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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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2.10
•【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68号
•【施行日期】201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6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要求,严格国家职业标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现就开展“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试卷作为实验性培训验证材料,由项目开发单位存入开发档案。

二、各类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培训包”项目的实验性培训,无
需纳入二期网管理,不再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8年12月10日。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பைடு நூலகம்
项目立项的依据 项目立项情况
########################################################################
项目申报符合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项目经费预算依据2016年、2017年高技能 项目申报的可行性 能大赛费用支出情况,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 和必要性 。 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暨职业技能大赛等项目 2018年5月 长期目标 通过组织市首席技师、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评 选,开展市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市技师工作站认定,组织职 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建设 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助推新旧动能转 换、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市首席技师津贴 2019年5月 年度目标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社会效益指标 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高级能人才队伍建 设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市首席技师津贴、 体检、休假考察 社会公共或服务对 象满意度指标 具体指标 技师工作站、特色 技能大师工作站认 定 职业技能竞赛开展 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8%以上 得到企业大力支持,设站 企业高度重视平台建设, 满意率100% 举办市级大赛50个,赛项 132个,各行各业劳动者广 泛参与,得到社会各界重 视和好评
技能人才宣传经费
7.15日世界技能宣传日宣 传费用,合计27.89万元
年度绩效指标
市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6 特色技能大师工作 家,每个建设项目单位补 站 助6万元,合计60万元 经济效益指标 加强知识型、技能型、创 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助推 新旧动能转换、创建国家 创新型城市提供技能人才 支撑,目前全市共有高技 能人才6.9万人,2018年全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9日
——结束——。

海淀区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

海淀区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

海淀区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及《关于印发〈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1〕33号)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拟认定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九所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效期为两年.现将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名单及承担的培训职业(工种)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联系电话:88506532
电子邮箱:haidianpeixun001@
附件:海淀区2018至2019年度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二Ο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海淀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海淀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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