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试剂如何管理法规要求
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单位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精神以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准确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禁止将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转让、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
三、按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仓库,由实验室统一管理。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采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帐、保管台帐上填写品名、规格、数量、实验用途、使用地点等规定内容并签字。
五、领用人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必须详细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
若发现不填写实验使用记录,将不再予以领用。
六、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禁止将所领的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旦发现,后果自负。
七、仓库要及时登记购入数量,经常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确保无差错。
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八、若领用、保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部门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报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供详实的数据。
某某单位。
易制毒管理规定

易制毒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旨在防止和打击易制毒物品的非法制造、贩卖和使用,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一、定义易制毒物品:指可用于非法合成毒品的化学物质、化学试剂或者其它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 己酮类物质- 酚类物质- 麦角类物质- 盐酸类物质- 硫酸类物质- 浓硝酸- 氯仿- 甲磺酸- 硝酸等二、目标该管理规定的目标有:1. 确保易制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合法销售;2. 防止易制毒物品被非法获取和滥用;3. 打击和惩治非法制造、贩卖和使用易制毒物品的行为;4. 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三、管理措施1. 合法销售:易制毒物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易制毒物品的合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管,防止非法销售和倒卖易制毒物品。
2. 注册登记:易制毒物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要求保存和报告销售记录。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注册登记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易制毒物品的合法使用和销售。
3. 监测检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制毒物品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阻止非法生产和流通行为。
对于有嫌疑的物品,应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室分析和鉴定,确保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易制毒物品。
4. 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易制毒物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加强对青少年和学校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远离毒品。
5. 执法打击:加大对非法制造、贩卖和使用易制毒物品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协作与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众安全。
四、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违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2. 非法使用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治安处罚和戒毒教育等;3. 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易制毒物品的查封、冻结和追缴等措施。
五、法律保障该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在实施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验室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实验室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 简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实验室内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废弃等环节,以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管理要求- 实验室购买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需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批准,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品名、数量和用途等。
- 实验室要建立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标识、防盗锁等,确保化学品的安全。
- 实验室人员在使用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前,必须检查其有效期,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 实验室人员须定期检查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确保化学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 实验室废弃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禁止私自处理或随意丢弃。
3. 安全培训和意识- 实验室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知识,并按照要求佩戴和使用。
- 实验室人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实验室内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 违纪处罚-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或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其他事项- 实验室应建立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包括领用、归还和使用情况等。
- 实验室应不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结论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实验室内试剂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秩序和人员的安全健康。
所有实验室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
实验室易制毒管理制度

实验室易制毒管理制度篇一: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试剂管理制度1.目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要求规定,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公共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2.1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安全管理。
2.2 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上所列的品目,本公司主要对下述用于产品分析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管理:① 三氯甲烷;②乙醚;③盐酸;④高锰酸钾⑤硫酸。
3.职责范围3.1 总经理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对各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上负审核、监督、检查责任,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指示和指导。
3.2 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本中心成立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并确定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3.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
3.4检测中心负责日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办理手续及使用状况的统计、确认、通报工作。
4.工作程序4.1 依据实验需要,由检测中心向采购部提出购买申请。
4.2 检测中心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要求,办理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向区级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4.3 采购部凭购买证明,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购买规定数量的易制毒化学品。
4.4 检测中心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办理完后把每次购买数量及时通报给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4.5 采购部对购入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交检测中心妥善保存在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司其他地方存放。
4.6 检测中心把购入的易制毒化学品妥善保存在指定试剂药剂储存箱内,采取双人双锁保管。
并做好日常购入、使用状况的登记确认工作。
4.7 检测中心每年年末把当年公司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通报给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4.8 由检测中心负责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成员定期(每季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易制毒化学物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物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背景易制毒化学物质是指能够被非法人员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
由于易制毒化学物质的存在和广泛使用可能导致安全风险和社会问题,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易制毒化学物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易制毒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预防其被非法人员用于制造毒品,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物质的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
四、管理要求1. 易制毒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储存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易制毒化学物质的来源可追溯。
2.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物质安全使用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物质的进出、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报告。
3. 个人用户在购买易制毒化学物质前应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并对购买行为进行记录和备案。
4. 储存易制毒化学物质的仓库应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盗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针对易制毒化学物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风险和预防意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管理培训。
五、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或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书。
六、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及时进行修订并公告实施。
易制毒试剂管理规定

检测中心易制毒化学试剂管理制度为加强易制毒化学检测试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试剂的危害事故,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安全开展,根据易制毒化学试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检测中心涉及的易制毒试剂有:硫酸、盐酸、丙酮、甲苯、三氯甲烷、乙醚等;
2、检测中心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检查;学习掌握并按照易制毒试剂的相关制度做好中心内试剂的使用、储存管理工作;
3、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4、易制毒化学试剂的购买必须履行先公司报备,再在易制毒网上管理系统报备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做到规范购置,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购置;
5、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建立台账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要
储存在专门设置在检测中心试剂室易制毒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6、易制毒试剂的领用必须规范使用、按量领用,做好配制、退库的登记工作;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移动电话及各种明火设备;
8、严格落实全国易制毒系统的相关制度要求并做好日常维护,相关业务问题及时向禹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汇报,做好报备工作;
2018年6月1日。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666号)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参照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详见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消除隐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所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
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全过程活动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并完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细则;审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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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试剂如何管理(法规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的分类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1.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5.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1.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5.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