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问题---德国橙皮书标准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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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技术标准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对市场的垄断。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法定标准已经贯彻到 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其垄断地位的形成原因却很复杂,由
整个行业,此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主张权利将会对整个市 于篇幅限制,这里简要表述一下。一个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就
场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各国都有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做出规制。 是他最早进入这个领域,比如思科诉华为案件中,思科在路由器
首先,一般的法定标准的产生,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为了 使市场中的大多数企业可以支付尽可能少的成本使用标准,出 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多数标准化组织倾向于在同等条件下采用 不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这样会促使部分知识产权人为了 使自己的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中,在参与标准制定时故意隐瞒 其知识产权状况,等待该技术标准出台并被广泛适用时再以知 识产权人的身份出现,向所有遵循该标准并使用其知识产权的 用户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不仅破坏了标准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技术标准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经过 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公告、建立并管理的标准。比如 ISO、IEC 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有关国际标准;政府标准 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比如 MPEG 标 准就是国际化标准组织下属的运动图像专家组制定的一系列视 频压缩标准。事实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 工人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比如microsoft 的 Windows 操作系 统,csico 的数据通信私有协议。对于这两类技术标准的产生, 笔者将逐一分析。
LAW AND COMMERCE
技术标准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倪健
摘 要 本文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矛盾出发,叙述
在 实践中 各种 知识产 权滥 用现象 产生 的原因 ,提 出了一
些 国外 可供 采纳 的建 议。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应对策略及典型案例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应对策略及典型案例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应对策略及典型案例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应对策略及典型案例1. 引言国际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指在制定国际、行业或地区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

然而,SEP的掌握者往往会将其专利用作商业谈判和竞争的工具,从而引发专利纠纷。

本文将探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2.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产生原因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专利掌握者滥用专利权、诉讼成本高昂以及法律环境复杂等。

某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滥用SEP,通过垄断专利权来获得不当利益,这对公平竞争和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

专利纠纷的诉讼成本通常较高,造成了争议解决的困难。

由于各国的法律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同,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3.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针对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供各方参考:3.1 授权许可谈判授权许可是解决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一种常见策略。

通过与专利持有者进行谈判,寻求合理的专利授权费用,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

授权许可还有助于避免长期的诉讼纠纷,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

3.2 专利互换和交叉授权专利互换和交叉授权是一种常见的策略,通过相互许可各自的专利,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这种策略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专利滥用和不当的谈判行为,提高创新效率,促进产业发展。

3.3 反垄断调查和诉讼如果某个专利持有者滥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权,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其他参与者可以寻求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这些调查和诉讼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并减少专利滥用行为的发生。

4. 典型案例分析4.1 索尼诉Nokia SEP专利纠纷案该案涉及索尼对于Nokia持有的SEP专利侵权的指控。

双方最终通过许可谈判解决了纠纷,达成了合理授权许可协议。

4.2 苹果诉高通SEP专利纠纷案该案涉及苹果对于高通持有的SEP专利控制权的质疑,双方发起了多起诉讼,并最终通过专利互换和授权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束了长期的纠纷。

论标准必要专利规制与救济之衡平——以侵权救济为视角

论标准必要专利规制与救济之衡平——以侵权救济为视角

论标准必要专利规制与救济之衡平——以侵权救济为视角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制定行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使用的专利。

保持SEP合理、公平、非歧视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及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

在SEP的规制及救济上,需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滥用专利权的情况发生,而这就需要标准必要专利规制与救济之间的衡平。

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是指对SEP进行限制,使其不能滥用市场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防止多重诉讼等不良影响。

例如,欧盟委员会规定“FRAND”原则,即专利持有人应该伸张公正、合理、无歧视的授权条件,而不是“让价则授权”。

这个原则不但维护了竞争环境,还对SEP获取高价授权政策提供了限制。

沃达丰宣布全球首款支持5G的智能手机,将使用高通芯片,对此,高通向某德州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此案涉及高通的数十项SEP,沃达丰则认为高通滥用了位置,以及勒索沃达丰过高的专利费用。

2019年,德州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沃达丰的观点,认为高通的授权条件过于苛刻,超过了FRAND所述的公正和合理授权条件。

这个案例释放了SEP授权方的信号,要求SEP的规定和授权条件应当公正合理。

在救济方面,侵权救济是解决侵权争议的一个途径。

关于SEP 的侵权救济,如何合理平衡专利持有人和专利实施方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例如,2019年,中兴通讯在美国受到专利侵权诉讼,无法获得美国的关键零部件,导致公司不得不减少员工,关闭了全球业务。

在这个案例中,SEP的授权方正是高通。

虽然美国政府在诉讼中没有为中兴辩护,但这个案例凸显了专利权对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的影响。

此外,2014 年,中国国内互联网企业联手开启了反垄断行动,随后,乐视体育、小米和vivo等多家企业因体现了SEP而受到了诉讼,涉及案件数量众多,被称为“大反垄断”。

这些企业针对的是大额专利授权费用和不合理的授权条件,因此他们集体抵制高昂的SEP授权费用,并投诉反垄断行为。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在实务中“劫持”和“反劫持”的不当行为均大量出现,而又因标准必要专利本身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且影响范围广泛,针对如何适用和限制禁令,才能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中均展开了广泛的探讨。

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予以适当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者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蕴含着公共利益的部分需要予以保障,同时,对于非善意实施人,也需要保留禁令的威胁。

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人为稀缺产品”,并非完全自由竞争的产品,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排除了其他可替代技术的进入。

标准必要专利有利于行业标准化的实施,其在增强产品通用性、提升企业竞争水平并便利消费者使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这些优势的发挥需建立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于所有真实希望使用该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厂家进行公平、合理授权的前提之上。

倘若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公平或者拒绝授权,则有可能损害市场中的竞争。

禁令的滥用可能引起反竞争效果。

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案中,IDC公司要求华为公司支付远远高于其他公司许可费的高额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并要求华为公司免费许可IDC公司使用华为的专利,在华为拒绝后请求禁令救济。

华为公司起诉的事由是IDC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该案反应出,如果滥用禁令,会导致三个后果:1、专利劫持。

即利用专利的法定排他特性,赋予其强大市场力量,进行专利劫持。

2、危害市场竞争。

首先,收取高昂的许可费,增加市场竞争成本。

其次,采取歧视性许可条件,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3、阻碍技术创新。

一方面,排挤竞争对手,阻碍竞争性技术创新,影响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垄断技术研发,阻碍后续创新。

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具有同样的目标。

FRAND原则是指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虽然被广泛采纳,但是具体含义模糊,在实务中的可实施性偏弱。

这引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关于确定许可费和许可条款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专利劫持和反劫持行为的约束有效性,造成必要专利被滥用案件数量激增。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技术篇】FDA系列介绍之(四):药品专利及橙皮书

【技术篇】FDA系列介绍之(四):药品专利及橙皮书

【技术篇】FDA系列介绍之(四):药品专利及橙皮书提到专利与橙皮书,和“Hatch-Waxman”法案密不可分,即“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补偿法”,该法于1984年获得批准通过。

在此之前,美国还没有建立“可替换的”仿制药等效物审批路径。

“Hatch-Waxman”法案,名称源于参议院—众议院的国会提案者,是美国建立现代仿制药工业的主要里程碑。

该法建立了仿制药的审批路径(价格竞争),同时延长创新要的专利保护期(专利期补偿)。

为此法案,CDER成立了专门的仿制药办公室,成为the office of GenericDrugs(OGD)。

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增加了新的药物批准类别,即简化的新药批准(ANDA,Sec.505(j))。

此法案中,明确了新药专利期的延长至多为5年,以弥补其产品通过FDA审评所需时间。

市场保护期,包括对新的化学试题(NCE)5年的市场专营保护期,在此期间不允许提交ANDA。

还建立了对新适应症和剂型的3年市场专营权。

“Hatch-Waxman”法案,规定了仿制药的批准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药物等效物—相同的药用物质、规格、剂型和给药途径。

生物等效—与参照药品相同的吸收速率和程度。

不具全身吸收或全身活性的药物除外。

“Hatch-Waxman”法案,同时要求FDA定期发布清单,成为:“通过治疗等效评估获得批准的药物”。

这就是所谓的橙皮书(Orange Book)。

包括所有被FDA批准的药品清单、如果存在,表明等效性;列出有效的专利和市场专营。

一旦专利和/或市场保护期过期,将不再例如清单。

橙皮书也指定了参照药品(Reference ListedDrug(RLD))。

更为重要的是,“Hatch-Waxman”法案建立了使仿制药厂能够挑战创新药的体系。

创新药申请方需要向FDA提供所有拥有或准许覆盖药用物质和/或产品的专利清单。

这些专利被发布在橙皮书的专利和市场专营部分。

仿制药申请方在递交参照药物的ANDA申请时,必须列入专利证明。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作者:邹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8期摘要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其具有的“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属性使得禁令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本文结合相关文献和司法实践,厘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理论渊源,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 FRAND原则利益平衡作者简介:邹亚,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027一、引言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

近年来,经济竞争已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实际上就是一场标准的竞争。

为了提高自身在行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引领行业的发展,专利权人争先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但随之引发许可费和禁令救济等问题。

为此,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通常要求专利纳入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款许可其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属性使得禁令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从专利的私权角度出发,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遭受侵权时寻求禁令救济。

但从标准的共享角度出发,标准的本质在于技术的统一和共享,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实施者对标准的采用,因此不能寻求禁令救济。

本文结合相关研究文献和司法判例,厘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理论渊源,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FRAND协议仍然允许其寻求禁令救济。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FRAND原则是指合理且公平的、无歧视性的专利许可原则。

在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许可过程中,遵守FRAND原则是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重要保证。

在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面临着诸多困境。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技术和市场经济分析。

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涵盖了多项技术,计算专利的价值需要对这些技术进行详细的技术评估和分析。

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专利的价值。

这些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济学知识,而普通的法律从业人员往往缺乏这些知识,难以准确计算许可费。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需要掌握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商业机密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持有人往往不愿意透露这些信息。

这导致许可谈判的信息不平衡,占据信息优势的专利持有人往往能够以高昂的价格许可专利,而被许可人则难以得到合理的许可费。

信息不对称也给合理计算许可费带来了困难。

FRAND原则对许可费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FRAND原则强调的是许可费应该是合理、公平和无歧视的,但是具体如何计算、何种程度上是合理和公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FRAND原则下许可费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对合理和公平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第四,FRAND原则下的许可费计算还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问题。

在市场竞争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力,通过过高的许可费要求或歧视性许可条件来限制市场竞争。

特别是在许可费计算方面,一些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违背FRAND原则,以获取过高的利益。

这种滥用行为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面临着诸多困境。

志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FRAND原则要求对许可费进行合理和公正的计算,但该计算受到技术和经济分析的困难、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滥用专利权的影响。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

浅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作者:刘振华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标准必要权利具有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这是经营者能够利用这个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别的经营者不能够进行替代,这就导致了专利权人利用这些权利谋取暴利,实施垄断行为。

这在现实生活中,垄断现象频繁不断的出现,但是又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够完善,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还比较落后。

只有完善相关的立法规范,才能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定义、特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影响以及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以期能够为完善相关立法方面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反竞争;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60-02作者简介:刘振华(1994-),男,汉族,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标准必要专利是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是指某一项专利经过一国的相关部门认可,成为技术标准中不可或缺的和不可替代的部分,其他的经营者无论是生产还是经营过程都不能擅自使用。

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但是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具有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具有优越的市场地位,甚至出现垄断市场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例如2015年的美国高通公司案、2014年的微软并购诺基亚案以及2011年的华为诉IDC案等,这些都是滥用标准必要权利的典型事例,从裁决的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虽然国家不同,但是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要予以规制已成为共识。

一、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定义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就是在标准必要专利的领域滥用权利的现象。

首先要明白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是极其重要的,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2014年的第二十四号的公告中指出,标准是标准制定组织(SSOs)或联盟协商一致制定并公布,共同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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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9年5月6日做出关于可记录光盘(CD-Rs)的判例(KZR 39/06 of 6 May 2009)。

由于此案对侵权禁令申请和反垄断法抗辩之间的关系作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并开创性的提出适用反垄断法抗辩的具体条件,在产业界和学术界引起非常大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对此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案情简介
飞利浦公司和索尼公司拥有可刻录光盘(CD-Rs)和可重写光盘(CD-RWs)相关标准的专利技术。

由于标准的技术指标都发布在被称为“橙皮书”(Orange Book)的出版物上,因此相关标准也被称为“橙皮书标准”。

20世纪90年代起,飞利浦公司开始捆绑许可其专利。

但是有许多生产者没有获得飞利浦公司的授权就使用了其橙皮书标准中的EP325330专利,于是飞利浦公司经常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在本案中,一个被告公司在抗辩中指出其没有侵犯原告飞利浦公司的专利;而且即使自己构成侵权,也拥有强制许可抗辩(compulsory licence defence)的权利,因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滥用其在CD-Rs市场的支配地位。

此案经过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最终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审理,并对权利人寻求禁令和基于反垄断法的强制许可抗辩做出了开创性的解释。

二、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原告提出侵权禁令申请时,被告能否提出强制许可抗辩;以及被告提出强制许可抗辩需满足的具体条件。

针对这两个问题,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能否提出强制许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向法院寻求针对被告的禁令申请,被告能否对原告提出反垄断法上的强制许可抗辩。

对此问题,德国法院和学者并未达成共识。

持赞同观点的一方认为,权利人一方面拒绝许可其专利,另一方面又通过诉讼寻求获得回报,这违反了BGB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 [1]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的抗辩。

持反对观点的一方认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强制许可抗辩,因为被告不能满足BGB第229条[2]所要求“自力救济”(self-help)的前提条件。

最高法院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在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时,被告可以适用强制许可抗辩:
①原告的专利成为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②原告的拒绝许可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

(2
最高法院还首次对被告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分析。

①被告必须向原告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要约
约,
的要约,只有在法院做出被告未侵犯原告专利权判决时才能达成,这样的要约即为附条件的要约,这时专利权人就没有义务接受这样的要约。

被告向原告提出了
为是易于接受的。

②被告需预期履行(anticipatory performance)其合同相关义务
法院认为未获得授权却已经使用原告相关涉诉专利,并期待获得原告专利授权的被告,不能仅仅期待获得相关权利,还必须像原告已对其要约做出承诺那样履行其合同相关义务。

法院强调这并不是说被告需要向原告确定一个特定的专利使用费率或者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而是根据BGB第372条[3]的规定,基于其审慎地、合理地思考对原告可能要求的专利授权使用费率的一种判断,然后将自己准备的专利使用费存储在专门的账户上。

原告如果反对被告提出的专利授权使用费,对于何为公平合理的授权使用费负有举证责任。

三、“预期履行”要件引发的巨大争议
联邦最高法院的此判决一做出,在学术界和产业界立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对“预期履行”要件的争议最大。

支持者认为,“预期履行”要件的要求是必须且合理的。

主要原因在于:
①被告不能仅期待获得合同权利,也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

②原告基于专利侵权对他人提出诉讼,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申明自己有权使用原告的专利,但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是不合理的。

并且“预期履行”并未要求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仅仅是要求被告在其相关账户提前储存专利使用费,这并没有对被告的利益造成损害。

③著作权法上的强制许可也并没有阻止权利人提出侵权禁令的申请。

在专利法上,让权利人接受竞争法上的强制许可,但并没有对使用者支付义务的相关要求,将会导致权利人的状况比著作权法上权利人被强制许可的状况更糟。

但反对者认为,“预期履行”实际上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效果有限,是不必要的条件。

①首先,“预期履行”并没有对被告积极履行其义务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因为被告也可以在原告提出侵权禁令申请时,才向原告提出符合相关要求的要约,并在账户里存储专利使用费。

这样被告就可以基于竞争法的规定提出强制许可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可能会承担权利人的诉讼费用,但可以免除最终的禁令惩罚。

②其次,已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确定的规则对原告的保护已足够。

在原告与被告专利授权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原告享有绝对的优势。

占有主导地位的原告可以通过事前的提起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的诉讼,和通过简单的接受被告的要约或
者做出合理的反要约,就可以消除竞争法上强制许可的抗辩。

这些保护对原告来说已经足够,没有理由还要为原告提供需被告“预期履行”的保证。

③最后,“预期履行”并不会督促原告积极履行其竞争法方面的义务,反而会导致原告可以通过提出禁令申请来给被告施加压力,以此获取更高的专利使用费。

四、启示
能完全
尤为得到权利人的青睐。

与此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禁令申请,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权人能否据此提出抗辩来免除禁令的惩罚,
在美国,2013年1月8日,美国司法部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发布《标准
必要专利权利人基于FRAND原则下获取救济的政策声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专利劫持行为对竞争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权利人能否通过申请禁令的方式来获取救济进行了分析。

同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谷歌针对反垄断调查达成和解。

在和解协议里,FTC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提起侵权禁令申请进行了限制。

如何更好地处理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如何更好地促进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些问题一直是产业界、法院和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各国的法律实践在对这些问题的明晰中起着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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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2条:债务人应依诚实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

[2] 229条: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损坏他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
而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者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的人,如果未能及时获得官方援助,而且如未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者其
行使明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违法。

[3] 债权人迟延受领时,债务人可以在指定的公共提存所为债权人提存金学习使人进步
钱、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以及贵重物品。

因债权人本身的其他原因,或者非因过失而不能确知谁是债权人,致债务人不能或者无把握履行其债务的,亦同。

i禁止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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