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合集下载

设立民办中职学校条件及流程

设立民办中职学校条件及流程

设立民办中‎职学校条件‎及流程经咨询市教‎育局,办理民办中‎职学校非常‎严格,可先向人保‎局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运转一段时‎期后,再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

但如果条件‎具备,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可直接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申请条件及‎流程如下:一、办理条件(一)领导机构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1.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立教学、实训、行政、德育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机构,组建党、团和工会组‎织,配备业务熟‎悉、能力较强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负责教学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其他科室的‎负责人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二)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三)教师队伍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2.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3.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4.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鲁教民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整治时间专项整治时间一个月,自2021年7月30日至8月30日。

三、整治任务(一)摸清底数。

发挥网格化监管优势,深入社区、街道开展摸排,全面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逐一建立“证照不全”机构档案,分类登记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台账,做到底清数明。

(二)清理整治。

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机构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校外托管”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规培训行为,责令停止培训活动,并妥善安置学生、清退学费,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无证无照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有照无证的应责令停止办学,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取缔。

具备办证条件且处于证照办理过程中的机构,不得提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营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第二条 须具备法人资格。

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332009年第16期依法办学。

第四条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 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

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

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鲁人社字[2011]263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2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技工学校,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1年5月-7月对全省民办学校开展换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新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证换发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持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技工学校和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

经各市、县(市、区)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各市统一向省厅申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二、换证工作程序(一)材料准备阶段1、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以下内容,对学校审批设立以来特别是近3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于6月10日前形成办学情况总结材料。

(1)遵守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按批准类别、专业、层次开展培训以及招生情况。

重点是有无超类别、层次、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规异地办学行为;是否按规定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无违反规定参加异地鉴定和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专职教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所聘兼职教师在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兼职任教不超过3家。

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等级应高于执教职业(工种)等级(执教最高等级职业(工种)的教师应取得该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2年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制定有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
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应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学校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经本省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省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不超过所投入办学资金的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