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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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公约

三大公约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一: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3.22•【文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平对待消费者"是指会员单位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条本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本公约所指 "公平对待消费者"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六)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八)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23•【文号】银协发〔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成立协会各种基本规章制度

成立协会各种基本规章制度

成立协会各种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的名称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本协会是由自愿加入的团体组成,旨在服务本地区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员在专业领域的学习和交流,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遵循法律法规,自主管理,独立负责,互助互励,团结合作。

第四条会徽、标志本协会的会徽为XXXX,标志为XXXX。

第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六条协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制订本章程和进行修改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会员资格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类,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会员权利1. 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

2. 有权参与协会的决策,并通过表决行使自己的意见。

3. 有权根据规定享受协会的各项福利和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 保护协会的形象,不得损害协会的利益。

第十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会员可以书面申请退出协会,经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如违反本章程或协会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投票通过,由会员资格。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部长组成,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

2. 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活动。

3. 督促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换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由协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协会财务独立,设立专门财务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公开协会财务应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和审查。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和捐赠。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协会解散本协会解散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员同意,并经本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章程起草者所有。

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泰州市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协会以服务会员、促进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坚持“团结、协作、规范、创新”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协会的通信地址设在泰州市,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协会会员目前包括在泰州市注册并从事银行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新入会的会员需符合协会要求,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报泰州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协会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协会设立的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等。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行以各行1名代表组成,代表数量以会员数为限。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由协会主席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各机构的工作报告,规定协会的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设主任监事和监事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设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权划分第十三条协会的职责包括:(一)积极参与地方金融监管,配合政府部门加强银行业自律管理。

(二)制定并执行协会的章程、规章和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银行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组织会员行共同应对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组织会员行联合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

(八)处理会员行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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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规章制度【篇一:银行业协会制度】银行业协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

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的权利、享有第十五条其他款规定的权利,承担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观察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观察员资格终止:(一)自动退会;(二)自愿退会;(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会员、观察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观察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观察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决定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八)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九)任免协会秘书长;(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十一)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三)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一、十三项职责。

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中国银监会必要时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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