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

目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经公开考试、考核招录,经培训和聘任,从事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监督,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考核能力和担当精神,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员的权责,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职。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基本条件,经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录,并接受培训和聘任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徇私枉法。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为本、公正选人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考核招录的方式,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实际工作经验和业绩,兼顾学历背景和专业能力,综合评价考察。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效能,加强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服务人民,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勤勉奉公、服务意识、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等基本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政管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遵守公务员廉洁自律准则。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标准。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充分考虑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要素。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二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依据。
为广泛了解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下文将对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并解析相关规定的要点。
一、公务员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
公务员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择优录用、职业道德、纪律约束、奖惩激励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公务员的知识水平、能力和道德品质,并规范了他们的行为规范。
三、公务员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是公务员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符合择优录用原则,依据考试和考察的结果进行。
考试内容应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相适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能力素质。
四、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的权益是公务员法必须保障的。
公务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奖金激励、职务晋升、培训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公务员也有义务遵守申报财产、保守国家秘密、接受廉洁教育等要求。
五、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公务员法的重点之一。
公务员应秉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公道正派、服务群众的职业道德,做到遵守纪律、忠诚职守、廉洁从政,以便更好地履行公共权力和服务公众。
六、公务员纪律管理公务员纪律管理是保障公务员队伍形象和纪律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履行公务、处理公共事务以及日常生活中都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以示榜样。
七、公务员监督管理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是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应接受国家机关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也应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监督是保障公务员公正、廉洁行为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职业道德要求、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来源:发布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具体承担方式上划分,法律责任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
为保障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公务员法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赋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及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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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自己或者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其含义是:一是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二是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三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
外国公务员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
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
工作条件的保障是指公务员为了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有权要求一定的工作条件作保证。
没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就无法很好地执行公务,完成其工作任务。
良好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
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等。
公务员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另外,公务员所需的工作条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的,例如现在随着电脑的广泛应用,电脑是办公必备的工具,提供电脑就是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之一。
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
公务员有权获得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其所应当获得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履行职责为限。
首先,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即公务员如果没有该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
例如,从事海上缉私的公务员,其所必须的工作条件是需要一定马力的缉私艇、配备可以保卫自己与打击罪犯的武器、与陆地联系的通讯器材等。
如果没有这些工具与器材,从事海上缉私的公务员就无法开展缉私活动。
其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范围,超出履行职责的需要而提供的工作条件对于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并无裨益,也容易造成腐败。
再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所需要的,即公务员只能够在履行职责的期间内使用这些配备的工具、器材等,例如,公务员的交通工具只能在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使用,公务员下班后,不得将其用于私人活动。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该权利是指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常任制,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外国公务员法无一例外,都规定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的原因是:第一、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
一般而言,外国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制,不与政党共进退,职务的变动仅仅限于少数政务官的范围之内。
这就维持了政局的稳定,保持了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有利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虽然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度,但是实行公务员职务常任制同样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保持国家管理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第二、这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
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触犯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这些个人或集团就有可能凭借权势对公务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或压力,甚至加以迫害,其结果就是公务员被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务员正常有效地执行公务,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法律就必须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公务员免受非法的惩处,能够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这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
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
要维持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转、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就需要有一大批的专业人士从事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
公务员在固定的职位上工作,时间长,经验与知识的积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丰富,这是国家管理所需要的。
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各种复杂问题的顺利处理,有利于各种复杂、专业工作的完成。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情形或事由。
公务员的免职的情形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
公务员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指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
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定过程。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一方面基于公务员的身份产生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职责,另一方面基于自然人的身份产生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基于其劳动具有要求国家支付对价的权利。
获得工资报酬权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
公务员的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有效劳动,没有公务员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国家正常的运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将会陷于无序状态。
因此,公务员应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权利。
同时,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也是一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促使其圆满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激励措施。
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工资,它是社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形式。
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得以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是公务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合理反映。
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的津贴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公务员的工资报酬与私人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同,公务员虽然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但是在工资报酬标准上,公务员没有协商请求权和决策权,也即公务员不能与国家约定自己的工资标准,国家单方面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报酬标准。
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权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但是,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其内容是: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予以补休;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
首先,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学习权利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一致的,或者说,公务员的学习权利,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公务员身上的具体化。
其次,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国家管理的事务不断增加,公务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工作环境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务员的工作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的特点,公务员只有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最后,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
公务员为了求得自身的发展,也要求有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以补充更新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挖掘自己的潜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履行职责,胜任工作并创造性地执行公务。
另外,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需要。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培训权,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设定公务员这项权利的直接依据,作为公民,可以根据这项权利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作为公务员来说,他们更有权利向本机关或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这是因为公务员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具体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他们对于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情况最了解,对于国家管理活动各个环节上的缺陷比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