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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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室内装潢(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地砖、门、墙面、房顶);(二)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二)票证、有价证券、古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三)日用消耗品、各种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五)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非法拥有的财产;(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二)因被保险人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二)因管道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致使管道破裂,需由管道生产厂商承担的更换问题管道的费用;(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的投保、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所述家庭是指亲属关系的成员,在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金额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面积、数量等进行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家庭的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财产进行保险。

第四条责任免除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保险的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依照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不存在的情况。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且提交理赔申请。

2.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避免或减少损失。

3. 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在确认保险事故损失金额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2.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按照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执行。

3. 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但有权扣除本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终止和解除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本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时,自动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确保与保险公司建立起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021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1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1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2.保险标的:描述具体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

3.免赔额:定义在保险合同中,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部分或金额,超过该金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4.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保险期限:描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止日期和续保规定等。

6.保险费用:描述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7.免责条款:描述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事故发生前已知的风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等。

8.索赔流程:描述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采取的索赔程序、提供的资料证明等。

9.保险理赔:描述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的处理流程、赔偿方式等。

10.解约条款:描述保险合同解约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约的权利和义务。

11.其他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如附加条款、
特别约定等。

以上是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实际条款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产品种类以及具体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

家财卡

家财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经投保人与本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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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 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 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
条款汇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来自备案)[2009]N 25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 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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