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及分类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____小时以上(含____小时)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____个工作日以上(含____个工作日)的;(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____小时以内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____个工作日以上,____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____小时以内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____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规定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
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治疗和处理,并让分公司其他员工从事故中受到教育,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分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单位(市公司各部门及各县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省公司内部将一般事故分解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4个等级:(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事故等级不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判定:一是按受伤情况判定,具体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按直接经济损失判定标准,具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分公司安委办。
分公司安委办根据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先以电话方式简要报告事故情况,并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初始报告单》(附件1),以书面报告分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初始报告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是公司在面对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常规做法,旨在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合理的处理办法,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范例,共500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报告流程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上级领导能够及时了解事故情况。
2.上级主管领导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理。
3.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减少事故影响。
4.同时,应当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善后工作。
二、调查流程1.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首先确保现场的安全,制定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包括隔离现场、封控物品和设备、确保现场无明火等。
2.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开展现场勘察和采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记录等。
3.事故应急小组应深入调查事故原因,通过对人、物、环境、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分析,找出事故根本原因。
4.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与现场相关人员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事故发生前的相关细节和过程,以便全面还原事故现场和过程。
5.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三、处理办法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果和意见,制定相关措施和行动方案,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责任部门应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纠正违规行为和提高工作素质。
3.责任部门应对受影响的设备、物品进行修复或更换,并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措施,以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4.及时进行事故经验总结和分享,以提高全员对生产安全的重视和防范意识。
5.定期组织生产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一个范例。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针对不同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具体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因此,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 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人身安全;2. 及时准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信;3. 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4. 公开透明,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调查结果。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1. 事故发现和报告: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管理人员,并按照公司制定的报告流程进行汇报。
2. 事故现场保护和封堵: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封堵可能导致扩大事故的途径。
3. 事故调查组成: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确定调查组成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
4. 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按照相关调查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相关人员询问和材料调取等工作,并及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5.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
6. 事故调查结果的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理。
7.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告和备案:公司应及时公告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相关事故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 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基本情况的介绍。
2. 损失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统计。
3.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本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本办法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XXX、XXX。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XXX、XXX。
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报告、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救济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三条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执法检查机关报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等;(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可能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事故处理措施: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采取的紧急措施、抢救措施等;(五)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包庇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并确保上下级报告的及时流转。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二)立案即查,及时有效,不得拖延;(三)分级负责,层层抓实,形成合力;(四)事故调查组专业主导、协同合作,确保调查结果权威准确。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一)成立事故调查组;(二)调查组收集、固定事故现场证据;(三)调查组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四)调查组查阅、复印、抄录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记录;(五)调查组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六)调查组形成调查结论;(七)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八)调查组编制、报送调查报告;(九)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任何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都必须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
报告程序如下:
1. 现场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后,立即停止工作,保护好现场,避免二次伤害。
2. 立即上报给所在工区主管,并由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制定了以下处置办法:
1. 灭火救人:在发生火灾等危险事故时,立即启动灭火器材、报警器材,组织人员疏散、救援伤者。
2. 现场封锁:对于发生设备故障等安全事故,立即现场封锁,停止相关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 救援处理: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4. 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的起因和责
任,并制定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最后,公司将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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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极大改变, 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实用范围、责任承担等发 生根本性变化。
变化一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 生产事故不适用。过去的规定适用所有生产经营 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 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变化七 增加了监督
增加了社会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变化八 增加了责任追究
增加了对不负责任事故调查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二 事故等级重新划分
该《条例》对事故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 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 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只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变化四 管辖原则变化
变化二 事故等级重新划分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概论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
《条例》实施的同时,原先与该《条例》同样 功效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2、刑事处罚方面虽然只明确了处罚范围,但结 合其他执行说明和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规定得更加严格了。
变化六 调查处理权限变化
事故的调查处理排除了企业调查权限,这与安全工作“国 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精神相适应。具体规定是: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