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产自用和共享第十一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更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预算管理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和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管理(一)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财政收入预算,合理测算确定收入预期目标。
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管部门下达收入任务,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长幅度纳入考核评比,不搞收入进度排名。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清理涉企乱收费行为。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
非税收入政策梳理

步骤2
对各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2018年9月30日前由各省人 民政府商税务总局明确划转范围和有关事项。2018年12月 10日前,完成2019年1月1 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的非税收 入征管业务交接。
(四)首批非税收入划转项目简介
1、非税收入划转概况 2、我省划转项目费制要素对照
1、划转概况
(三)各类非税收入具体内容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采取市场定价的方式,对外让 渡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海域 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等,以及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 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 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 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划转基本情况:
全国第一批划转项目是财政部驻专员办征收的13个项目, 年收入规模约3000亿。我省涉及到其中3个项目,年收入 规模约20多亿。第一批划转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 部门负责征收。
对于省级设立项目,我省暂定不划事业性收费
1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 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 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25号)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管理: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 点、期限相同。(财税〔2016〕25号)
收入级次: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 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方所属企业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中央所属企 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业单位联营、股份制企业等按各自投 资比例,分别入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政府履行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应当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原则。
征收非税收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减免、缓征非税收入。
同时,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收行为,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方面,条例应当规定严格的收缴制度。
非税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严禁坐收坐支。
收缴方式应当多样化,方便缴费人,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收缴效率和透明度。
对于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对于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条例要有详细的规定。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应当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转借、串用、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在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方面,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同编入年度预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统筹能力。
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功能、架构以及实施方案。
该系统是为了提高江西省非税收入的收缴效率、推动行政管理创新而开发的。
本文将介绍系统的核心功能模块,包括收入管理、缴费管理、预算管理和报表管理,并说明系统的架构设计和实施步骤。
第一部分:介绍1.1 背景江西省非税收入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收费、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收入等。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手工操作不便、数据管理困难、审核流程繁琐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管理的准确性,江西省决定开发一套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1.2 目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集中管理非税收入的平台,实现收入管理、缴费管理、预算管理和报表管理的自动化和电子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减少错误和提供准确的数据分析。
第二部分:系统功能2.1 收入管理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收入管理模块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收费、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收入进行管理。
该模块提供对收入来源、金额、日期等信息的录入、查询和统计功能,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设置对收入数据进行审核和调整。
2.2 缴费管理缴费管理模块是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核心模块之一。
它负责管理缴费的业务流程,包括缴费人信息的录入、缴费金额的计算、缴费方式的选择以及缴费凭证的生成。
该模块还提供缴费查询、退费处理和收据打印功能,以方便缴费人和财务部门进行业务处理。
2.3 预算管理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预算管理模块主要负责对将来一段时间内的收入预算进行管理。
该模块提供预算计划的编制、预算执行的跟踪和分析、预算调整的审批等功能,以保证预算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准确性。
2.4 报表管理报表管理模块是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重要模块之一。
它提供各种报表的生成、查询和导出功能,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生成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表等,为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赣府发[1996]26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江西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在省级,行政事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行政事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由“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承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有的还成立了专门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初步形成了协调一致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日趋规范狠抓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为实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摸清资产家底。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依据相关国有资产清查规定,省财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夯实了基础。
强化资产管理。
各地、各部分、单位按照节约、效能、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并对资产购置做到年初有预算统筹放置,购置广泛实行政府采购,使用中加强资产保管核算。
加强对资产的处置管理,明确责任,美满资产审批手续。
2009年从省级开始实实施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并向市县推行延伸,实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和有效监视。
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成效显著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何进行规范的财政财务管理,国家还没有规范化的政策。
2004年,虽然财政部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由于这项收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目前全国还没有规范的管理模式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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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三章执收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第十二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的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目录。
前款规定的目录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的依据、批准文号、执收单位、执收对象、执收标准、执收范围、执收期限、执收方式、执收票据等事项。
第三章执收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的原则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四)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方式、条件、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一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移交、处理、处置、上缴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执收方式,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执收单位、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按照类别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三)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应当每日清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及时汇划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占压、延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省与市、县(区)分成的,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定期上解下拨和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票据管理第三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跨级次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决算,每年分类、分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