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形式及利弊分析
持股平台几种模式分析(全)

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佚名发表于2014-12-30 13:46 5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哪种持股方式最节税

股权投资哪种持股方式最节税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对于投资者而言,节税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持股方式时,了解不同方式对于税务方面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几种常见的股权持股方式,并分析各种方式对节税的影响。
1. 直接持股方式直接持股是指直接购买并持有公司的股票。
这种方式下,投资者直接拥有公司的股权,享受公司的红利收入和股票升值带来的增值收益。
在税务方面,直接持股方式存在一定的税务优惠措施。
首先,部分国家允许股息收入免税或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
其次,对于股票卖出时的资本利得,一些国家通过减免税率或免税政策来减少税负。
然而,直接持股方式也存在一些税务风险。
在某些国家,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可能需要缴纳较高的税款。
此外,直接持股方式下的投资者需要自行处理与股票买卖相关的税务事项,包括报税和离岸资产申报等。
2. 股权基金持股方式股权基金是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或个人管理的基金,用于投资私募股权市场。
通过投资股权基金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间接持有多个公司的股权,并由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和运营。
与直接持股方式相比,股权基金持股方式在税务方面存在一些优势。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通过股权基金投资取得的收益征收较低的税率或提供一定的税务减免。
其次,部分国家允许投资者在退出股权基金时享受更低的资本利得税率。
然而,股权基金持股方式也有一些潜在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国家,投资者可能需要缴纳基金收益的所得税并承担基金管理费用。
此外,由于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代为管理,投资者可能无法直接控制投资决策,从而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3. 投资控股公司持股方式投资控股公司是一种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多个子公司的公司中的投资方式。
通过持有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者间接拥有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股权。
投资控股公司持股方式在税务上常常被用于进行税收优化。
一些国家允许投资者通过利用控股公司的差异税率和税法来减少整体的税负。
然而,投资控股公司持股方式也存在一些税务风险。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之 间 相互 持 股 必 然 会 涉及 两 个 主体 。公
为, “ 相 互投 资 公 司是 指 彼 此 存 在 股 权 关 系 、 而 且 司的 独立 法人 地位 和 股 东 的有 限责 任 构 成 了现 代 各 自持 有 对方 公 司 的股 权 比例达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公 公 司制 度 的 两 块 基 石 ,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形 成 的 股 东 司” …; 甘培 忠认 为 , “ 相 互持 股 狭 义是 指 两个 独 立 财产 与公 司财 产 相 分 离 , 股 东 意 思 表 示 独 立 与 公
以持股主体从事的产业为标准可将相互持股划分为横向相互持股纵向相互持股和混合型相互持股所谓横向相互持股是指相互持股的两家或者数家企业同处于一个产业领域之内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生产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如法国雷诺汽车日本日产汽车与德国戴姆勒之间的相互持股
第 5期
2 0 1 5年 l 0月
其实, 无 论是 相互 投 资公 司 、 交 叉 持 股均 不 足 过参 与相 互 持 股 的 公 司 的股 东 有 点 特 别 , 即互 为
以 准确说 明 相 互 持 股 的 含 义 。 从 逻 辑 上 来 说 , 相 对方 公 司 的法 人 股东 。
互 持股 必 然包 括 公 司 间 的 相 互 投 资 , 而 交 叉 持 股 2 .从持 股 动机 角度 分 析 , 企业 之 间相 互 持 股 是 基
相 互 持 股 的 利 与 弊 及 其 法 律 调 整
刘成 城 , 罗光 宇
( 湖南 人 文科技 学 院 政治 与法 律 系 , 湖 南 娄底 4 1 7 0 0 0 ) [ 摘 要] 以雷诺和 日产相 互持 股作 为 实证研 究对 象 , 借 此说 明相 互持 股之 利 弊 。一 方 面 , 相 互持 股 具有稳 定经 营权 、 加 强企 业战略 合 作 、 化解经营风险、 降低 交 易成 本 、 对抗 敌 意 收 购等 积极 效 应 ; 另 一 方 面. 亦 可造 成 导致 公 司辗 转取得 自己的 股份 、 引起 法人 人 格 的缺 陷 、 引发 虚 增 资 本 、 歪 曲公 司治理 结 构 、 危 害证 券 市场 交易秩序 、 形 成 市场 垄断 等 消极效 应 。为积 极 应 对相 互 持 股造 成 的 弊端 , 公 司应该 合 理 限 制持股比例和表决权 , 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和独立董事制度 , 完善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 , 建立相互持股 公 开查询 制 度 , 促 进 相 互持 股 的 透 明化 , 以规 制相 互持 股 的法律 风 险。 [ 关键 词 ] 相 互持 股 ; 积极 效应 ; 消极 效应 ; 法律 调 整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 0 7 1 2 ( 2 0 1 5 ) 0 5 — 0 l l 9— 0 8
新三板股改前的股权架构调整 ——不同持股方式的优劣势对比

股改前的股权架构调整——不同持股方式的优劣对比一、常见的持股方式自然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01020304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自然人+合伙企业持股多数拟挂牌企业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挂牌不需要做股权架构调整,不影响进度; 持股1年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获取股息红利,可以免税;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没有重复征税;自然人限售股转让,免增值税。
对股权激励对象有积极影响【回水科技】 股改环节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税 不利于日常披露、文件签署等管理; 不利于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等方式纵向、横向扩张;股东人数超200人需证监会审核二、100%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利弊分析优缺点对比杨斌、杨壹琳系父女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38%,杨斌、杨壹琳父女二人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杨斌、杨壹琳父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个人最高占0.91%。
2016 年4 月22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00 万元增加至3,283.00 万元,由新股东薛道荣、王佳、马振钧、杜林琳、张静、张利利、杨大林、张成龙、胡成刚、耿世成、陈奎相、刘思宇以货币资金认缴。
此次增资扩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杨斌积极利用自己在全国各地的人脉资源,引进投资者进入公司,为以后公司在全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与当地人士进行合作打下铺垫。
另一个原因在于,积极吸收本公司的主要管理层、项目骨干投资入股公司,树立对公司主人翁的意识,提升对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与认同感。
此次增资,每1 元出资额增资价格为1.70 元。
2016 年7 月27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托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6】14054 号),截至2016 年7 月27 日,股份公司(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47,897,937.65 元,作价人民币7,897,937.65 元,按照1:0.69 的比例折合的股本32,830,000 股,折合股份的每股面值为1.00 元,净资产折股后剩余部分15,067,937.65 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其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壮大、维护公司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增资本、损害自然人股东权益、增大市场风险等弊端.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状况,对完善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提出针对性建议.[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利弊(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1.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
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随法人制度的完善而受到认可。
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美国的《新泽西洲公司法》早在1888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
随着公司发挥出社会财富的储藏功能,公司的出资持股活动在规模上已远远超过了自然人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商业上的风险,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有自身经营业务的公司将部分资金投放到别的公司是一种普遍的选择。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西方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公司的股份由自然人持有向法人持有转化,法人成为重要的持股主体。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
②环状形交叉持股。
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
员工治理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利弊分析

员工治理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利弊分析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引入员工治理机制,其中较为常见的一项措施就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股权或向员工发放股票的一种激励机制。
本文将从利与弊两个方面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分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利:1.激励员工积极性:员工持股计划将员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员工能够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收益。
这将激励员工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增强员工归属感: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后,他们会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
这将促进员工与企业形成一种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和对企业的责任感。
3.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同时,员工持股计划也有助于人才流动的平稳过渡,减少人事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这将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4.减少人事成本: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可以将一部分员工报酬转化为股权形式,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还能够降低企业在引入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时的成本,提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弊:1.股权流动性问题:员工持股计划存在股权流动性问题,即员工持股的股票不能自由交易,只能在特定条件和时机下转让。
这限制了员工对其持股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2.企业治理问题: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企业的治理问题。
例如,在决策过程中,员工可能会主张个人利益而不是企业整体利益,这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负面影响。
3.风险分担问题: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风险是一个考量因素。
若是在经济形势不佳时,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将员工的经济压力加大,这可能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工作动力。
4.权益收益可能不均衡: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导致企业内部权益的不均衡问题。
由于不同类型的员工在持股数额上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内部存在一定的权益不平等现象,可能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个人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

个⼈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个⼈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很多⼈在进⾏投资时都会向律师或者投资⼈询问这样⼀个问题。
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考虑。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考虑:1、考虑满⾜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股份不存在重⼤权属纠纷。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会持股、超过200⼈持股的情况。
2、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如果拟投资主体较多,为平衡和协调各⽅的利益,建议投资主体(个⼈)共同出资成⽴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通过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
这样便于统⼀进⾏管理和协调,尽量“⼀个声⾳说话”,“⼀个公章表决”,⽽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考虑税收筹划的空间个⼈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如果是个⼈直接持股,在抛售股票时,根据《关于个⼈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若通过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有延缓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
如,对于合伙企业本⾝⽽⾔,其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该合伙企业再实际分配时,才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分别缴税。
4、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上发⽣变化,⽽⽆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
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常⿇烦。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各项合理融资安排。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股公司的⽅式,在持股公司的层⾯设计股权激励计划,⼀⽅⾯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另⼀⽅⾯可以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在公司内部,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可以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参与公司的决策。
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换股债券和公司股票期权。
每种形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作用,下面将逐一介绍。
普通股是最常见的股权形式,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司的盈利分享股息或获得资本利得。
普通股一般没有固定的股息,而是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来分配。
同时,普通股股东也享有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和审批重大事项等。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特殊优先权的股权形式,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分红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即在公司盈利后,优先分红给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才能分享剩余的利润。
优先股一般有固定的股息,并且具有较高的股息率,但权利限制比较多,例如无表决权、不能参与公司管理等。
可换股债券是一种混合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发行可换股债券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权形式。
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在转换为股票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这种形式带来了融资灵活性,既可以满足债务融资需求,又能为公司引入股东。
公司股票期权是一种员工激励计划,公司向员工授予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使员工参与公司的成长和利润分享。
员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并在未来按市价出售获取收益。
公司股票期权可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换股债券和公司股票期权,每种形式都有各自的优势和适用场景,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形式,实现融资、激励员工和管理公司的目标。
不同形式的股权设置也反映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的不同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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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及其控股或
参股公司持股形式利弊分析
XXX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的各公司股东可采取股权代持方式或中小股东通过入股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两种方式,现对两种方式的利弊做出如下分析:
一、股权代持方式
所谓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
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
律文件记载的股东。
优点(由无关联关系的不同自然人分别代持):
1、可隐藏公司实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各公司间形成关联关系;
2、多个公司拥有某一共同客户时,不会因个别公司原因对其他公司业务造成系统性负面影响。
3、个别公司股东被列入工商、税务、法院执行、人民银行征信等黑名单后,不会引起连锁反应。
缺点:
1、显名股东如违反代持协议约定,擅自对所帯持股权进行处分,直接造成隐名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益。
隐名股东无法向受让股权的第三人主要股权,只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如显名股东个人对外发生经济纠纷,其债权人启动诉讼前或诉讼中财产保全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进行冻结或者强制变卖、拍卖、过户,会造成隐名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丧失。
隐名股东只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隐名股东入股后如果因公司持续亏损不愿承担损失,有可能以为实际享受股东权利为由主张与公司间不是出资入股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二、中小股东入股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
优点:
1、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
的低效,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2、相较于代持股方式,各股东对自己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权负责,个人经济纠纷不会影响他人股权。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缺点:
1、有可能出现同一个人成为多家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进而这些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2、多个公司拥有某一共同客户时,会因个别公司原因对其他公司业务造成系统性负面影响。
3、个别公司股东或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被列入工商、
税务、法院执行、人民银行征信等黑名单后,可能会引起不良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