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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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北证公告〔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4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4年9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增信主体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五)投资者;(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为准则自律监管规则对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信息披露三、交易规则自律监管规则明确了深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操纵市场、虚假交易、误导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监测机制和处罚规定。

四、风险管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自律监管规则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要求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异常交易、资金安全等风险事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五、违规处罚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包括警示函、罚款、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处罚方式,以及对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起诉权。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的实施,对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有效预防了市场风险和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同时,自律监管规则也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增强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3)第三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5)第四章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10)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版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自律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自觉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第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六条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协同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事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工作,并指导营业部做好营业部层面的监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中基协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1.自律性证券管理属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 2.自律性监管是自律组织实施的自我监管。 3.自律性管理是国家法律认可的管理方式。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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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交易所自律规则,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协助工作包括:(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七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的其他协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职责承担(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零售经纪部就此项工作的沟通联络工作。

匚零售经纪部负责对各营业部的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零售经纪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各营业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三机构销售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就其客户交易行为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对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报告和持续跟踪监控。

风险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对公司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情况进行独立监控,并对公司及各营业部就客户交易行为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核。

法律合规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审核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零售经纪部、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指定的交易所会员管理及合规工作的联络部门,分别负责与交易所就客户交易行为与公司对口进行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就交易所发布的信息、要求等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报告责任。

第四条相关工作流程(一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负首要监控责任。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2营业部发现本营业部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要求客户说明交易原因;对客户进行交易规则教育,提醒客户其交易行为可能涉嫌异常交易,应当停止类似交易行为。

上述核查、教育、提醒、制止等相关工作均应留痕。

(3客户不听劝阻,继续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营业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零售经纪部报告以下事项喀户的交易情况,涉嫌异常交易的类型,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结果,客户提供的交易原因说明(若有,对客户进行教育、提醒和制止其交易行为的情况,其他相关情况等。

(4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机构销售部对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机构销售部客户出现上述“ (3项列示情形的,机构销售部应就上述“ (3项列示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风险管理部应依据其独立监控情况对营业部报告的客户交易情况是否与其独立监控情况一致提供审核意见。

法律合规部应依据营业部报告内容及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并对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细则》、《指引》的规定对相关客户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异常交易提供审核意见。

(5公司决定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依据客户归属关系,分别由零售经纪部组织相关营业部或机构销售部负责具体报送工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报告事项与交易所进行沟通联络。

报告报送前,应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审核内容为本条第“一1(4 '款列示内容。

公司指定联络人应及时将交易所就报告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进行报告,并告知公司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公司决定暂不需要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按照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2、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风险管理部在对公司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过程中,发现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相关营业部未就此交易行为提供监控报告的,风险管理部应将监控发现事项告知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

(2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收到风险管理部监控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营业部按照本条第“一1(2 -(5 '款规定程序办理。

匚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的监控和报告1、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负责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专栏,查阅交易所对公司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收到名单后,应及时将名单发送给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若涉及机构销售部客户、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管协同工作的指定人员。

零售经纪部负责组织相关营业部开展以下工作:(1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交易所指定方式于收到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在提交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2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3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留痕。

机构销售部收到相关账户名单后,应参照上述“(1(3 ”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 (1(3 ”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风险管理部收到名单后,应将相关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三自律监管文件的落实处理与配合交易所调查1、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只涉及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警示、调查及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事项,不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将报告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组织营业部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或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若需要;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若需公司或营业部配合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调查资料或说明的,组织营业部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上述工作均应留痕,提交给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资料均应留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 1(2 AB ”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同时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执行总裁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除组织营业部按照本条第“ 1(2 A”款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外,应组织营业部对需要公司或营业部进行自查、整改事项进行自查、整改安排。

C、需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或相关说明的,相关报告或说明在提交给交易所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

法律合规部审核事项主要包括:拟提交报告或说明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零售经纪部及相关营业部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零售经纪部应对营业部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 2(2 AD ”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零售经纪部应组织营业部定期(每两个月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A公司及各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B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总结报告应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和执行总裁,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4、机构销售部因其客户交易行为出现上述“ -2'项列示情况的,应参照上述“ 12”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 12”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按照上述“ 3 ” 项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5、风险管理部应将自律监管文件涉及的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6 法律合规部结合收到的自律监管文件及零售经纪部的工作总结报告,对公司及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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