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墙间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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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哈尔滨日照间距管理条例

哈尔滨日照间距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 米的,以15 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6 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 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 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 3 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1.55倍,其它⽅向间距系数按表⼀执⾏。

表⼀注:表中⽅向⾓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间距不应⼩于8⽶,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宜⼩于20⽶。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9⽶。

第四条中、⾼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照分析、最⼩间距双因⼦控制,且满⾜下列要求:1、依据《⽯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照分析技术规定》进⾏⽇照分析。

⽇照标准应满⾜⼤寒⽇⽇照不低于2⼩时,旧城区新建项⽬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

有效⽇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布置时,最⼩正⾯间距按表⼆执⾏。

表⼆3、平⾏布置时,最⼩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得⼩于20⽶。

4、垂直布置时,最⼩间距按各⾃最⼩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20⽶。

第五条不同⾼度的居住建筑最⼩间距按以下规定执⾏:1、正⾯间距:遮挡建筑物⾼度⾼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遮挡建筑物⾼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

2、侧⾯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于20⽶,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应⼩于20⽶。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居住⽤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居住建筑的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布置时,其间距不⼩于较⾼建筑⾼度的1.0倍,并不⼩于6⽶。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于9⽶。

⼭墙间距不宜⼩于6⽶。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法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法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 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 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 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见下表)之和;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 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 面的高度。(见下图)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 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 ,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 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 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 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见下图) 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高强度住宅开发的空间形态管理问题及对策——以石家庄为例

高强度住宅开发的空间形态管理问题及对策——以石家庄为例刘泉摘要:近年来,随着开发强度不断增加,城市空间形态恶化的问题逐步受到关注。

然而,除了控制住宅容积率以外,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设计管理是否合理对于良好城市形象的塑造同样重要。

通过对空间形态问题的规划管理原因进行解读,可以发现密度、高度、面宽、正向间距、侧向间距、沿街界面等六项主要要素存在相互影响的联系,对城市空间形态形成共同的作用,并以石家庄为例,提出多就不能密、高就不能近、高就不能宽、宽就不能近、窄就不能高等住宅高度、面宽、间距、界面等多要素联动管理对策。

关键词:规划管理,建筑形态,居住用地,石家庄2008年以来,随着“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开展,石家庄中心城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

高强度住宅区在中心城区大面积建成,在改变城市面貌的同时,空间形态压抑、居住品质下降、城市交通拥堵、设施压力加大等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

其中,最为直观的就是住宅建筑单体体量增大带来的城市整体形态变化及其对市民造成的空间压抑感,如2014年的新闻调查所述,在石家庄,高层住宅矗立在城市的大地上,远处看去,有一种“冰冷的高度”。

高容积率带来的居住体验感受,已经让购房者对高层住宅的感觉从“新鲜”变为想要“逃离”[1]。

以石家庄目前采用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2012)》(以下简称2012规定)[2]1中2.8的容积率上限为标准进行对比,石家庄2008~2012年间,住宅平均容积率达到3.1,其中有部分项目容积率超过了3.5[3-4],容积率确实存在超标的问题。

然而,容积率数值超标、开发强度过高这一客观现实本身并不是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恶化的全部原因,住宅建筑对市民造成的不适感,不仅因为容积率数值过高,也与住宅建筑的形态布局方式密切相关,如果采用不合理的建筑形态布局,即便是在部分容积率较低的住区项目中,依然可能造成明显的空间形态压抑问题。

砌体结构计算题

1、某单层带壁柱房屋(刚性方案)。

山墙间距s=20m,高度H=6.5m,开间距离4m,每开间有2m宽的窗洞,采用MU10砖和M2.5混合砂浆砌筑。

墙厚370mm,壁柱尺寸240×370mm,如下图所示。

试验算墙的高厚比是否满足要求。

([β]=22)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答案】(1)整片墙的高厚比验算带壁柱墙的几何特征:A=2000×370+370×240=828800mm2y1=[2000×370×185+370×240×(370+370/2)]/828800=224.6mmy2=370+370-224.6=515.4mmI=[2000×224.63+(2000-240)(370-224.6)3+240×515.43]/3=2.031×1010mm4i=(I/A)1/2=156.54mmh T=3.5i=3.5×156.54=548mm山墙间距s=20m>2H=13m,查表得H0=1.0H=6.5m纵墙为承重墙μ1=1.0μ2=1-0.4b s/s=1-0.4×2/4=0.8μ1μ2[β]=1.0×0.8×22=17.6β=H0/h T=6500/548=11.86<17.6,满足要求。

(2)壁柱间墙高厚比验算壁柱间距s=4.0m<H=6.5m,查表得H0=0.6s=0.6×4=2.4mβ=H0/h=2400/370=6.49<17.6,满足要求。

2、某单层食堂(刚性方案H o=H),外纵墙承重且每3.3m开一个1500mm宽窗洞,墙高H=5.5m,墙厚240mm,砂浆采用M2.5。

试验算外纵墙的高厚比。

([β]=22)【答案】(1)承重墙μ1=1.0(2)有门窗洞口μ2=l-0.4b s/s=l-0.4×1500/3300=0.818(3)高厚比验算μ1μ2[β]=1.0×0.818×22=18β=H o/h=5500/240=22.92>18,不满足要求。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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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墙间距问题
山墙俗称外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叫横墙,横向外墙一般称为山墙。

它的作用主要是与邻居的住宅隔开和防火。

条式住宅相邻的地方就是两幢房屋山墙相邻处。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B.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C.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
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需要大于13m!
(3)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

2.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 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4)第二十三条规定: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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