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收问题
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涉及哪些税

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涉及哪些税?问:我公司无偿借款给老板个人,账上记在其他应收款,有些超过了一年,要交哪些税?一、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无偿借款给老板,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联想: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企业无偿借款给老板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按同期同贷补缴增值税,但如果老板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关联方借款涉税问题探讨

、
企 业 所 得 税
1 正 常 情 况 下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六 条 规 定 , 业 以 货 币 形 中 第 企
要求 企业提供 “ 金融企 业 的同期 同类 贷款利 率情 况说 明” 以证明 , 其利 息支 出的合理性 。该说 明应 包括 在签订 该借 款合 同当时 , 本 省任何 一家金 融企业 提供 同期 同类 贷款利 率情况 。 其 中 金 融 企 业 范 围 包 含 信 托 公 司 、 务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 而 财 信托公 司 、 务公 司的利率 一般远 远 高于银行 , 也意 味着 , 财 这 只要 企业 能取得利 率证 明 , 基本上 就可 以按 照实 际支付 的利息 在企 业 所得税 前列支 。但如 果借款 利率 超过 国家规 定的 上限 ( 即银行 同 期基 准贷款利 率的 4倍 )性 质 已变为 高利贷 , , 则超 过部分 将无 法
务 往 来 ,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不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调 整 。 故 关 联 方 之 税
间借 款 的 , 由于无 偿借 款不 符合 独立 交易 原则 , 税务 机 关有 权按 照法律 规定调 整其应 纳税所 得额 , 计算 缴纳企 业所得税 。 但是, 税务 机关 在进行 境 内关 联交 易调 整 时 , 并不 是一 律 要
l 金 融 企 业 ) 2 1其 他 企 业 ) ; ( 或 :( 内 ( ) 业 如 果 能 够 按 照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相 2企 关资 料 , 证 明相关 交易活动 偿借款 情况 、 《 企业 所得税 法》 四十一条 规定 , 业 与其关 联方之 间 的业 第 企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股东的权益变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的建议:一、借款协议的签订首先,公司和股东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也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账务处理1. 会计科目设置:在会计系统中,应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来记录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
例如,可以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来记录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来记录股东向公司的借款。
2. 记账处理:当公司向股东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当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 利息处理:如果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那么在每期计提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向股东借款)或“其他应收款”(股东向公司借款)科目。
4. 还款处理:当公司或股东偿还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三、税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还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例如,如果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被视为股息分配,那么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处理借款账务时,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四、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行为。
同时,公司还应该定期对借款账务进行审查和审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问题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向股东借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公司向股东借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全体股东的⽀持和努⼒。
公司如果在经营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全体的股东应当合理解决这些发展过错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可以向个⼈借款,也可以借款给个⼈。
那么,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吗?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的周加武律师做出了解答:1、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然⼈或者是法⼈之间互相借贷的⾏为,并⾮由专门的⾦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借款⾏为。
⽽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是否是民间借贷⾏为。
从定义上来看,股东借公司的钱是属于民间借贷⾏为。
2、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借公司钱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以下⼏种情况。
⾸先是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所规定最⾼利息,超出所规定的民间借贷最⾼利率,那么则是属于不合法的⾏为。
其次则是否有违法法律或者是⾏政法规的⾏为,若出现这些⾏为则属于不合法的借款⾏为。
周加武律师补充:3、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是否收到法律保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关键要看是否合法有效。
⽽所谓的合法是指借款程序以及⽤途和债务关系的合法性。
若在不违法相关公司章程的基础上获得其他股东的⼀致认可和同意,并且通过了相关的法定程序,那么则是合法受保护的。
反之,则是不合法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4、股东借公司钱到期不还怎么办?在合法的基础上股东借公司钱的⾏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若借款⼈以各种借⼝拖延还款,需要通过特殊的⼿段来解决。
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债务追讨律师或者是公司,与法律程序相⽐较,这样的⽅式更容易解决债务纠纷。
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如果公司向股东提供的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要求和条件时,既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一、背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有时候企业会选择向股东借款来解决短期资金困难或满足特定需求。
本文档旨在说明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基本概念、流程、注意事项和相关合规要求。
二、借款概述企业向股东借款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从股东手中获得临时资金的行为。
借款数额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变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借款期限灵活:根据双方协商,可以制定借款期限,灵活度较高;2. 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约定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3. 还款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归还;4. 风险承担:借款合同中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保证双方权益。
三、借款流程1. 协商:企业与股东协商确定借款事宜,包括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
2. 审批:企业根据内部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借款事项。
3. 签订合同:企业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借款条件、还款方式等内容。
4. 借款拨款: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拨给股东。
5. 还款:企业与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四、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2. 合规控制: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控制风险。
3. 风险评估:企业应对股东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减少违约风险。
4. 税务事项: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务问题,确保合规纳税。
五、合规要求企业向股东借款应符合以下合规要求:1. 公平合理原则: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公司利益。
2. 披露要求:应在相关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对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3. 内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六、结论企业向股东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能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或满足特定需求。
在借款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协商、审批、合同签订、还款等流程,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和资金安全。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股东从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给公司涉及的个税问题

一、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股东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其实是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实收资本形式投入,另一条是通过借款方式投入。
1、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案例:股东张三向自己控股的公司借款1000万,约定年利率15%。
由于张三未代开发票,公司每月向张三支付的利息无法入账,直接冲减了本金。
借款到期要偿还本金1000万,如何处理?对于张三而言,需要就收取的利息缴纳3%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
对于支付利息的公司而言,还需要就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这部分个税。
实务中无论是出于税负承担的考虑,还是资金方其他特殊考虑,股东基本不愿意去税务机关完税并代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公司如果直接将利息挂账将面临两大风险:第一,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无法扣除,造成所得税税负增加;第二,企业实际向股东支付的利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未代扣代缴税款0.5—3倍罚款。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账务中不体现利息,支付利息也通过其他借款方式支付给股东,将造成账面上形成股东从公司的借款,带来其他风险;2、自然人股东未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很多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个,大概率股东并不实际向使用资金的公司收取利息。
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第一,自然人股东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很显然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本条款适用主体只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自然人股东不属于本条款适用主体,因此自然人股东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按照这个条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为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未收取利息造成个人所得税少交的,依然存在自然人个税风险。
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

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筹集资⾦500万元,参与⼈数规模有5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将款项打⼊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下⾯店铺⼩编从专业⾓度,对与该类业务相关的风险给予建议或者提醒。
⼀、员⼯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业务,包括⾃有资⾦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注释》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根据这⼀规定,不论⾦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将资⾦贷与他⼈使⽤的⾏为,均应视为发⽣贷款⾏为,按“⾦融保险业”税⽬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将资⾦出借收取利息⾏为,属于贷款⾏为,应缴纳营业税。
但个⼈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出借资⾦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条第⼀款规定,凡⽀付个⼈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所得税是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须依法履⾏。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向个⼈⽀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员⼯的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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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收问题
一、有效--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属于列举内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业务处理
1、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
收据入账。
2、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3、向个人支付利息,要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
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
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
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