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穗环函〔2019〕574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环函〔2019〕574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4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测行为,我局于1月24日至29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法,共出动50人次对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行动随机抽取了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广州市环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穗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广州伦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达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职康防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7家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1.监测机构技术人员辐射检测专业知识薄弱,对X光机辐射方面特征不了解,对检测仪器的使用不熟悉,未对检测数据进行时间修正处理,未采用与X光机检测相对应的校准因子计算,导致=检测数据结果不准确。
2.监测机构现场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所使用的仪器检定/校准证书、相关仪器使用记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3.检测报告中检测频次表述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检测地点表述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
4.发现存在报告编号相同、编写日期相同、检测数据相同,但报告内容不同的检测报告。
5.监测机构现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能力资质证书、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仪器设备,未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6.检测原始记录上使用仪器的编号与现场检测仪器出入库及使用记录表上仪器编号不一致。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6•【文号】国卫监督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我委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以下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职责下放后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工作领导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促进地方更好履职的需要。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要深入分析当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依法履职,规范审批工作(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2015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后的工作衔接。
对我委政务大厅移交的尚未完成行政审批程序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依法抓紧办理,确保平稳过渡。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目录一、工作目标 (2)二、主要任务 (2)三、工作要求 (5)附件1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8)附件2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不进行互认的10种情形 (11)为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见附件1,以下简称互认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互认范围质量控制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一致化和同质化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医联体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与第三方独立检查检验机构之间结果互认的基础。
有条件的区域应积极探索在强化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一致化,实现区域内互认。
(二)调整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在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1)。
存在附件2情形的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探索增加多发病、常见病病理结果的互认项目。
(三)推动检查检验资源共享结合医联体建设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应根据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影像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业务协作,探索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提高检查检验设备利用效率;专科联盟内应加强专科内检查结果质量控制,在提高本专科检查结果同质化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已纳入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1〕184号)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1)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2)执行,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军工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不纳入报送范畴。
卫生部题库放射卫生-单选参考答案(1)

卫生部题库放射卫生-单选参考答案(1)65.《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规定的责任方不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而包括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和注册者。
70.如果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应该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固定的3000元、1万元、2万元或3万元。
71.放射性活度10mCi表示每秒3.7×108次核衰变。
84.XXX因更换钴-60治疗机的放射源而受到照射,这种照射被称为职业照射。
86.放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87.在外照射屏蔽防护中,正确的做法是对于X线或γ射线,使用高Z物质或混凝土、砖等进行防护。
106.放射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应该长期保存。
115.一家医疗机构如果想要开展γ刀放射治疗工作,应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125.根据GB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5年中平均每年的职业照射剂量不应超过20mSv。
126.如果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
127.世界平均每人天然照射的剂量约为2.4mSv。
128.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于辐射敏感群体,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
辐射敏感群体指的是婴幼儿及少年儿童。
129.医疗机构需要购买一台摄影机,要求机房面积不小于24平米。
130.根据GB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5年中任何一年的剂量限值不应超过50mSv。
287.如果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2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350.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需要终身保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卫监督发[2005]48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7号)精神,为了加强新形势下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见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对劳动者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后的职能,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
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就业前、从业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岗前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剂量监测、防护用品以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准入管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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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1]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
知
(粤卫办函〔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监督放便函〔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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