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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29.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书面意见提供一份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承包人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泉政文【2003】353号文件第二十三条原文)。
29.4为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凡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如增加造价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的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5%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未获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闽建筑【2006】26号文第四条)。
同时还要符合区有关变更规定。
29.5承包人在需调整合同价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核定量的50%支付,承包人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予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1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含符合区政府文件规定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等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以及中标价降幅系数,按增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31.2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结算办法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建财【2007】157文)规定计算,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费用结算按照合同中约定计算。
31.3工程竣工结算,凡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变更(含材料设备变更、更换等)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5%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第1章 绪论

第1章 绪 论
国内外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的工程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合同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1.1国内外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现状
国际上不同法系的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工程合同体系
1.1.1国际上不同法系的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 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3.2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 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 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称为法律事实 ◆行为 ◆事件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 – 公平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法原则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 总则 – 分则 – 附则
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 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内 容。
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4工程建设合同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担保制度 保险制度 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制度
1.4.1法人制度
法人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 立预算,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 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 并按照法律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 法律关系, 享有相应权利、承担
浅析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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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新 版 《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示范 文本 》 若干 特 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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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过 对 比新 旧 版 《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奉 》 分 析 了新 版 所 具 有 的 若 干 特 点 . 版 更 体 现 了 示 范 通 建 , 新 文 本 所 应 该 具 有 的 系 统 性 、 备 性 、 际性 、 范性 、 用 性 、 平 性 。 完 国 规 实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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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元洪/融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每件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第八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內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华侨大学(秦旋)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后,首先要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五日内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的,也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 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 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 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
五.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合同纠纷的和解与调解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 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 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第三节
合同纠纷的仲裁
4.仲裁员和调解人的地位不同。 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只起说服劝导作用,目的是促使发 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但能否达成 和解协议,则完全取决于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 解人无权居中裁断;而仲裁员则不同,在通过仲裁解决合同 纠纷的过程中,其虽也负有规劝、疏导责任,但在调解无效 时,其可以依法对合同纠纷进行居中裁决。 (二)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仲裁与诉讼相比,其相同之处在于解决合同纠纷的决定 都是由第三者独立作出的,并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1. 仲裁机构一般多为民间性质,它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 裁协议或者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3修正版建筑工程合同法[1]
![2023修正版建筑工程合同法[1]](https://img.taocdn.com/s3/m/609b8cdd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d0.png)
建筑工程合同法建筑工程合同法1. 引言建筑工程合同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工程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的法律问题。
2. 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2.1 合同形式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但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更为可靠。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关键要素。
2.2 合同的签订及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签署,合同一旦签订应及时进行备案。
备案机构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通知合同双方。
合同备案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3 合同保证金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合同时应交纳合同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经过结算返还给承包人。
3.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3.1 工期及质量要求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
若工期无法按时完成,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赔偿。
3.2 建设工程变更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备案,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具有合同效力。
3.3 合同价款支付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价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主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提交相关的工程进度报告以及结算报告,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获得相应的支付。
4. 建筑工程合同的纠纷解决4.1 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
若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或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4.2 违约责任的承担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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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秦旋)合同法律制度-施工合同文本-g b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第一部分协议书 (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31)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 (41)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 (41)附: (43)附件(2): (44)___________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 (4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4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45)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46)测绘合同(示范文本) (48)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5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示范文本) (55)(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5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 (58)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61)购房解约协议 (64)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65)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67)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7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7)附:业主公约 (80)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82)附:住户手册 (8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9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92)建筑安装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9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