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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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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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2.参与国际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提升药品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一、宣传与普及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
2.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公众了解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2.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问题药品应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对于高风险药品,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加强监控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药品管理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
六、药品的废弃物处理
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安全处置。
2.药品废弃物应有明确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入社会。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方式。
4.对于特殊性质的药品废弃物,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知识纳入医务人员持续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
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升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水平。
3.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
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信息化建设,提升药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药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定期公开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透明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者被冒领时,应即将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非常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能够减轻或消除疼痛感觉,使人产生麻醉状态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能够影响人的精神活动、情绪和思维的药品。

这两类药品都具有一定的药理作用和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控制其使用。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只能由合格的医师持有。

医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通过考试和培训来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只有持有有效的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合法地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般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医师的姓名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2. 患者的姓名和年龄;3. 处方药品的名称、剂量和使用方法;4. 处方的日期和有效期限;5. 医师的签名和联系方式。

此外,对于精神药品的处方,还需要注明治疗的精神疾病和预期效果。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查和监管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审查和监管措施。

一般而言,配药师或药剂师在接到处方后会对其进行审查,检查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对医师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限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般来说,处方权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会根据医师的资质和专业领域进行限制。

一些特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只能由特定的医师处方,且处方的有效期限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意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社会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药品的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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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制度1.总则: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立由分管院长董国托负责,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麻醉科李季等临床备用科室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科室和临床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管理(1)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由药剂科编制计划,在指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并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药库人员以购药发票(供货单位、开票日期、凭证号)、印鉴卡为依据:认真检查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价格、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并按批号逐批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后记录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与进出库专用帐册,按购药发票及时完成电脑录入,打印入库验收单,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签字后保存。

并及时将发票交药品会计进行财务验收按规定办理药品付款工作。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6)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7)使用科室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7.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与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领药的药学人员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8.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药学人员根据消耗和备用基数向药库提出申领,完成电脑输入后到药库与专管药学人员做好药品实物的领用核对交接工作:认真核对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并及时做好药品的入库帐登记。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1)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根据临床需要确定。

(2)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窗口上有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明显标识。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和病历。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配。

(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开处方时,应当在专用病历中记录完整。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药师在调配和核对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按“四查十对”制度认真仔细核对处方的各项内容和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无误后签全名发药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处方编码、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登记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医务科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并负责“专用病历”的审核,登记、发放。

留存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证明。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9)患者配药后“专用病历”由药房统一收回保管。

患者或代办人员需要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凭身份证到门诊药房领取“专用病历”。

(10)医务科、临床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

(11)各病区、科室使用时必须严格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与贴剂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

备用病区、科室认真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班签收工作。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各病区科室、门诊办公室统一向总务科领取。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将病情及用药详细记载在“专用病历”上。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①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病情及诊断、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地址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②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调配、核对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0)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禁止带出医院外使用。

(11)执业医师在为门诊、住院病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手写专用处方和病历。

(12)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手写专用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住院病人出院时不能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到门诊开药。

(1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片剂以片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15)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调剂、核对发药后签全名。

(16)药师对不规范或不合理用药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剂,退回医师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1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和监控装置。

(2)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和麻醉科及各备用科室,应当配备保险柜或专柜和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6)科室把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一退回药剂科,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登记。

(7)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8)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到住院药房,由专人负责计数、统一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各病区住院病人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各科室回收管理,统一交药剂科按相关规定给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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