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表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表1.1.1 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2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3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4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5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6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78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910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1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2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13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14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151617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81920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21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22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23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25表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6表3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表3.1 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2728293031323334表3.2 市(地)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35市级信息化建设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分布式信息化建设模式。
市级单位作为本市的业务核心主体,信息化建设可参照省级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选择设备档次和规格;第二种为全省数据大集中建设模式,市级单位363839表3.3 县(区)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4041。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引言卫生监督设备是确保卫生环境达到标准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卫生监督部门需要配置一系列设备来监测、检测和控制卫生相关的因素。
本文将介绍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包括设备种类、数量和使用要求。
设备种类卫生监督设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温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特别是在食品存储和制备过程中的温度监测。
2.湿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湿度,特别是在厨房、浴室等潮湿环境的监测。
3.压力计:用于测量空气压力,特别是在洁净室和手术室等特殊环境中的控制和监测。
4.液体测量设备:包括液位计、流量计等,用于监测供水、废水等液体的使用和排放情况。
5.声音级计:用于测量环境噪音水平,特别是在医院、工厂等噪音敏感的场所的监测和控制。
6.净化设备:包括空气净化器、水质净化器等,用于改善环境空气和水质。
以上设备种类仅为基本分类,具体配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设备数量设备数量的配置应充分考虑监测范围、设备作用和使用频率等因素。
一般来说,监测范围越广、设备作用越重要、使用频率越高的区域,所需设备的数量就越多。
举例来说,一个大型餐厅的卫生监督设备配置可以包括:•温度计:至少每个食品存储区域配置一个,以确保食品存储温度符合要求。
•湿度计:按照厨房、浴室等不同区域的湿度要求进行配置。
•压力计:特殊环境如洁净室和手术室需要配置,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酌情配置。
•液体测量设备:餐厅的供水和废水管道需要配置相应的液位计和流量计。
•声音级计:餐厅中噪音敏感的区域如用餐区、员工休息区需要配置。
具体设备数量还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使用要求卫生监督设备的使用要求包括设备放置位置、定期检测和校准等。
1.设备放置位置:设备应放置在易于观测和操作的位置,避免受到外部干扰和损坏。
例如,温度计应远离加热设备和阳光直射。
2.定期检测和校准: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标准可以参考厂家提供的说明书或相关的标准文件。
卫生监督常用标准及规范

HJ 493-200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代替GB 12999-1991)
生部关于印发《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34号)HG/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计划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11号)
传染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4﹞8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第2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6号)
放射卫生
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2009年2月1日起代替GBZ 133—200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1.4)
职业卫生
公共场所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SB/T 10594-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行业技术管理规范、DB33/T 725-2008美容美发业服务质量规范及星级评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表1.1.1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
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监督⼯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可从我委⽹站“综合监督”栏⽬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卫⽣计⽣委2014年7⽉3⽇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产企业、进⼝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单位进⾏卫⽣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消毒产品⽤途、使⽤对象的风险程度实⾏分类管理。
第⼀类是具有较⾼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于医疗器械的⾼⽔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肤黏膜消毒剂,⽣物指⽰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物。
第⼆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品。
同⼀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风险类别进⾏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监督能⼒建设,保障⼈员配备,合理配置⼯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作经费纳⼊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监督时,适⽤本规范。
第⼆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省级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作制度、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监督情况,确定年度消毒产品卫⽣监督重点⼯作内容;(⼆)组织实施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进⾏指导、督查;(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消毒产品⽣产企业卫⽣许可;(四)开展消毒产品⽣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抽查;(五)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监督抽检;(六)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违法案件;(七)按照《健康相关产品⽣产企业卫⽣条件审核规范》的规定,负责新消毒产品⽣产能⼒审核及采封样;(⼋)负责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作;(九)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监督⼯作任务。
学校卫生监督

②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垂直距离:小学为 0.8-0.9米,中学为1-1.1米;
③讲台桌面距离教室地面高度普通为1.2米。
学校卫生监督
第23页
5、教室微小气候:
①教室应设通气窗,严寒地域应有采暖设 备;
②新装修完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监测,符 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并保持通风换气。
学校卫生监督
第21页
3、教室课桌椅卫生:
中、小学校教室内课桌椅配置应执行国 家《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7792-1987) 要求。如每间教室内最少应设置2种不一样 高低型号课桌椅而且确保每人一席。
学校卫生监督
第22页
4、教室黑板卫生:
教室内设置黑板应执行国家《中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GSJ99-1985)中相关要求。如:
米; C 应确保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
求防护栏; D 宿舍应设有换气窗,确保通风良好; E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和盥洗设施,若为室外厕 学校卫所生监督,则距离宿舍不超出30米,并有路灯。 第25页
②学校厕所
A 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厕所与 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应相距30米以上;
学校卫生监督
第24页
6、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如学生宿舍、学校厕所 等)卫生要求:
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第四章要求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 行基础标准》要求执行。如:
①学生宿舍 A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
及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B 学生宿舍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
学校应该配置能够处理普通伤病事故医疗 用具。
学校卫生监督
第8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表1.1.1 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
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表3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
表3.1 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表3.2 市(地)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市级信息化建设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分布式信息化建设模式。
市级单位作为本市的业务核心主体,信息化建设可参照省级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选择设备档次和规格;第二种为全省数据大集中建设模式,市级单位
表3.3 县(区)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