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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民法】论述题总结

【复习资料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要点总结(一)法人成立的要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含义、作用,内容)1. 指导功能: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协调各个法律规定,是整个法律体系正常运作2. 约束功能:原则虽然不如规则那么具体,但是原则作为最高价值也必须被遵守,违反原则的行为即使没有具体的规则予以规定,其所追求的结果仍不能达到3. 补充功能: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即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立法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

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漏洞,通过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法律符合社会变化的需要。

4. 内容学理上我国民法上权利本位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国家计划)(三)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所及人的范围划分:绝对权(对世权):可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对绝对权的侵犯一般是积极行为,如物权,人格权,知产权。

1相对权(对人权):只对抗特定主体,侵犯相对权的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债权2.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以权力内容划分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4.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划分:专属权: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如人身权,结婚权,离婚权特点: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不能任意处分,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非专属权: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转让、继承的权利5.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6.以权利是否切实获得划分既得权:主体已经获得并可以享有的权利期待权:已经具备大部分要件,但仍差一个必将会发生的条件才能获得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权利7.以权利为原生或派生为标准划分:原权利: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济性权利(四)民事法律关系(含义和特点)含义: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23.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权(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主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4.特殊条件:所附条件的成就,期限到来,特殊法定形式(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意义: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如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

民法论述题

民法论述题

民法论述题
当涉及到民法的论述题时,有很多可能的话题,具体取决于你感兴趣的方向。

以下是一些论述题目,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根据你的具体需求进行修改:1.婚姻家庭法:
论述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法的挑战和变革。

探讨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2.合同法:
分析合同法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论述数字时代下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3.侵权法:
探讨侵权责任的扩大和社会变革的关系。

论述企业社会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4.物权法:
分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论述数字资产在物权法中的法律地位。

5.继承法:
探讨继承法对家庭财产传承的影响。

论述数字遗产在继承法中的法律问题。

6.民法典:
分析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和主要特点。

论述民法典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意义。

7.民法与社会变革:
探讨民法如何适应社会变革和科技发展。

论述法律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

8.民事责任:
分析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论述企业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在论述题中,要确保清晰陈述观点,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以及合理的论证过程。

这样可以使你的论述更有说服力。

民法论述题【范本模板】

民法论述题【范本模板】

民法论述题一、论合同的相对性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民法学期简答论述及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期简答论述及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期末试题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简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4分)依《合同法》 014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既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台司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分)(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目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

(2分)(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2分)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2.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亭法律行为.(5分)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分)五、案例分析(18分)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 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自考民法历年试题简答题论述题

自考民法历年试题简答题论述题

31.简要回答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25-110答:一、代为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二、代为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2.简要回答民事法律关系各个要素的基本含义。

2-23、24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3.简要回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5-135、136答: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34.简要回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16-79答: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5.简要回答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9-90、91答: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完整版)论述题民法

(完整版)论述题民法

(完整版)论述题民法阐述题1、联合民法的基来源则,试述权益在履行中所遇到的限制。

权益履行的限制分为本质上的限制和时间上的限制。

此中,本质上的限制中民法中的限制重要表此刻民法的基来源则中:( 1)诚实信誉原则:指导当事人更好地履行权益,使有关利益获得更好的保护;使当事人之间的商定更加细化;法律自己有破绽,能够予以增补。

( 2)公序良俗原则:一般合用在婚姻家庭领域,找寻当事人权益和公共次序和和蔼民俗的均衡点。

( 3)权益不得滥用原则:本质是明定私权的范围,防备别人私权干涉,防备公权无穷扩充。

2、试述民法上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1)存在三种立法体例:归纳主义:凡波及胎儿利益,马上其视为民事主体。

(瑞、台);列举主义:法律有明文规准时,可将其视为主体(德日法);绝对主义:任何状况下届不行为主体。

可对其利益予以必定保护(我国)。

(2)归纳主义的保护最为有力,列举主义次之。

中国司法实践已经发生于胎儿是遭到伤害,其出生长成后可否对加害人履行伤害补偿恳求权的问题。

亟待借鉴外国之实用理论和经验。

3、评析传统民法与我国立法对法人基安分类的差别。

传统民法: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评析: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逻辑双方面下手。

4、试述民法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变化?(1)实用性。

能知足人的需要,成为互换对象。

(2)须可为权益之客体。

学者称其为非人品性。

人的身体为人品所附,不能为物。

但死者的遗骸以及分别的毛发,属于物。

( 3)须为有体。

( 4)可控性。

民法上的物,一定是能为人类所支配的东西。

(5)独立性。

须能独立知足人类需要。

如一粒米,虽物理上独立存在,但没法独立知足人类生活需要,因此非民法上之物。

跟着时代的发展,高层建筑、高架桥、立体泊车库等的出现,使得只需能够为人力控制并拥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亦可视为物5、评析民事权益的性质。

对于权益的本质,理论界的三种见解:( 1)意思说:权益的本质是意思的自由,即权益是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权益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法力说:权益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依此说,权益老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组成。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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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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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A. 基础理论B. 总体规范C. 基本原则D. 具体规定答案:A2. 民法总论的基本任务是()。

A. 解释和具体化法律规范B. 制定法律原则C.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D. 解决法律争议答案:A3. 民法的基本特征是()。

A. 私法性B. 公法性C. 社会性D. 统一性答案:A4. 民法规定的是()。

A. 逐案确定的具体权利义务B. 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义务C. 法律规定的国民之间权利义务D. 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答案:C5. 民法关系的基本规定对象是()。

A. 公民个人行为B. 经济行为C. 人民法院判决D. 法律事实行为答案:D二、判断题1. 民事权利和义务有着平等性和对等性的原则,即权利和义务一一对应。

答案:对2.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一般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

答案:对3. 民事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答案:对4. 民法规定的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则,具体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由各专门法律规定。

答案:对5. 民法总则是指民法的总体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答案:对三、简答题1. 请简述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

答案:民法总论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基本制度以及与民法有关的一般性理论问题等。

它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理论,对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主体能力以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制度、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

2. 请简述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

答案: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民事关系中的物、财产、知识等客观存在的事物。

内容是指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具体权利义务,包括权利的形成、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3. 请简述民法的基本特征。

答案:民法的基本特征是私法性、人身性和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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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

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

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在于授子法院以自山裁量权。

我国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诚信原则的木质即在于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对己事务之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损人利己。

在处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第二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竞逐自己的利益,将具体法律行为的评价视角由当事人延伸至社会公共生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使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得以实现,而且使法律有机发展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谋求个案公正,实现正义、平衡等法律价值的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其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疑难案件起定性作用。

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某些案件性质不清,或兼含两种性质,难以作出法律判断。

此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这类案件定性作出归属正确适用法律,以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

第二,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兼顾对方当事人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诚实商人标准,只有在不损他人及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才是合法的,否则构成违法。

因此在诚信原则的价值导向下,当事人知道什么行为受法律保护,什么行为受法律谴责,从而指导当事人如何进行民事活动。

第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效果有设立、变更、消灭、扩张、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清清楚楚权利义务,也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释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等等。

因此,诚信原则可完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衡量和判断,从而使之更符合公开正义,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对法律进行修正的作用。

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常会发生变化。

现存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常使法律在适用上发生困难。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利益及负担公平分配,须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以实现立法者的本意。

第五,对法律规范具体化的作用。

成文法均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是对一般案件普遍适用的规定,而不是对每一具体案件的适用加以规定。

法律规范已有规定但尚不明确适用,法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解释法律,使之适用到具体的某个案件,但解释应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六,对法律漏洞予以弥补的作用。

法律存在漏洞是难以避免的,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加之立法技术的有限。

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地方,可用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弥补,以对具体案件妥当处理,这是法官造法最明显的体现。

漏洞的弥补为将来立法提供依据、条件,这对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意义重大。

第七,对法律的价值目标的作用就是追求公平正义。

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普遍的硬性标准适用于不同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非正义。

这时应用平衡法的方法,使用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局限性及适用的有限性1、诚实信用原则的局限性。

诚信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诚信原则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规定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

因此,这种不确定的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可能造成法官的主动援用、不当运用或权力滥用。

即便诚信原则克服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不确定性的矛盾,但是却难以摆脱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律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而导致的非正义性的矛盾。

2、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的有限性诚信原则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一方面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另一方面用之不当则损害法的权威性、稳定性、系统性,因此有人也喻之为“双刃剑”。

它并不是万能钥匙.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

孟德斯鸣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囚此.为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必须对其适用加以限制。

学术界对其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向一般条款的逃避”.指关于某一类型.法律木身有具体规定.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法律具体规定均能获得同一结果.应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2)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以防止解释者的肆意.维护法律的权威(3)禁止“法律的软化”.指对某一案件.虽无法律规定.但依法律规定所得结果与适用诚信原则所得结果正好相反.亦应依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其理由同样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对现行法律的修正.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总之,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立法当时所未为立法者预见的案件,可用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和裁判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均衡,从而使民法更完善,制度更健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真正的保驾护航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都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类似于外国法上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等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社会秩序,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社会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共公德而言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通说认为该条确立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产生的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仅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对于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无法实现平衡,对于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能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

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公序良俗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以个人本位为代表的权利神圣体现出了其固有弊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对个人权利的合理限制应运而生,法律实现了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一)公序良俗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天然使命。

但法律一旦“确定”下来,这利,“确定”就意味着僵化,在应对已经变化的情况和处理特殊案件时就将发生困难。

在这方面,法律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原则在实现法律的价值或目的力一面更为直接,所以依循法律原则就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正义。

因而,维护法律正义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功能。

(二)公序良俗原则克服了法律的局限性。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和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它要调整的社会生活,在法律中存在着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点(三)公序良俗原则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被看作是在法律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当法律不能实现个别正义时,授权法官予以调整。

就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规定和不确定性,使得其他规范借着不确定概念实际发挥作用,并将新的社会要求补充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中。

而且社会越是发展,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赖程度就越高。

虽然因此牺牲了法律的明确性,但更多地换取了法律的适应性。

这种转变意味着立法者终于认识到法律仅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四)公序良俗原则使民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公序良俗原为民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提供了一个平台或入径,它以其与所处的时代保持相当同步性的能力,促进和保证了民法在不断发展的社会面前具有较好的协调性和较宽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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