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拉萨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防洪设施、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场、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建设工程和构筑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局和风格,尊重民族传统,遵循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性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科学安排。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道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发展规模应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合理利用土地,保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城市功能区划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6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县域统筹、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村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农牧、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农牧民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七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拉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拉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拉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拉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健康拉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6日健康拉萨行动实施方案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根据市委、市政府《“健康拉萨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康拉萨建设目标和任务。
为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动员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健康拉萨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结合《健康西藏行动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健康拉萨行动实施方案》。
一、行动背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市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发生变化。
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偏低,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不合理膳食等不健康生活方式比较普遍,由此引起的疾病问题日益突出。
肝炎、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精神卫生、职业健康、地方病等方面问题不容忽视。
为坚持预防为主,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突出健康问题,必须关口前移,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细化落实《“健康拉萨2030”规划纲要》对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建设健康环境等部署,聚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出问题,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中长期行动,健全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的制度体系,持之以恒加以推进,努力使群众不生病、少生病,提高生活质量。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4号【适用区域】拉萨市【发布时间】2001-10-25【生效时间】2002-01-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9日拉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高原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拉政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拉萨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集中清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多年来,拉萨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立法的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开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一环。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我市进行了多次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
通过清理,一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章和文件被废止,一批不合时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得到了修订修改,有效地推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政令畅通。
所以,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需要。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112号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11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拉萨是西藏自治区首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雪域高原和民族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32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地区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77.88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4.18
•【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7号
•【施行日期】2022.04.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2件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章
1、《拉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2、《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7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4﹞3号)
2、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节假日促销活动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6﹞71号)
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招商引资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8﹞124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柳梧新区土地统征拆迁补偿办法》和《柳梧村失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05﹞9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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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编制要点,其编制成果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少占或者不占肥力较好的耕地,防止环境破坏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整片开发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新建居住区的规模,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标准设置。
建成区内已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成片规划改造;严格控制已建居住小区的零星改造,禁止插建;严格控制独院式低密度住宅的建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三)国家、自治区、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扩建项目;(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五)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六)其他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三)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二)1:500—1:2000实测数字化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地形图应包括拟选址范围外30—80米的地形地貌;(三)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书面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二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期满前20日内申请延期。
逾期未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增建设用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二)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四)其他依法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含核准和备案)(下同)文件;(二)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材料;(三)新增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提交原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属第十九条规定需申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以及规划设计要点。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前20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核发,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东、南、西、北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一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6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应当将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持中标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的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将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