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和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并详细介绍该程序的流程和要求。
一、什么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为中小学生、职业技能人才及其他群体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非公立教育机构,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开发、供需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需要实行明确的审批程序。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格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场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专门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备案。
3、教师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水平,并经单位组织的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departmental for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认定证明。
4、培训内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从事具有市场需求和社会公益价值的高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备案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机构设立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教师资质证明文件、教材、培训计划和规划等。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教育与培训,尤其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管理,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设置资格要求1. 独立法人资格: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2. 专业教育背景:机构的负责人和核心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拥有相关的教育培训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教学证明。
3. 基础设施和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适当的办学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课程设置要求1. 根据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合理安排和设置相关的课程,以确保培训的实际效果与就业需求相匹配。
2. 灵活多元的教学方式:机构应该采用多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在线教育、实践教学等,以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
3. 教师队伍建设:机构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够针对学员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教学服务。
三、管理规范要求1. 招生与宣传: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保证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发布。
2. 学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保证学员信息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3. 课程质量监控:机构应定期开展课程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管与评估机制1. 监管机构设立:重庆市应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高效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 多方参与评估: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行业协会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进一步保障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最新版】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专职教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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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①举办者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
②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③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3)、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
①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
②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
③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
④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
⑤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批准文件;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培训机构名称、校址;
②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④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⑤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⑦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有关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①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②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8)、其他能够证明其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同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3)(4)(5)(6)(7)(8)项申办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使用A4纸,报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六、申请表格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该表格可上网下载或在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
审查:局就业与培训科(55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请材料,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并会同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实地评审,对是否许可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
决定: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交就业与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交由就业与培训科转政务中心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送达、发证:政务中心窗口(2个工作日)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核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即具备职业培训许可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此项许可须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