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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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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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此次新《消防法》修订,最大的变化就是审验制度改革。

主要是体现在新《消防法》第9-14条。

(一)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于目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问题,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

现行《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审核的范围缩小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相应强化了事后消防抽查监督。

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审验范围和程序(此部分为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的新动向)(一)审验范围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3)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6)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火灾自救和互救的规定。

这一条法律条款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火灾发生时,人们的自救和互救意识和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理解和遵守这一条款是每个人的责任。

首先,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火灾发生时个人的自救义务。

根据这一条款,任何人在火灾发生时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这包括及时发现火灾并立即报警,紧急逃生,避免使用电梯等不安全的设施,以及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如关闭门窗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个人的伤害,并为消防人员的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除了自救,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个人的互救义务。

在火灾发生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向他人提供帮助和救援。

这包括警告其他人火灾的发生,帮助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和残疾人)逃生,帮助其他人疏散等。

这些互救的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伤亡,并促进社区的和谐与团结。

然而,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执行和落实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缺乏消防知识和培训,大多数人对火灾自救和互救的措施和方法并不了解。

因此,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火灾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其次,公共场所和建筑也需要提供更好的防火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

这包括安装灭火器、火灾报警器和疏散指示牌等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只有这样,人们在火灾发生时才能更好地自救和互救。

最后,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也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公众也应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总之,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火灾自救和互救能力。

每个人都应了解并遵守这一条款,增强火灾安全意识,提高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

消防法(修订版)

消防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OO8年1O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督电话
0778-2111806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于2018年11月1日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修订的消防法包括了很多重要内容,本文将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做出分析。

一、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新的消防法规定,每个单位都需要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其担任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内部消防演练,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对特殊场所、特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这一规定力求更好地将责任落实到位,从而保障消防安全。

二、加强了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和防火安全新修订的消防法在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位置、数量、灭火器材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如烟花爆竹专卖场、危化品生产企业、公共文物建筑、重点保护单位等场所,从事危险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管理和防火安全的管理。

三、增强了消防宣传和培训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还规定了需要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的相关规定。

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地宣传消防知识,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的普及。

特别是学校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应该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必修课程,加强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在课程中讲授实际案例、模拟演习等方式,让学生和教师了解应急处置方法和掌握防火自救技能。

四、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更严格的城市规划和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规定城市、街道、建筑物等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该协同作业,加强消防设施的设备建设;同时在新建和改建建筑物等工程的过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

五、加强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责任与处罚规定,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负责人等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事故的,一经责任认定,就必须追究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三部分消防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1、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建筑工程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消防验收的重要性,导致建筑工程未经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

本文将探讨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一、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概述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2. 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对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

改正措施可能包括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等。

若建筑工程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责令停止使用,直至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3. 责令赔偿损失若因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对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5.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若因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导致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赔偿损失:若火灾事故发生,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赔偿损失:若火灾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对监理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涉及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对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强调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人是指火警事故发生时与火警事故有关的人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只要与火灾事故有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人是确定火灾事故赔偿责任的关键,对于火灾事故的赔偿纠纷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具体规定了赔偿责任所担当的范围。

根据该条款规定,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都要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伤亡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的损害;财产损失包括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毁损、灭失或者损毁;其他损失包括对环境、公共设施等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款的规定对于明确赔偿范围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还强调了赔偿责任的实施依据。

根据该条款规定,赔偿金额应当以被损害人的损失为依据,并结合火灾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这就意味着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被损害人的损失程度、火灾事故的影响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

这有助于保证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并避免责任人的过度赔偿或不公平赔偿。

最后,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

这意味着被损害人需要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损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综上所述,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涉及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明确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依据以及赔偿时效。

这一条款的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保护被损害人的权益,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该条款积极做好赔偿责任的落实工作,并依法保障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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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摘要:
I.引言
- 介绍新消防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II.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概述
- 阐述第五十八条的具体规定和关键词
III.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解读
- 详细解释第五十八条的含义和作用
- 分析第五十八条与之前消防法的区别和进步
IV.第五十八条在实际消防工作中的应用
- 举例说明第五十八条在实际消防案例中的运用
- 阐述第五十八条对于提高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V.结论
- 总结第五十八条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I.引言
新消防法自1998 年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适应新时代下消防安全的需求,新消防法于2021 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重点解读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

II.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概述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置、维修、保养、检测、操作和值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III.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解读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维修、保养、检测、操作和值班等方面的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的重要性。

这一条款旨在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与之前的消防法相比,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在消防设施的管理方面更加严格和细致。

这体现了我国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进步,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IV.第五十八条在实际消防工作中的应用
以实际案例为例,某高层住宅小区在第五十八条的指导下,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测和保养,确保了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发生火灾时,这些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报警并启动灭火系统,有效遏制了火势的蔓延,保护了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V.结论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于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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