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2号――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国税货劳处营改增热点问题(4月2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货劳处营改增热点问题(4月2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征税范围1.如果针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业务资产的交易,B租赁公司购买了A租赁公司的一笔以往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原始租赁关系转移,B公司成为出租人,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B租赁公司和该业务的承租人,能否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答: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2.全面营该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二、纳税人管理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
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1.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京国税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假普通发票和非法代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总局关于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发票领购种类各局应严格依照《发票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规定,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及纳税人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
普通发票由税务所核定,征收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二、加强普通发票领购管理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核准1本。
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对申请前3个月(不足3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限)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抽取部分开票信息进行核对,对核查无问题的依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实行按次限量发售。
对偶然发生大宗的经营业务,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实行一次性增版、增量处理,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按原核定标准发售发票。
纳税信用A级企业及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最大购票量应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纳税信用A级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其他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京国税发[2008]22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27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结合总局关于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近期市局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以下简称市局《通知》)。
各分局应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分局应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真正将总局及市局《通知》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大力宣传,全面实施为落实平安奥运的工作要求,奥运期间,各分局应通过网站、触摸屏、滚动屏等多种形式作好总局、市局《通知》的宣传辅导工作。
要依据总局、市局《通知》中对票种核定、限版限量、验旧购新的有关规定,结合纳税人申报、购票情况进行筛查,有针对性的做好票种核定、限版限量工作。
2008年10月起,我市全面实行验旧购新发售发票管理制度。
我市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将按照市局制定的总体方案实施并正在积极筹备开通普通发票自助查询系统。
三、密切部门配合,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各分局应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
各分局要将此项工作做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7.06【实施日期】2012.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并后的发票设置及适用范围简并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按照发票名称共设置16种发票,有46个版面,具体票种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机打发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和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两种),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和其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符合委托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2.卷式机打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76mm×177.8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含兑奖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含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管理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2002年4月1日)
(一)企业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式样和内容以及印刷标准比照上述相关内容执行。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情况选择适用规格的发票,特殊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指定。
(三)凡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普通发票。
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将依据发票管理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推行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前有关文件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函[2002]642号)的补充部分。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京 国税发[2002]61号)的补充部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 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6]144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件
(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 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553号)的补充部分。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1995]92号)的补充部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京国税征[1995]419号)的补充部分。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 征[1993]6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刷。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2•【字号】京国税函[2004]739号•【施行日期】200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3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一)本《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零份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仍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代开发票的要求(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付款方出具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个人销售货物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表样附后)。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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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2号――关于普通发票申领
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21
【实施日期】2015.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第12号)
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
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偶然发生大额业务,申领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
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
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且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总和。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
每次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七)以下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八)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初次申领适用)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调整领用适用)
2015年8月21日
附件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初次申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