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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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天津市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必须设立注册资本。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为确保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求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教学设施和设备齐全
为满足教学和师生的教学需要,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教学板、储物柜、书柜、课桌椅、儿童玩具等。

同时,
机构内部需要设置独立的教室,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4. 师资力量强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支具备高学历、高职称、高教育经历等多种素质的教师
队伍,提高教育培训服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5. 安全保障制度完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规定,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设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的自
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和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并详细介绍该程序的流程和要求。

一、什么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为中小学生、职业技能人才及其他群体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非公立教育机构,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开发、供需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需要实行明确的审批程序。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格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场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专门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备案。

3、教师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水平,并经单位组织的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departmental for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认定证明。

4、培训内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从事具有市场需求和社会公益价值的高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备案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机构设立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教师资质证明文件、教材、培训计划和规划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一、申请内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

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四、提交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南海区人社局网站下载)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 区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5.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8.教学设备清单;9.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10. 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天津市艺培机构许可证办理办法

天津市艺培机构许可证办理办法

天津市艺培机构许可证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许可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操作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

(三)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和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

(五)配备与培训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座落在我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三)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四)基本教学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

教学、实习实验及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能同时供30人使用的实习工位;(六)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七)专业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津人社局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0〕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申领《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

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

《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

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cùjìn)条例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zhìdìng)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huòzhě)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fǎlǜ)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1、受理。

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展实地考核。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那么,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展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

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历;(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高级技能培训。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津教委〔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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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二00四年十月
二十七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座落在我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三)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
(四)基本教学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

教学、实习实验及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能同时供30人使用的实习工位;
(六)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
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七)专业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教学上岗资格。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筹建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企业举办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上级单位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举办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及上级单位批准文件。

个人举办提交个人身份证。

以上资质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教学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经过司法公证)。

第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关达申请人。

第九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试办)。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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