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合集下载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经过以下审批流程:
1. 申请办学许可证:首先需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课程设置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办学许可证。

2. 注册登记:持办学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4. 课程备案:将所开设的课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

5. 质量评估: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质量评估,以确保教学质量符合标准。

6. 年检:每年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年检,以确保机构运行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初审流程与要点
01
初审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 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2
初审人员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事
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填写初审意见
03
表。
不予受理情形说明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期限规定
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审批机关提出。
03
受理与初审
受理条件及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注销等事项说明
变更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需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向人社局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 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事项
机构如因故停止办学或自愿注销,应向 人社局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模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模板】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人力资源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送达责任: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XX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局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
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新职业办学日常监管。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人社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凭证;(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审批权限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0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下放冠以“宁波市××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

即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培训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冠以“宁波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到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见附件,办学地址有变动的,按照实际地址重新划定)。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适时制定《宁波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一、想办一个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机构,想问下都需要什么条件,最好能有你这个是社会力量办学,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管,有个职业建设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筹设或正式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章程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9
办公地址: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60.0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3;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令时)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3;5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次数说明:资料齐全可以实现跑一次
附录1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