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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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3982-91-0
剧毒
第 7 页 共 28 页
序 危险化学品 号 目录序号
73
1327
品名
硫酸三乙基锡
别名
CAS 号 备注
57-52-3 剧毒
74
1328
硫酸铊
硫酸亚铊 7446-18-6 剧毒
2,3-二氯六氟
75Βιβλιοθήκη 1332六氟-2,3-二氯-2-丁烯
303-04-8 剧毒
-2-丁烯
(1R,4S,4aS,5R,6R,7S,8S
61
1079
甲胺磷 10265-92-6 剧毒

第 6 页 共 28 页
序 危险化学品 号 目录序号
品名
别名
CAS 号 备注
O-甲基氨基甲酰基-2-甲基
62
1081
涕灭威
116-06-3 剧毒
-2-(甲硫基)丙醛肟
O-甲基氨基甲
O-甲基氨基甲酰基-3,3- 酰基-3,3-二
63
1082
二甲基-1-(甲硫基)丁醛 甲基-1-(甲硫 39196-18-4 剧毒
毒鼠强
80-12-6 剧毒
-2,2,6,6-四氧化物
S-[2-(二乙氨基)乙
33
648
基]-O,O-二乙基硫赶磷酸
胺吸磷
78-53-5 剧毒

34
649
N-二乙氨基乙基氯 2-氯乙基二乙胺 100-35-6 剧毒
2-(二乙氧基
O,O-二乙基-N-(1,3-二硫
磷酰亚氨
35
654
戊环-2-亚基)磷酰胺[含
O,O-二乙基-S-(异丙基氨
48
677
基甲酰甲基)二硫代磷酸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与品种目录》2018版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与品种目录》2018版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1)

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1)

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节定义和缩写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分级第一节分类原则和依据第二节分级标准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存储管理第三节运输管理第四节使用管理第五节更新和报废管理第四章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三节安全监督和检查第五章运用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流程和措施第二节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第三节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行政处罚第二节刑事责任第三节民事赔偿第四节其他法律责任总则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定义和缩写:1. 易制毒化学品:指可以直接或间接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学品。

2. A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制备难度低,用途广泛,易制备成毒品的化学品。

3. B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制备难度较高,用途较窄,需进行特殊管制的化学品。

4. C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制备难度高,用途十分窄,为毒品合成的专用化学品。

5. 生产:指在规定场所、条件和要求下,利用技术手段将原材料、能源等转化成制品的过程。

6. 经营:指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以及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7. 运输:指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等活动。

8. 使用: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研究和教学等活动。

9. 注册登记:指在有关机关登记和备案,取得相应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过程。

10. 存储:指将易制毒化学品保存在特定的场所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过程。

11. 废弃:指易制毒化学品的残留物或废物。

12. 安全管理:指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工作安全和生产环境的安全。

13. 安全设施和装备: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操作、废弃等环节配备的设施和装备,以确保其安全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非法交易,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生产、合成毒品的化学原料、溶剂、催化剂、催化剂前体、催化剂中间体、反应助剂和助剂等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麻黄碱、硝基异丙苯(亚硝麻黄素)、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羟亚胺、N-乙酰亚硝胺、提亚托尼(制造甲基苯丙胺用),以及经工业化改进后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和许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取得许可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原辅材料的进货、采购记录。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和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泄漏、挥发和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记。

第三章销售与运输管理立完善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对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合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件,严格遵守运输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十二条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法申请许可证件,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的进出口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进出口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流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6.溴素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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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目录(2018)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备注:
●4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08.01增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09.15增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
苯基环戊酮的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2015.05.12增补: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公
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5-1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02.01增补:公安部《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
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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