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
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
所以。
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
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
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1) 美国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大约经过了四个时期: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现代美国法。
2)美国法律的性质
它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拥有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等共同的特点,同时也拥有自身的特点。
3)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4)我个人理解的美国法律的优点
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其三是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
人道主义源于本来是残酷为本质的“专政”工具法律,确实让人有点敬仰;
其四是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美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政策与机制及其启示

美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政策与机制及其启示钱荣国;夏太寿;王有志【摘要】介绍美国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及相应融资机制,对我国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与实践进行剖析,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提出我国近期推进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与措施建议.%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nancing policy and financing mechanism for promo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United States,and analyzes the financing policy and prac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By drawing lessons from American development experience,the paper puts forward financing policies and measures for advan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期刊名称】《科技管理研究》【年(卷),期】2013(033)012【总页数】5页(P167-171)【关键词】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政策与措施【作者】钱荣国;夏太寿;王有志【作者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2;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N19;F833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更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推动者。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利用创新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将是中小企业持续良性发展的重要推力。
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极 的借鉴作用 , 从而推进 中 国的法制建设 。笔者将从 以下几 个方 面 对 美 国政 府 律 师 制度 进行 深 入 剖 析 。 1 . 具有 深厚 的法治传统 从 美 国 的政 府 律 师 制 度 起 源 来 看 , 这一 制度最早 可追溯 至美 国建 国时 期 , 律 师 制 度 在 美 国 的产 生 和 发 展 有 着 清 晰 的历 史 脉 络 。 1 7 8 9 司 法 法 案 关 于 司 法 部 长 的 设 立 就 为 律 师 制 度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坚实 的制度基础 , 在此后两百多年的发展过程 中, 这 一制度 随着时 代的进步不断完善 , 为美 国政府 的依法行 政提供 了有力保 障 。法 治是具有 普世价值 的治 国理 念 , 这 一理念在现 代国家发展 过程 中 普遍受到重视 , 但 是部分国家 由于受战争 、 政治 斗争 等历史 问题 的 影响 , 法 治理念曾一度被废弃 , 独 裁和人 治取代法 治大行 其道 , 法 治精神 和传统受 到严重破坏 , 这为 政府律师制 度的发展造 成严重 不利影响 , 甚 至政府部 门取 消专 门的法律顾 问 。但笔者 查 阅相关 资料 , 美 国历史 的发展 是伴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进步 的, 法治 精 神也一直作为美 国对外输 出的价值 理念 , 政府律 师制度从 1 7 8 9 年第一位 司法部长 的诞 生而不 断走 向成熟 的 , 律 师队伍 的规模 不 断扩大 , 笔 者 查 阅 到截 至 到 1 9 9 0 年 美 国 司法 部 有 雇 员 3 0 0 0 0 多人 , 其中雇用的律师大约有 6 O O O 多人 , 司 法 部 门 的权 力 也 在 不 断 发 展 中 日益 增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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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企业法》最新修订述评

美国《小企业法》最新修订述评黄家镇;朱涛【摘要】美国1953年制定的《小企业法》是美国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基础,2016年该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在立法目的、立法调控方向、调控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法在继续重视反垄断、保障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小企业在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直接扶持,并在反垄断豁免、环保、技术转让、法律文书简化等方面做出新的倾斜性规定,而且还针对特殊群体所有企业专门制定微型贷款、特殊担保、快速贷款等扶持措施.《小企业法》的此次修订标志着美国小企业法体系在整体上完成了更新改造.【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小企业法;特殊群体所有企业;反垄断豁免;快速贷款【作者】黄家镇;朱涛【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在美国,小企业被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
根据美国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发布的报告显示,到2014年,美国小企业数量增长到2500多万家,占到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收了美国一半以上的就业人口。
〔1〕在解决新增就业人口方面,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统计,小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占到新增就业机会66%左右。
不仅如此,小企业还成为创新驱动的主要力量,支撑着美国的企业科技创新。
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研究报告——“小企业情况”的统计,1997年有55%的技术创新是由小企业承担的,到2016年这一比率增长到70%左右。
〔2〕鉴于小企业对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美国历届国会都非常重视通过制定专门的小企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为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美国法典目录的记载统计,美国联邦层面涉及小企业的法律有19部,重要的有:《小企业法》《小企业预算平衡和贷款调整改进法》《小企业发展中心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扩大出口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发照简化法》等等。
公司法国际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制度对比

亚太经合组织(APEC)
通过发布示范法、指南等文件,推动亚太地区各国在公 司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APEC还鼓励成员国开展信息交 流、经验分享等活动,加强相互了解与合作。
异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02
为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提供指导,推动各国在公司法领域的
交流与合作。
完善本国公司法制度
03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本国公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
汇报范围
公司设立与资本制度
探讨不同国家在公司设立条件、 程序、资本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治理与监督机制
分析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 制度、监事会制度等,揭示其对 公司运营的影响。
国际合作与监管
加强跨国公司的国际合作与监管,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违法行为,维 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03
不同国家公司法制度概 述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制度
法国公司法制度
法国公司法制度以《法国商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社团 性和资合性。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对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等都有详细规定。
国际组织在推动公司法国际协调中的作用将进一 步加强:国际组织如UNIDROIT、ICC等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通过制定示范法、指南等文件,推 动各国在公司法领域的立法趋同与协调。
双边协定在促进公司法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将更加 重要:BITs、DTAs等双边协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 用,为跨国公司在签约国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和税收优惠,促进国际投资与合作。
外国法律制度

一.楔形文字法特征:1 、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普通均采用叙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
3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普通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 、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二.《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它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个组成部份,前三部法律汇编是优士丁尼生前完成的,后一部法律汇编是他死后汇编成册的,《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日耳曼法特征:1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 、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四.抗辩式诉讼:又称“辩论式诉讼”或者“对抗式诉讼”,是英美程序中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在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通过法庭上的辩论和问询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问询、悼念证据,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双方的公断人。
五.纠问式诉讼: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院创制的诉讼制度,诉讼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案件进行调查,采集证据,训问证人,到刑罚执行,法院都可以主动介入,这一制度对后来的诉讼发展影响更大,并发展成为司法专衡。
六.城市法:中世纪西欧城市中产生的发展合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普通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等,与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城市组织机构的完善,市民的政治经济要求相适应。
七.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者“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美国法有其突出特点,与英国法并列成为这一法系的组成部份,所以称作英美法系。
八.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者“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美国支持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启示

业能获得一个公正的政府采购份额 ,要求政府应 “ 了维 律依 据 。 为
护 自由竞争 ,政府 合 同 或者 转包 合 同要 尽 可 能地 资助 和 保
护小 企 业 的 利益 ” 。为 此 ,美 国 “ 小企 业 法 ”专 门规 定 :
联邦 政 府开 发 了一 个 “ 邦采 购数 据 系统 ”(P ) 联 F DS, 专 门收集 、开 发和传 播 联 邦政 府 的采 购数 据 。每 个 联 邦政
资 金 短 缺 一 直 是 制 约 中小 企 业 、特 别 是 科 技 型 中小 中小企 业 发展 上 还存 在 一 些差 距 。 国 内很 多学 者 从 不 同角
企 业 快 速 发展 的 问题 之 一 。 由于缺 乏 资金 支 持 ,很 多初 创 度 分析 了美 国政府 利用 政府 采 购支 持 中小 企业 的措施 及 其
简化 法 ”规 定 :2 0 美 元和 1 万美 元之 间的 采购 合 同只 留 50 0
美国 “ 小企 业 法” 主 要在 几 个方 面 为小 企 业获 取政 府 给小 企 业 ,除非 合 同办 公 室不 能 以市 场价 格 从两 个 或两 个
采购 提 供 法律 支 撑 。一 是从 法 律上 明确规 定 了小 企 业要 获 以上 的小 企业 竞 争购 买到 此项 产 品或服 务 。 得 的政 府 采 购份 额 。小 企业 在 促进 美 国 经济 增 长 、技 术创 计 ,美 国小 企 业 的人 均 专 利产 出是 大型 企 业 的 1 . ,雇 65 倍
对小 企 业 的帮 助主 要 有两 点 :一是 提 高简 化 采购 上 限 ,将 采 购流 程 的一 个独 立 方 面 。其 中第 1 部分 和 第5 部 分是 专 9 2
政府 可使 用 简化 采购 程序 的上 限 由2 万 美元 提 高到 1万 美 门针对 小企 业 参 与政 府 采购 的规 定 。第 1部 分专 门为联 邦 . 5 0 9 元 。由于每 年超过9 %的联邦 采购交 易是在 1万美 元 以下 , 0 0 府 采购 的手 续 ,减少 了管理 环节和 小企业 的成本 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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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自独立战争结束建国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完善之路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人对小企业特点和作用的认识情况,体现了美国社会所崇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
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予以吸收,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美国小企业概念的发展演变与我国采用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分类方式不同,在美国通常是按照小企业(SmallBusiness)与大企业(LargeBusiness)进行分类,而小企业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所熟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小型公司(SmallEnterprise),另一类则是各种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例如雇员较少的合伙公司、个体户,甚至一些在街边叫卖的商贩也被认为是小企业。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者通常依据“性质”和“数量”两个条件对不同行业的众多小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何种企业可以称之为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
当时,千千万万个乡间小店散布于美国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各项日常需求。
美国民众对这种由个体拥有和经营,数量众多的商业组织形式习以为常,所谓的大规模企业在当时还不常见,当时的美国人也大概因此认为没有对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必要。
19世纪末,美国的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开始对小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界定和予以明确,一些学者也对此展开了讨论。
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SmallBusinessAct),该法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的行业中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
在具体定义时,还可以依据雇员数量、营业额等其它标准来对不同行业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TheU.S.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曾规定:“在制造业中,雇员数量不超过250人的企业;在批发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
此外,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凡具有一定特性的企业也可称为小企业。
例如卡普兰认为小企业是“管理权和所有权同属一人,不存在从事专门岗位的专业人员,未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所有人和雇佣人员直接与消费者联系,商业行会只与企业所在地联系,完全依赖企业所在地市场”;哈罗德·维特认为小企业是“原料由企业所在地提供、总单位生产成本较高、依赖较大企业的单一企业”。
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分别由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forEconomicDevelopment)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提出。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规定小企业的特征包括:独立经营管理,通常企业主与经理为同一人;个人或少数人提供企业资本并拥有所有权;以企业所在地为商品的销售地;在所涉行业中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如果某一企业符合2项以上上述特征的,即属于小企业。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则规定小企业包括雇员数不超过500人的制造业或采掘业企业以及年营业额不超过7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企业。
20世纪90年代末,为避免认定混乱和便于管理,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趋于统一。
2000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发表声明,表示依据《小企业法》授权,该局负责对小企业进行定义,除非某一部门被授予确定企业标准的特权,否则必须采用该局依法制定的小企业的定义或界定标准。
随后,在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小企业规模标准》中采用了该局2000年4月发布的小企业认定标准,即在普通行业中,雇员不超过500人或企业资本金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在特殊行业中,雇员不超过1500人或企业资本金不超过2750万美元的企业,如石油、加工、航空和海洋货运等企业;农、林、渔业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2010年,美国国会将500名员工以下的企业统称为小企业,这一标准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综上所述,美国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外部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
同时,也可以看出,美国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总是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在企业性质方面,企业必须为所有者独立拥有,并且能够自主经营;二是在经营规模方面,通常员工数量较少,资本金不多;三是在所处行业地位方面,企业并不占有支配地位。
了解和关注这三个方面,有助于我们对美国小企业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科学判断和进行系统研究。
二、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美国小企业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繁荣兴旺到大萧条时期的衰退萎缩,再到20世纪末重振旗鼓,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也经历了鲜有立法时期、专门立法时期以及多元立法时期三个阶段。
1.鲜有立法时期(1776年~1880年)。
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美国实现了由北美殖民地向主权国家的转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型政治制度的确立以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美国《宪法》的制定,极大地调动了美国人进行国内建设的积极性,经济快速发展,而且逐渐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
这一时期,美国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宪法及其修正案、土地法令、国籍法以及移民法等与立国建邦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因此,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小企业是当时大多数商业活动主体的组织形式,也是美国商业经济体系中的主力军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但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却很少进行关于小企业或者涉及小企业的立法活动。
2.专门化立法时期(1881年~1971年)。
这一时期,美国奉行崛起和扩张主义,由最初的13各州扩大为52个州,同时大量引进和发展先进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由一个年轻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军事和经济强国。
依靠着巨额资本的优势和对先进科学技术的掌握,一些大企业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不断增强,在一些行业中开始形成垄断。
虽然美国小企业的数量还在继续增长,在美国经济中仍然有着重要作用,但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销售和服务行业,而工业领域则基本为大企业所主导。
出于对大企业垄断地位及其控制国家经济的防范,以及美国民众希望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不公平”竞争和损害的要求,美国先后制定了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Act))、1914年《克莱顿法》(ClaytonAct)等反垄断法案,通过反垄断立法来间接保护小企业。
之后,美国国会还分别制定了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Act)、1937年《米勒·泰丁斯法》(MillerTydingsAct),以保护小零售业主免受来自于规模较大企业的不平等竞争。
大萧条时期,为了应对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尽管美国通过实行“新政”、扩大公共支出等措施提供了更多的工作岗位,挽救了一批企业。
但是,在这种极不稳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小企业不仅仍要面对各个行业中大企业所带来的挑战,还必须想尽办法在动荡不安的经济环境中生存。
为支持、鼓励小企业发展,美国进行了小企业相关立法,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并分别于1961年、196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指明了国家对小企业扶持的方向和领域,确定了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
同年,美国国会设立了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旨在指导和帮扶小企业发展,之后,该局又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以持续有效地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和维护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SmallBusinessInvestmentAct),授权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可以成立私人部门小企业投资公司,管理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依法制定、协调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机会均等法》(EqualOpportunityAct)),希望以“机会均等贷款”援助款项解决小企业创立、资金不足问题。
3.多元化立法时期(1972年至今)。
这一时期的立法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不仅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前两个时期,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扩展到了鼓励创新、减免税收、简便贷款等方面,从而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宽松和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例如1980年制定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SmallBusinessEconomicPolicy)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一份关于小企业状况的报告;《小企业从业人员所有制法》规定即使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持股过半,仍可向政府贷款;《监管灵活性法》(RegulatoryFlexibilityAct)则为小企业豁免了许多联邦政府管制。
1982年美国制定了小企业复兴纲要,为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和就业岗位,其间出台的《小企业开发中心法》,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应用为目的,使得小企业拥有了更多参与到联邦政府拨款研究项目中的机会;《准时付款法》敦促联邦各机构为小企业及时提供贷款,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美国还陆续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SmallBusinessInnovationDevelopmentAct)、《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SmallBusinessResearchandDevelopmentEnhancementAct)等鼓励小企业创新的法律;《小企业投资法》(SmallBusinessInvestmentAct)、《小企业贷款增加法》等加大联邦资金援助力度的法律;《小企业项目改进法》等旨在提高项目技术的法律。
进入21世纪后,美国关于小企业的立法活动仍在进行。
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就业法案》(SmallBusinessJobsAct),设立了小企业信贷基金并提出小企业减税优惠政策;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颁布了《创业企业扶助法》(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希望藉此来提高小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三、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小企业法》为基本内容,包括投资、创新、贷款以及反垄断等方面法律在内的较为成熟的小企业法律体系,建立了小企业委员会、白宫小企业会议和小企业管理局等专门的服务机构,为美国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纵观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有以下几个特点:1.美国公众对小企业的态度决定了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美国公众对本国的小企业始终持有的复杂态度和特别感情,深刻影响了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
建国初期,受传统商业价值观念的影响,美国人非常欣赏小企业,认为一个成功的小企业主就意味着成功,不应对其过多约束,因此并未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