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范本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本报告制度旨在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及时获取和汇总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提高药品安全性和疗效,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时获得和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发现和评估药品的安全性和疗效;2. 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及时,依法依规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报告。
三、报告范围和要求1. 报告范围:涵盖所有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2. 报告要求:确保不漏报、不谎报、不迟报,实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报告主体及责任1. 报告主体: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2. 报告责任:a) 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报告与其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b)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报告与其生产的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c)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报告与其监管的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d) 相关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地汇总、分析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五、报告流程和要求1. 报告流程:a) 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与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相关人员应立即收集和整理事件相关信息;b) 事件初步评估: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c) 报告准备:对符合药品不良反应的事件进行进一步分析,准备报告所需的相关文档和证据;d) 报告提交:将准备好的报告及相关文档提交给上级机构或相关部门;e) 报告分析:上级机构或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分析,并提出反馈意见;f) 处理结果:根据报告分析结果,进行进一步处理和决策,并将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监管部门;g) 学习总结:及时总结和学习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措施。
2. 报告要求:a) 报告内容:包括不良反应事件的基本信息、临床表现、相关药品信息、处理与结果等;b) 报告时限: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的准备和提交;c) 报告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采用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或在线报告等方式进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2.19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8年第131号
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规范持有人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遵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处理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本企业药品个例不良反应处理程序,规范药品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适用范围公司产品生命周期药品个例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管理职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专职人员、其他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容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1.1医疗机构1.1.1医药代表收集途径指定医药代表,通过日常拜访医生、药师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沟通,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1.1.2利用经销商与医疗机构合同收集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鼓励医生向公司报告不良反应。
1.2药品经营企业1.2.1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公司销售人员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通过日常拜访、电话等方式沟通并收集1.2.2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销售协议时,明确经销商的相关责任,敦促其收集个例不良反应。
1.3电话和投诉1.3.1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公布的电话的监管通过销售部、办公室及质量部电话的接听,记录并收集相关的不良反应信息。
1.3.2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的需报告1.4学术文献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
1.4.1频率:文献检索频率原则上每个月进行一次1.4.2检索库: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
要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
1.4.3文献类型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文献来源也可能涉及到不良反应。
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论)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如以观察疗效为主要目的临床观察性研究)中的不良反应,一般不作为个例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05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标准操作规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标准操作规程
质量管理部为处理投诉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由QA主任负责,质量管理部QA人员负责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协助。
1.无论任何部门、收到用户不良反应电话、信件等,应立即反馈至质量部QA负责人。
2.质量部QA药品不良反应负责人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展开调查询问,必要时还进行回访。
3.接待人员需礼貌询问,接待人员需礼貌询问、详细记录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并且耐心的进行说明与解答。
4.药品不良反应经过分析,确认后,向上级进行报告,报告程序如下:
4.1发现或者获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平台在线报告。
4.2新的、严重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24小时内,报告公司领导。
3天内向自治区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并在15日内把调查处理报告交自治区药品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有随访信息的,应及时报告。
4.3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规定执行。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标准操作规程

个例不良反应上报操作规程一.目的规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操作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关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操作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1 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要详细记录、分析、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SOP-PV-0002-RPR02)并报告。
1.1记录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
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
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
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
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
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
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1.2传递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
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
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
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
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1.3核实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
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也应尽量核实。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操作规程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一.目的:规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操作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关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操作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1、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要详细记录、分析、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
1.1记录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
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
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
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
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
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
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1.2传递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
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
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
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
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1.3核实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
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也应尽量核实。
4---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1.1 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 —1.2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
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 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持有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项目填写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及相关信息的表格或元素集合。
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最基础的药物警戒活动,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是持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的有效信息途径,收集来自医疗机构、经营企业、患者电话或投诉报告的不良反应,主动收集学术文献、临床研究、市场项目中的不良反应,拓展网络、数字媒体和社交平台等的信息收集途径。
1.1 非征集报告收集途径非征集报告来源于医生、药师、患者等主动提供的自发报告,也包括来自学术文献和互联网及相关途径的报告。
持有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医生、药师和患者报告不良反应,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1.1.1 医疗机构持有人应指定医药代表,通过日常拜访医生、药师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沟通,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对医生、药师的访问应定期开展,进行良好的记录并保存。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生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1.2 药品经营企业持有人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原则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原则背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药物安全监测手段,用于收集、分析和监测药品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信息,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本报告将介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原则,包括报告目的、报告对象、报告时间、报告内容、报告途径和报告责任等方面。
分析1. 报告目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监测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通过分析不良反应报告,可以识别药品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患者再次遭受相同的不良反应。
2. 报告对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对象包括药品生产厂商、监管部门、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机构、药师和医生等。
各个对象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3. 报告时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该在发现不良反应后尽快进行,以便及早采取措施保护患者。
对于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而对于轻度反应,也要及时归档,以备将来参考。
4. 报告内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 - 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商等信息。
- 不良反应描述:详细描述患者使用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症状、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等。
- 患者信息: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用药情况等。
- 报告人信息:包括报告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其他附加信息:如不良反应对患者的影响、治疗措施和结果等。
5. 报告途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 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告系统: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 直接报告给药品生产厂商。
- 学术会议或论文发表的不良反应报告。
6. 报告责任不同对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有不同的责任: - 药品生产厂商负有汇总和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不良反应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控潜在风险。
- 医疗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应该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手段防范和处理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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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持有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项目填写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及相关信息的表格或元素集合。
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最基础的药物警戒活动,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是持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的有效信息途径,收集来自医疗机构、经营企业、患者电话或投诉报告的不良反应,主动收集学术文献、临床研究、市场项目中的不良反应,拓展网络、数字媒体和社交平台等的信息收集途径。
1.1 非征集报告收集途径非征集报告来源于医生、药师、患者等主动提供的自发报告,也包括来自学术文献和互联网及相关途径的报告。
持有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医生、药师和患者报告不良反应,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1.1.1 医疗机构持有人应指定医药代表,通过日常拜访医生、药师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沟通,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对医生、药师的访问应定期开展,进行良好的记录并保存。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生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1.2 药品经营企业持有人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
建议持有人建立药店定点收集计划,定期从指定药店收集报告,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内容、技巧、存储要求等,确保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收集的数量和质量。
1.1.3 电话和投诉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公布的生产企业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
持有人应指定人员负责该电话的接听,收集并记录患者或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电话应保持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说明书—2 —和标签。
鼓励持有人设立专门的不良反应报告电话,指定人员负责该电话的接听,收集并记录患者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此电话及其功能告之消费者。
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持有人也应报告,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
1.1.4 学术文献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
文献检索频率原则上每两周进行一次,对于首次上市或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或其他关注品种可适当增加检索频率。
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系统化的回顾,如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
持有人可根据情况选择数据库或期刊,国内外文献均要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
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
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检索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论)和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获得。
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的不良反应,根据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进行汇总分析。
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的全面性,减—3 —少漏检。
例如检索的关键词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份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别名组合进行检索。
1.1.5 互联网及相关途径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资助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
不需要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考虑是否报告。
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自发不良反应报告,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内容指导。
应在公司网站公布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并及时更新,提供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和合理用药指导。
由持有人发起或承办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如利用企业公众微信账号、微博、论坛、病例分享会形式收集。
1.2 征集报告收集途径征集报告来源于有组织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上市后研究或项目,这些报告不应被认为是自发报告。
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项目根据其目的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了解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情况为目的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如Ⅳ期临床试验、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等;另一类是以市场推广为主要目的市场项目,如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患者教育活动等。
这些活动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收集并按要求报告。
持有人及其合同研究单位均可报告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但为避免重复提交报告,持有人应与研究单位协议约定报告主体。
原则上报告主体为持有人,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者的报告行为。
—4 —1.3监管部门来源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
持有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关联性评价、随访调查等,并按要求报告。
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
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置2.1记录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
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
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2.4.1)。
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方式接收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原始记录。
除报告者外,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也应记录,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见2.4.1)。
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
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纪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
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反馈或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2.2传递—5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
为不影响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的时限进行要求。
所有缺失的信息及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
对于缺失信息的处理,企业内部应制定规则,以保证处理的一致性。
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原始个例不良反应记录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能追溯到原始记录。
2.3核实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真实存在,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
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除非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
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和准确。
持有人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检查或复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质量负责。
2.4确认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确认是否需要提交至监管部门。
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
2.4.1有效报告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
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
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
—6 —“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
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性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
提供病例资料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不仅是首次报告者,还包括提供信息的其他人员。
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真实的人,即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
2.4.2报告范围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
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药品缺乏疗效通常不按个例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加以讨论;但当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药品以及避孕药品缺乏疗效时,可以按E2D原则进行报告。
所有药物过量信息均应收集,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加以讨论,其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过量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
出口至境外(含港、澳、台)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符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范围。
对于非征集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参见3.3),均符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范围;对于征集报告,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因果关系的,应作为不良反应上报。
2.4.3文献报告—7 —文献报告中提到的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
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假定是其产品,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
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持有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