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业务解读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是针对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管理等方面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
该培训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伤认定法律法规:介绍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2. 工伤认定实务:解析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查、证据收集、鉴定等环节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3. 伤残鉴定标准:介绍伤残鉴定的标准和方法,阐明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和流程。
4. 工伤保险政策:介绍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涵盖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内容。
5.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帮助从业人员掌握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实际应用。
通过培训,从业人员可以加深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保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和员工争取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作用。
我市2015年出台《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5〕3号),规范着全市工伤保险事业稳健运行。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意见的出台,修订工伤保险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通政规〔2020〕8号公布了关于修改《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接下来,将以问答形式和您一起认真学习。
问1:现在工伤保险是不是市级统筹呢答1:根据省政府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我市修改决定规定:“按照收支平衡、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工伤保险在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实行省级储备金制度。
”也就是说,已经将以前的市级统筹调整为省级统筹了。
工伤保险费率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基准费率由原来缴费基数的0.8%-3.1%降到0.2%-1.9%,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从参保项目或标段工程总造价的1.2‰降到0.9‰,实实在在为用人单位减轻了负担。
问2:我市是建筑之乡,本次修订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参保有没有政策变化答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工伤风险率较高,我市开创的以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广大建筑工人健康撑起了安全保护伞,为全国施行同舟计划做了有益的探索。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为所使用的人员办理实名制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也就是说,企业在承接施工工程后,需要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措施查验手续时,负责查验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实名制参保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工伤权益,切实提高建筑项目险的保障水平。
问3: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有没有新的规定答3: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严格执行省文件规定,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一)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
这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四)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对于建筑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在认定工伤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和豁免工伤情形进行判断。
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在2023年工伤保险法中,对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2023年工伤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6.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2023年工伤保险法强调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职业康复,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完全解读

一、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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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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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5
基金统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
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 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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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 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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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 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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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
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

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4年度我国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策在原有基础上,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1. 工伤认定新政策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更多职业病纳入工伤认定范畴,加强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障。
同时,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认定效率。
2. 待遇支付新政策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支付项目。
同时,根据职工伤残等级,提高相应的伤残津贴标准。
3. 基金管理新政策强化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完善了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基金流失。
4. 费率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伤风险状况,新政策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合理确定费率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5. 优惠政策新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三、政策解读1. 为什么要调整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工伤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伤职工的需求,提高工伤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新政策对职工有哪些利好?新政策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增加了支付项目,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
3. 企业如何应对新政策?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合理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实施时间及注意事项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关注政策变化,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便是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和关注新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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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业务解读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2、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以后的费率如何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集、统一管理,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问题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五、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和现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除上述材料外,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单位申请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如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
(二)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申请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申请劳动部门判定情形时也须提交上述材料。
7、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8、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左页由申请人填写,右页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写)。
2、工伤认定决定书;3、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职业病患者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5、鉴定费。
二、无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单位和职工委托鉴定的,《申请表》应写明受伤职工的受伤日期、受伤经过、受伤部位,单位意见栏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
11、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级?目前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1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我市哪些医疗机构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含旧伤复发)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工伤职工确需跨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目前我市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医院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市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手外科医院、瑞济医院和职业病防治医院和职业病防治医院。
13、什么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按规定由跟人自付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各支付50%。
14、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5、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有什么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市目前暂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支付)。
16、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对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规定的?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工伤职工应当凭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