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上海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重点疫病和疫源物种暨监测重点时期专家论证会意见
根据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上海市林业局于2013年3月22日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疫病和疫源物种暨监测重点时期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听取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关于国家林业局相关监测管理制度要求等情况介绍,经过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建议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为高致病性禽流感;考虑到上海地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有一定规模,也应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两类人兽共患病纳入监测工作。
二、上海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的中转站,建议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的重点疫源物种为雁鸭类、鸻鹬类。
三、根据上海市鸟类迁徙活动规律和近年来鸟类禽流感采样检测结果,建议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重点时期为1月、2月、4月、8月20日至9月30日、11月、12月,共计6个月12天。
附:专家组名单
专家组组长:王天厚
2013年3月22日
专家组名单:
华东师范大学王天厚教授复旦大学马志军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唐思贤教授。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培训要求,由我中心负责举办“2020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本期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在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畜牧、兽医、饲料和兽药等行业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本期继续教育以“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为主题,内容包括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畜牧兽医科技的发展动态,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畜牧生产新技术,兽药饲料生产和应用新技术等。
三、继续教育方式为配合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本期继续教育培训以在线学习为主、结合线下自学开展。
学员按时完成所有专题学习及测试,根据学习情况可以获得相应学时。
四、继续教育报名与授课学员于2020年7月13日起登录https:///liveEducationWeb或“上海动物疫控”微信公众号,凭邀请码“PA7CUK”完成报名注册,7月13日—7月24日完成学习及考核。
五、其他事项学员于7月20日前将继续教育证书寄送至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宣教科。
新申领或补办证书需提供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
联系人:周老师************鞠老师************联系地址:闵行区吴宝路7号7楼附件:2020年度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7月7日附件2020年度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安排注:直播课需完成实时在线学习、答题方可获得学时。
种羊场验收标准

《种羊场验收标准》
一、标准名称:种羊场验收标准
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三、起草单位: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立项理由:
为了加强种羊场管理,规范种羊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羊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种羊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羊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上海种羊场换证验收目前没有相关公开标准,因此单独制定其相应的验收技术规范迫在眉睫。
本项目提出《种羊场验收标准》,能更好地指导种羊场规范管理和生产。
五、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种羊场的必备条件、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种羊生产、技术资料、种羊保健和经营管理。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地区原种羊场和扩繁羊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20 年 1 月 2 05 2 9日上 海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 1 年 5 2 00 月 7日上 海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 改( 上海 市动物 防疫条例 ) 的决 修正 。
保 险机 构应 当依 据 本 市农 业保 应 当出具狂犬病 免疫证 明, 作相应 并 第一 章 总 则 险政策 ,落实 动物养殖业保 险措施 , 的信 息 记 录 。 第 一条 为 了加强 对动 物 防疫 工 作 的管理 , 防、 制和 扑 灭动物 疫 并依据 保 险合 同及 时 为动 物养 殖场 第十 三条 染疫动 物及其排 泄物、 预 控 病 病 , 障养 殖业 生产 安全 , 保 保护 公众 和养殖 农 户提 供承 保 范 围 内的损 失 染疫动 物产 品, 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 动物 尸体 , 运载 工具中 的动物 排泄物 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 , 维护 正常 的社 赔偿 。 以及垫 料、 包装物 、 容器等污染 物 , 应 会秩序 , 据 《 依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物 第二 章 动物疫病 的预防 第八条 市和 区、 县兽 医主管 部 门 当按 照 规 定 处 理 , 得 随 意 处 置 。 不 防疫法》 《 大 动物 疫情 应 急条 例》 、重 制 第十 四条 禁止销 售无检疫证 明、 等法律 、 行政 法规 , 结合本 市实际 , 制 应当根据本 市动物疫病 预防计划 , 定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动 物疫 病 预 防实 检疫证 明与实 际物品不符 、 疫证 明 检 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 条例 适用 于 本市 行政 施 方 案 。 与 有关 的验 讫 印章 或者 检疫 标 识不 区域 内动物疫 病的预 防、 制、 控 扑灭 , 第 九 条 对 尚 未 列 入 国 家 规 定 的 符 的动物 、 动物产 品。 动 物 、 物 产 品 的 检 疫 , 物 防 疫 监 强制免疫病 种名录 , 严重危害养 殖 动 动 但 禁止屠 宰 、 销售未 按照 国家规定 牛 羊 犬 督 及 其他 与 动物 防疫 有 关 的活 动 。 业和人体健康 的动物 疫病 , 本市 可 以 佩 挂 免 疫 标 识 的 猪 、 、 、 等 动 第三 条 本 市对 动物 疫病 实 行预 实施 强制免疫 。有关 强制免疫 的病种 物 。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持 综 合 防 治 、 格 和 区域 ,由市兽 医主管部 门提 出, 坚 严 报 第十 五条 屠 宰加 工场 所应 当具 检 疫 、 点控 制 、 程 监 管 的原 则 。 重 全 市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后 组织 实施 。 备 无 害 化 处 理 能力 , 置 相 应 的 无 害 设 第四条 市和 区、 县人 民政府应 当 强 制 免 疫 工 作 由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化 处 理 设 施 。 加 强 对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的统 一 领 导 , 加 控 制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 由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动物养殖 场 ( 、 物隔离场 所 户) 动 强乡、 镇等基层动物 疫病预 防组织和 机构 负责监督 。 的病 死 动物 由动 物 卫生监 督 机构 负 村动 物防疫员 队伍建 设 , 建立 健全动 第十 条 市 动物 疫病 预 防控 制机 责组织 统一收集 , 并送 交指定 的无害 物 防疫体系 , 定并组织实施动物 疫 构根 据动物疫病 预防计划 , 制 负责统 一 化 处 理 场 所 集 中处 理 。 病 防治 规 划 。 订 购 与 组 织 供 应 实 施 强 制 免 疫 所 需 前 款 以外 的不 具 备无 害化 处 理 市和 区、 县兽医主 管部 门主 管本 生 物 制 品 , 量 储 备 预 防 、 制 和 扑 能 力 的 生 产 经 营 、 研 教 学 、 物 诊 适 控 科 动 行 政 区域 内 的动 物 防 疫 工 作 。 灭动物 疫病所 需药品 、 生物制 品等有 疗等单位 , 应当将 需要无害化 处理的 乡、 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 根 关物 资,并建立相应 的管理 制度 , 保 动物 、 物产品及其 相关物 品送 交指 动 据 区、 县人 民政府 的要求开展本 区域 障 动 物 防 疫 物 资 的及 时供 应 。 定 的 无 害化 处 理 场 所 , 托 其 进 行 处 委 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第 十 一条 动 物养 殖场 应 当按照 理 。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本 市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由市 人 自职 责 , 同 做 好 动 物 防 疫 的 相 关 工 强制免疫接 种 ; 协 散养 动物 的单位 和个 民政 府 统 一 规 划 。 作。 人应 当接 受和 配 合动 物疫 病 预 防控 第三章 动物疫病 的控 制和扑 灭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制 机 构 实施 强 制 免 疫 接 种 。 县 第十 六 条 市 兽医主 管 部 门应 当 机 构负责动物 、 动物产 品的检疫工作 动 物 养 殖 场 应 当 建 立 本 单 位 的 根据 国家动物 疫情管理制度 , 统一管 和 其他有 关动 物 防疫 的 监督 管理 执 动物 防疫制度 , 建立动物疫 病防治档 理本 市的动物疫情信 息 , 并根据 国务 法 工作 ; 市和 区 、 县动物 疫 病 预防 控 案 , 备兽 医专业 技 术人 员 : 养动 院兽 医主 管部 门的授权 , 配 散 公布本市动 制机构承担 动物疫病 的监 测 、检测 、 物疫病 防治档案 由乡、 镇等基 层动物 物 疫情 。 诊 断 、 行 病 学 调 查 、 情 报 告 以及 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 流 疫 第十七条 市和区 、 县人 民政府应 其 他 预 防 、 制等 技 术工 作 。 控 第 十 二 条 本 市 对 饲 养 的 犬 只 实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重 大 乡、 镇等基层 动物疫病 预防组织 施 狂犬病强 制免疫 。市 和区 、 兽医 动物 疫情应 急预案 , 县 报上一 级兽医主 承担本区域 内动物 防疫 的 日常工作 。 主管部 门应 当按照合理布 局 、 方便 接 管部 门备案 , 并成立 动物防疫应 急预 第 六条 各 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将 动 种 的原则 设置狂犬病 免疫点。动物 疫 备 队。动 物防疫应 急预备队 由兽医、 物防 疫 工作 纳 入 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病 预 防控 制机 构应 当建 立 犬只 狂 犬 卫生 、 公安等行政管 理部 门的人 员和 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并保障 开展动物 病 防治 档 案 。 有关专家 组成 , 定期进 行突发重大 动 防疫工作所需经 费。 饲 养犬 只 的单 位 和个 人 应 当依 物 疫情紧急控 制技术培训和演 练。 第 七条 本 市支 持保 险机 构开 展 法履行狂 犬病 强制 免疫义务 , 并取得 市和区 、 县兽 医主管部 门应 当根 动 物疫病保 险业务 , 鼓励动物养殖 场 饲养犬只 的狂犬病免疫证 明。 据 本级 人 民政 府制 定 的重大 动物 疫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动疫控[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工作的通知(沪动疫控〔2013〕36号)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3月21日春防督查会议上市畜牧兽医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完善制度建设。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方法、有步骤。
要制定追溯体系年度实施计划或工作方案,确保追溯体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牲畜耳标和追溯设备的管理。
各区县要制定耳标签收、入库、发放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牲畜耳标的网上申请、签收、发放等工作。
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开展耳标佩戴工作,确保猪、牛、羊耳标佩戴率100%。
同时,要切实做好识读器等追溯设备的登记、保管、维护等工作。
三、强化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工作。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工作。
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保证采集的信息真实可靠;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及时传输到中央数据库;要及时查询和核对上传的信息,确保上传的信息与养殖档案一致。
四、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各区县要制定详细的追溯体系建设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人员追溯体系业务培训,确保基层人员熟练操作识读器等设备,顺利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本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1月28日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切实做好本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免疫病种。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
强制免疫病种如有变动,按农业农村部和本市相关规定调整实施。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其他疫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同时,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先打后补”要求。
2022年起,对全市所有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2.04•【字号】沪畜牧办[2002]第11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畜牧办[2002]第11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的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本市的动物检疫行为,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二OO二年二月四日附件: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
犬及饲养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乳、血、脂、脏器、皮、毛、骨、蹄、角、种蛋、精液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生产、屠宰、加工。
仓贮、运输、购销动物及其产品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站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分别实施本辖区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卫生、铁路、公路、航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屠宰、加工、购销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上海市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主要管理做法分析

2021年第38卷第4期狂犬病(rabies)又名恐水症、疯狗病,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引起的一种重要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死率可高达100%。
狂犬病病毒几乎可感染所有的温血哺乳动物,其中犬在传播狂犬病中起着重要作用,犬咬伤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1]。
人狂犬病95%来源于犬。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是预防狂犬病的有效措施[2]。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见报端,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消息不绝于耳。
据统计[3],上海市每年约有10万人因犬咬伤就诊,人群暴露风险不断增加,强化犬只狂犬病免疫已成为上海市各级人大、政协提案重点和媒体关注焦点。
随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上海上海市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主要管理做法分析沈 悦(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管理处,上海 200003)摘 要:强化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是从源头控制狂犬病的最有效措施。
近年来,上海市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严把免疫资质准入、规范内部管理、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推进免疫质量考核等举措,使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的布局日趋合理,文明服务更加规范,这已成为上海市民犬只狂犬病免疫的主渠道,免疫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构筑了良好的免疫屏障。
今后在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管理方面,上海市应强化疫苗源头管理,加大非法免疫惩处力度,合理认定免疫点整体布局,规范引导免疫行为和内部运行。
关键词: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管理;主要做法;分析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21)04-0067-04DOI:10.3969/j.issn.1005-944X.2021.04.013Analysi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emis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ccinationagainst Rabies in Dogs in Shanghai CityShen Yue(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Office,Shanghai Agricultural and Rural Committee,Shanghai 200003,China)Abstract:The most effective measure to control rabies from its source was to strengthen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in dogs. In recent years,a series of measures including controlling the access to vaccination qualification,standardizing internal management,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sease reporting,and promoting assessment of vaccination quality have been implemented in Shangha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on Administration of Keeping Dogs in Shanghai,which mak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premis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more reasonable with more standardized civil services,and the premises become the main pathway and force for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in Shanghai to build a good immune barrier with increasing quantity and quality year by year.Therefore,it was suggested that,for the management for such premises,the management of vaccine source should be strengthened,the punishment against illegal vaccination should be increased,the overall layout of such premises should be distributed more reasonably,vaccination and internal operation should be standardized and guided.Key words:premis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in dogs;management;main practice;analysis收稿日期:2020-12-18 修回日期:2021-02-17市在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认定评审、会议培训、犬猫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提升市民犬只狂犬病免疫便利程度、文明服务程度、免疫数量和质量以及防控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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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决算目录第一部分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九、资产负债情况表第三部分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2006年经沪编〔2006〕1号文批准更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7年增挂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牌子,2013年增挂上海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牌子,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当前法定代表人为沈富林。
中心和所的前身分别为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和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成立于1962年和1984年。
中心主要职责:1、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本市有关畜牧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2、负责制定本市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应急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4、负责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测、诊断、预警预报、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效果评估、疫情报告、风险评估等工作。
5、负责本市畜牧业技术推广,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工作;承担畜禽种源种质监测、生产性能测定、优良品种登记,良种畜禽选育、繁殖、保种以及饲养管理等技术指导工作。
6、负责兽药、饲料批准文号审批工作的质量复核检验;承担进口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承担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初选和协作标定工作。
7、负责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仲裁和鉴定;承担国家兽药安全评价的采样、检测和分析工作;承担兽医生物制品的批签发工作。
8、承担本市兽医职业资格培训、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准入培训等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9、承担本市畜牧兽医重大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畜牧兽医、畜牧投入品等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宣贯工作;参与本市畜牧业标准化工作;开展行业内技术热点的调研工作。
10、承担本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以及本市兽药生产企业质检机构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机构设置中心(所)共有人员编制100名,截止2018年12月底,实有职工82名。
中心目前内设12个职能科室,分别为质量技术科、兽医公共卫生科、动物防疫科,动物疫情测报科、兽医疾病诊断中心、畜牧科、兽药饲料检测中心、宣教科、人事科、财务科、总务科和办公室。
第二部分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决算表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收入决算表2018年度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项目合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类款项合计注: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2018年度资产负债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数量价值年初数年末数年初数年末数一、资产合计————18053.4218032.09(一)流动资产————3435.823257.76(二)固定资产————12893.4813051.79其中:1.房屋(平方米)6875.156875.153369.863369.862.通用设备(台/套/辆)100910433069.403161.94(1)车辆77174.59174.59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77174.59174.59(2)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不含车辆)3.专用设备(台/套)151515386079.316433.30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2122863.092863.094.其他固定资产————374.9186.69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三)长期投资————(四)在建工程————1724.131722.54(五)无形资产————减:累计摊销————(六)其他资产————二、负债合计————113.40174.73三、净资产合计————17940.0217857.36第三部分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5,663.72万元、支出总计为5,687.25万元。
与2017年度相比,基本持平。
二、关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收入合计5,663.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06.17万元,占74.27%;事业收入1,457.55万元,占25.73%。
三、关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支出合计5,687.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04.08万元,占47.54%;项目支出2,983.17万元,占52.46%。
四、关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206.17万元,支出总计4,200.34。
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75.88万元,支出增加288.15万元。
主要原因:2018年度预算批复数较2017年增加。
五、关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00.3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3.86%。
与2017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75.88万元,增长7.05%。
主要原因:2018年度预算批复数较2017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00.3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370.02万元,占8.8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25.03万元,占2.98%;农林水支出3,615.75万元,占86.08%;住房保障支出91.13万元,占2.17%;其他支出-1.59万元,占-0.04%(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246.44万元,支出决算为4,200.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91%。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在职人员人数变动,相关支出相应减少。
其中: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63.21万元。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286.36万元,支出决算为263.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92%。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在职人员人数变动,相关支出相应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105.29万元。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年初预算为114.54万元,支出决算为105.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92%。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在职人员人数变动,相关支出相应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1.52万元。
主要用于:组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
年初预算为1.52万元,支出决算为1.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125.03。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年初预算为136.02万元,支出决算为125.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92%。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在职人员人数变动,相关支出相应减少。
5、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2,167.43万元。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2,135.23万元,支出决算为2167.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51%。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招录新职工,相关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相应增加。
6、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24.54万元。
主要用于:组织全国执业兽医考试上海考点等各项培训工作。
年初预算为47.04万元,支出决算为24.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2.16%。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全国执业兽医考试上海考点各项考务支出低于预期。
7、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病虫害控制(项)766.17万元。
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年初预算为767.25万元,支出决算为766.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5%。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实际支出低于预期。
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项)657.60万元。
主要用于:畜牧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各项畜牧工作。
年初预算为658.24万元,支出决算为657.6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0%。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实际支出低于预期。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91.13万元。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年初预算为100.23万元,支出决算为91.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92%。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在职人员人数变动,相关支出相应减少。
10、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1.58万元。
主要用于:基建项目支出。
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58万元。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基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
六、关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04.0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2,145.57万元,公用经费558.51万元。
基本支出中:1、工资福利支出2,145.57万元,主要用于:发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缴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