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早教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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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 行) 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 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 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

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

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

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

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 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

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

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 0 -- 12个月班 1∶3 13 -- 24个月班 1∶5 25 -- 36个月班 1∶7 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进修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合格证书;同时经过0—3岁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托幼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幼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幼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幼服务机构是为了满足家长工作需要和儿童早期教育需求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保障幼儿的安全和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制定了本设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托幼服务机构的设置过程和要求。

1.场所要求托幼服务机构应有适当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能够满足幼儿活动和游戏的需求。

室内活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室外活动场所应设有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2.设备设施要求托幼服务机构应配备适当的家具和玩具,能够支持幼儿的研究和发展。

玩具应符合儿童安全标准,不能有尖锐的边角和易碎的部件。

卫生间和洗手设施应保持清洁,并能够满足幼儿的生活需要。

3.师资要求托幼服务机构应雇佣合格的专职教师和保育员,能够提供安全、健康、教育的服务。

教师和保育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4.安全管理要求托幼服务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防火、防盗、防溺水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托幼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和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修复和改进。

5.健康管理要求托幼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体检和疫苗接种情况。

托幼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托幼服务机构应提供合理的饮食和营养方案,满足幼儿的营养需求。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托幼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本设置标准要求。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行过渡期为一年。

过渡期结束后,未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托幼服务机构将被关闭或进行整改。

本设置标准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字数:801)。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附件1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亲子园、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6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设置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负责人(园长),负责人(园长)任职条件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专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负责人(园长)任职、变更须报审批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教师队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按照省定生师比配置教师,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0~3岁托儿所、亲子教育机构的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

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

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有效期在2个办学周期(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幼儿园应达3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

大班人数应不超过40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需要设保卫室、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学前教育机构,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上海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培训机构在市民教育培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

首先,上海市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机构应有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质,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并且要不断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

此外,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学设施和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其次,上海市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机构在设立之前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确保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坚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同时,机构要保证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课程介绍、教师介绍、收费标准等信息,定期公示机构的办学情况和学生的教学成果。

此外,上海市还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质量。

机构应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根据市民的需求开设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培训课程。

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际性,在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机构要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特点进行个性化教学,提供适应学生需求的优质服务。

最后,上海市还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机构应具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性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机构要完善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方式,及时回应家长的关切和疑虑。

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为了规范市民教育培训市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标准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要求、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为广大学生提供素质教育服
务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学生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禅城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第一,场所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

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保
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师资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教授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教学内容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法规,教学大纲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保证学生学到的
知识与学校教学水平相符合。

第四,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
何名义进行额外收费,确保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课程设置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
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课程内容应
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第六,监督管理要求。

禅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通过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实施,佛山市禅城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能够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愿我们的孩子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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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经费保障
——
早教机构经费要求
1
有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50万元(其中工程投资额≥30万元)。
早教机构收费要求
2
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备案及公示制度。
早教机构经费使用要求
8
对招收婴幼儿进行集体教养的全日制和半日制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其申办与管理参照托儿所设置标准执行。
9
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必须端正,坚持保教结合的方针。全心全意为婴幼儿、家长服务,主动接受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教育、卫生、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督导,并能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上级部门有新标准出台须依据最新标准执行。
3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须按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部分
内部管理
——
1
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接受镇乡(街道)和教育、卫生、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督导,并能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2
根据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镇乡(街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早期教育工作和师资培训计划及各类规章制度,做到操作规范、措施落实。
2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距离须在200m以外)等。
3
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殡仪馆、医院、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距离须在200m以外)、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3
教养工作应有计划、有安排。教养人员对儿童进行的各项活动有计划、有记录,并为每位参加亲子活动的婴幼儿建立档案。有开展对儿童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有指导服务质量反馈的机制和整改的措施,使早期教养服务更有针对性。
4
认真执行《浙江省托儿所早起教养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等规定。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严格的教玩具消毒制度。做好指导区域范围内0-3岁婴幼儿情况调查统计记录和婴幼儿健康成长档案,活动档案,注重卫生保健宣传资料积累,档案管理规范。
4
机构应根据功能配备相应的基本设备:如电脑、传真机、电话;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桌椅、玩具架、教玩具;盥洗卫生、尿布换洗的设施;保健橱、常用的急救物品;以及根据服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施,如厨房、消毒室、哺乳室等操作的设施。
5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三部分
人员配备标准
5
做好儿童安全事故和疾病传染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传染疾病,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教育和卫生部门报告。
6
提供餐饮、点心服务的,必须符合托幼机构提供餐点的卫生要求,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7
做好公共用具、玩具的消毒工作。玩具、便器、毛巾、室内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消毒,达到卫生要求,并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监测。
2
机构内应设有儿童活动室、家长或指导人员培训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教师办公室、婴幼儿自主活动的专用室等基本用房;根据服务需要可配备相应的用房和场所,如婴儿哺乳室、厨房、消毒室等,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设置。
3
机构内婴幼儿活动场所面积在50㎡以上(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应设置暖性、弹性地面,室内四周无安全隐患,墙面80cm以下采用无污染的软质材料铺设;儿童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在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应配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的设施。活动室布置富有童趣,教玩具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做到安全、无毒、色彩鲜艳。
6
聘任的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程度或中等以上卫生专业毕业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持有上岗证;其中财会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安保人员应在 55 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保安上岗证。
7
各类工作人员均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并每年进行体检。
13个月—24个月
7个月—12个月
6个月及以下
1:3
1:4
1:6
1:7
1:9
每班≤18人
每班≤14人
每班≤8人
每班≤6人
3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同时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教师职业资格或育婴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4
教养人员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并经过0—3岁婴幼儿教养专业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证书,年龄: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5
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持有上岗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下;用餐的早教机构需配炊事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条目
标题
点目
达标标准
第一部分
选址标准
早起教养服务机构设点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及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具体选址相关要求
1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第二部分设施设备标准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场地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托幼机构或社区内但不得与民宅集贸市场等统一建筑楼内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安全卫生光线明亮且便于家长来往的安全区域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每一楼层保证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配有各种相关的安全防范设施
附件6:
诸暨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设置操作标准(试行)
4
机构地上建筑要求
早起教养服务机构生活、活动用房
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
使用面积必须在1000m2以上
宜设在三层及以下(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5
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二部分
设施设备标准
——
1
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场地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托幼机构或社区内,但不得与民宅、集贸市场等统一建筑楼内,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安全、卫生、光线明亮且便于家长来往的安全区域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每一楼层保证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配有各种相关的安全防范设施。
——
组成人员配备具体标准
1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内应配有负责人、教养员、保健员、后勤员、清洁员等。提供点心的早教机构应配备食堂人员
2
凡以集体组织形态呈现的早教活动每班要配备2名教养员,每班教养人员与婴幼儿之比上限
0—6个月班
7—12个月班
13—18个月班
19—24个月班
25—36个月班
早教机构班额规定
25个月—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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