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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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陕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10〕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目前,我省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平台,以融资平台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建设的框架初步形成,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经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陕财办预〔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为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6日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解决融资平台政企不分、责权不清问题,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切实提高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公益性项目的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摸清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底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应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各市县务必尽快逐笔审核,摸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具体情况,把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原则上年底前完成清理摸底工作、提出清理整改方案。

(二)坚决停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

原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平台公司,不得再以政府信用融资筹资,必须全部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我省西部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陕西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金融服务于陕西西部强省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层次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服务项目和民生富民领域融资为抓手,以加快企业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为重点,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手段,以加强金融安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中心的各种功能,不断提升我省金融产业的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辐射度,努力把金融业打造成为陕西的强势产业,把西安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积极推进我省投融资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努力形成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加快,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度明显增大,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经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2009年确保贷款增速达到20%以上,新增贷款规模1300-1500亿元,信贷投放实现1800-2000亿元;完成债券融资150-200亿元;实现6家以上公司首次上市(IPO),融资150亿元;实现保费收入350亿元,利用保险资金超过100亿元;组建小额贷款公司100家以上,村镇银行5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陕财办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11号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2日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企融﹝2012﹞3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银监会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秩序,有效防止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隐患转化成现实风险,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出重点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半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发现有明显违法行为或有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后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列为不合格或虽列为基本合格但监管部门检查认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不认真执行监管部门提出的规则,提供虚假情况的;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为应当退出的。

对上述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作为退出的重点,在今年和明年上半年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工作。

各设区市工信局要结合今年内集中开展的风险排查,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一审核,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退出的底数,落实应退出的机构,制定退出工作方案,于9月底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二、退出的程序1、自愿退出。

省中小企业局授权各设区市工信局负责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设区市工信局提出退出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的书面申请,并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融资性担保业务清单等。

由设区市工信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同时收缴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责令退出。

对列入退出重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该机构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由设区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区别情况责令退出。

设区市工信局提出责令退出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发出责令退出的通知书,同时收缴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设区市工信局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出批准退出或责令退出的决定后,要向该机构提出“如注销、解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同时将批准退出或责令退出的决定报送省中小企业局,抄送同级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和该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并通过中小企业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doc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doc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应用度累计发生额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

从表中第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年发生的代偿回收额很小的情况下(本例中为0),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44%。

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口径相同,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款回收情况的全貌,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回收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三、关于担保损失率担保损失率是反映担保机构已解除的担保额中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比例,本比率越低说明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损失越小。

《通知》规定的担保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该项风险指标与前述担保代偿率比较类似,只是将分子由“担保代偿额”替换为“担保损失额”。

《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明确为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可见,《通知》对于该项指标的计算仍然强调当年发生额的概念,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在各年度发生代偿损失不均衡的情况下,单纯某一年度的担保损失比率并不能整体反映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情况的全貌,在发生巨额损失的年份畸高,其他年份又可能畸低。

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有必要将累计担保损失率与当年担保损失率同时进行列示。

四、关于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比率越高说明担保机构计提的各项准备金越充足。

《通知》规定的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通知》中明确: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四条担保风险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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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1〕4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
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要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统计报表电子文档。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

省金融办将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启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市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
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附件: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示
(一)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二)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三)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四)各市辖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五)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四、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总说明
(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

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0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由省金融办解释。

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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