
但是言论自由在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时和之外是不一样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够做任何使他人怀疑他的政治中立态度和对现行政治忠诚的行为;不执行公务时,公务员仍然需要对自己的言论给予一定的注意。
公务员的结社自由,是指公务员组织社团和工会的自由。
所谓社团,是指一定数量的成员基于一定的共同利益而依法组织在一起,从事一定的活动的组织。
工会是指维护公务员职业利益的团体。
但是公务员不能组织反政府的团体。
对于罢工自由的认识,法国经历了一个从认为其违法到确认其合法但须附带条件的渐进认识过程。
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认为,公务员有为职业利益罢工的权利,但是不能为了政治利益而进行罢工。
1.2.3 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家对人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我国在公务员权利方面也在逐步发展。
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与公务员权利相关的偶发事件也会引起全社会对于公务员权利的热议,比如今年有关公务员养老改革、工资调整的讨论以及当下热议的关于公务员是否有权炒股的问题的讨论。
理性讨论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分歧,达成社会共识。
有关公务员权利的理性讨论有利于辩明其中的是是非非,对公务员权利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理性讨论也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传统。
2005 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就是在总结之前的关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它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理性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与以前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法对公务员权利的规定更为全面和科学,体现出对法治精神和公务员个体权利的尊重。
虽然公务员法存在对公务员权利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差的问题,但是这丝毫不妨碍其较暂行条例体现出的进步性。
笔者认为,这种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法第54 条规定的“抗命权”等实体权利的创制和确认,以及第80 条和81 条对于公务员辞职法定程序和不得辞职法定事项的细化规定、第90 条和91 条对于公务员申请复核、申诉的法定事项和法定程序的细化规定以及第100 条规定的聘任制公务员可就履行聘任合同与机关发生的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解决方式等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