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五章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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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二战以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广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因此,对国际经济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我们采纳广义观点。

二、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部分。

(一)国际法部分: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决议,主要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国内法部分: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体系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 公司法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 公司法
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
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济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 对传统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所推行的一种企 业形式。 公司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 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 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
2.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 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 法人性使公司区别于其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种类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 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依法行使职权。
3.按公司之间的关联程度,公司可分为总公 司(或称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 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4.按公司设立的信用基础,公司可分为人合 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5.按公司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 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五章【最全】【共10章】[五篇模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五章【最全】【共10章】[五篇模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五章【最全】【共10章】[五篇模版]第一篇: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五章【最全】【共10章】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主要方式以及国际技术贸易法的主要渊源;掌握如何签订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深刻理解和运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了解我国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的管理制度。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特征及主要方式。

领会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规则;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关系;新的世界贸易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我围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运用确定和分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应当排除的限制性条款;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历年考点1.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2.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特征及主要方式3.我国技术进出口惯例的原则和基本内容4.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5.确定和分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应当排除的限制性条款6.解决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一节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一)技术1.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2.技术可以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大类。

作为贸易标的的技术通常限指专有技术,即具有专有权属性的“私有”技术。

3.具有商品属性的“私有”技术一般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的专有技术。

4.专利技术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为不具备专利权的但具有专有属性的技术,包括:已因申请专利而公开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英文表述为“known-how”的技术(技术诀窍)。

5.普通技术在法律属性上既不属于专利技术,也不属于非专利专有技术,一般是由超过专利权期限的原专利技术和已被公开的原专有技术构成的系统方案。

6.计算机软件可以分别纳入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个重要分⽀。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件,等等。

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

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的利润,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规律从来就是从⾼成本、低利润的国家长地区向低成本、⾼利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主、⾏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就是通过⽴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外国资本的输⼊毕竟带来了国内经济建设急需的⼤量资⾦。

先进的⽣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了本国的就业机会,从⽽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综合国⼒,有利于提⾼本国⼈民的⽣活⽔平,同时⼜在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励,实⾏正确的引导。

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的主体,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逐步产⽣、发展和确⽴的。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乃是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其中主要是对外投资法)。

⼤多数发达国家⼀般适⽤“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般也适⽤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法措施和⾏政措施,⿎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些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或条约。

某⼀区域的⼀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采取共同⽴场,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为规范或⾏动准则。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

经济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法律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 法律知识普及
2 执行力度不足
经济主体对经济法律认识不足,难以合法 经营影响经济秩序和公正竞争。
3 法律适用不准确
4 司法资源不均衡
个别法律条款表述不清晰,使法律适用存 在困难。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一些纠纷难以 有效解决。
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和作用
经济法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秩序和保障。
法治保障
经济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市场 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环境。
建设和谐社会
经济法通过规范和约束经济活动,促进经济 的有序发展,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推动创新发展
经济法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经济创 新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护。
公正公平竞争
经济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保护市场 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
宪法是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重要法律文书,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和框架。
宪法对经济的影响
宪法规定了经济体制、产权制度、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 和保障作用。
1
经济体制
提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国有经济、非公有经济的地位和 发展方向。
经济管理法的作用和职能
经济管理法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职能。
管理规定
经济管理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 管理规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顺 利进行。
行政执法
经济管理法赋予行政机关行政 执法权,维护经济秩序和公正 竞争。
数据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和统计,经济管 理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指 导。

国际经济法概论word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word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狭义理解。

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

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标志:(1)罗得法;(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A、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C、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D、1910布鲁塞尔《关于船舶碰撞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关于海上援助和求助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E、1924、《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F、1929、《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G、1930、1931票据,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经济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五章
• 这里包括货币的法学、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 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和 及各部门都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保持与中央政府一致 的宏观调控行动。
• 2、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 宏观调控主要有四个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 这四个目标都具有强烈的公共物品属性特征,即以弥补 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熨平经济周期、平衡总供求、提 供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性目标。
• 其实施就是处于上端的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下端的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市场规制的规则,或者 对其违反规制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
• 4、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 市场规制权是有边界的,它的边界就是市场失灵的范围 内。
• 在市场仍然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要保持必要的抑制, 否则就会造成对市场的侵扰。
•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 (一)概述
• 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市场 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他们分别对于国家调制 经济的三种职权,即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运 营。
• 1、宏观调控
•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调制主体通过制定经济计划或规划、 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影响或诱导经营者经营活动的 行为,从而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或者经济结果的优 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社 会进步。
• 叶光认为“蒙牛的上述三款产品实际上是以调制乳国家 标准制造的产品,却采取牛奶国家标准标注标签。叶光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起诉它们的目的 是想还调制乳本来面目,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 自2019年7月份开始,蒙牛等乳制品企业开始对相关产 品的包装陆续进行了强化调制乳标识的改进。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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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6)2013-2014第一学期祁欢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概念贸易政策的次优选择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一)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破产(二)GATT的产生二、GATT的基本内容三、GATT的法律地位(一)临时生效,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而成立(二)国际协定,而非国际组织第二节WTO多边贸易体制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一)GATT的多边谈判GATT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从第五轮开始有名字)第一轮在日内瓦举行第二轮在安纳西举行第三轮在托奎举行第四轮在日内瓦举行第五轮狄龙回合第六轮肯尼迪回合第七轮东京回合第八轮乌拉圭回合(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一)WTO的产生、宗旨和职能1.产生并非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倡议的提出和产生的原因2.WTO宗旨是GATT宗旨的再版和补充服务贸易问题;保护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的特殊问题3.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制定规则,执行规则,政策审议(监督),争端解决(二)WTO成员、组织机构和决策方式1.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2.组织机构(《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4条)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

(1)部长级会议。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

它是WTO常设执行机构。

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并执行《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3)总干事和秘书处。

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其他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3.决策方式(三)WTO的法律地位(《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8条)1.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2.永久的国际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三、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一)法律框架《建立WTO协议》(共16条,结构、决策、成员资格、加入和生效等)A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4 附1 B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个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PIPS)附附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件附3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TM)附4 诸边贸易协定(PTAS)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肉协议1997-12-31国际奶制品协议终止附件1A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已失效)《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保障措施协议》GATT1994内容(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的各项规定(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2)《建立WTO协议》生效前,在GATT1947下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关于豁免的决定,以及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3)1994年达成的对一些条款的谅解,例如关于No.2(1)b的谅解;关于No.17 的谅解;关于No.24的谅解等;(4) 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对各成员的关税削减所作的安排(二)WTO规则与GATT的关系WTO体制不是GATT体制的另起炉灶,相反,它是后者的继承和发展。

1.继承(1)以GATT宗旨为宗旨;(2)吸收了GATT1947的全部条款和达成的法律文件,且以GATT的原则、规则为其调整国际贸易各领域规则的基础;(3)对GATT缔约方的继承2.发展(1)法律地位的明确正式化(2)组织机构的健全规范化(3)对GATT原有调整领域的扩大WTO管辖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业的国际交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4)法律义务的统一性与强制性** 取消祖父条款、多边贸易协定全盘接受、取消灰色区域、收紧解除义务法网第三节GATT1994基本原则及其例外一、GATT1994基本原则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合并构成非歧视原则,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1条)1.实质:GA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另一国家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应该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2.适用范围:进出口关税;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国内税费与规章3.特点: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可能最后导致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临时协议或安排;(2)其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优惠安排和南南合作计划—普惠制(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1.实质: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一旦外国产品进口后,不应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执行上实行内外有别,歧视外国商品。

2.GATT第3条包含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第2款第1句)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章方面所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类的本国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第4款)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1款、第2款第2句)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政府采购(2)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的特殊补贴,但在WTO《反补贴协议》的约束下(三)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GATT1994第2条)(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1.取消进出口的数量限制是一般原则(GATT1994第11条第1款)2.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例外(1)普遍禁止的例外(GATT1994第11条第2款)(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GATT1994第12条第1款)(3)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3.实施数量限制时,也要实行“非歧视管理”(GATT1994第13条)(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二、GATT1994例外条款(一)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GATT第20条引言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第20条第1项规定,任何成员均可采取或强化以下措施:a.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h.为履行国际商品协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i.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相关原料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j.因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为获取或分配产品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

(二)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1.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资料;2.基于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需要对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的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三)边境贸易的例外三、GATT1994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一)GATT第18条(二)GATT第四部分及授权条款,毕业原则(三)普惠制(四)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过渡性安排(最不发达国家、最佳努力条款)第四节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措施的专项协议一、多边货物贸易的其他协议(一)12个协议,还有一个已经到期1.《农业协议》2.《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1995-1-1—2005-1-1,但对中国延长适用至2008-12-31,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4.《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TRIMsNo.2和附件)被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包括:③进口用汇限制;④国内销售要求6.《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7.《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8.《装船前检验协议》9.《原产地规则协议》1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11.《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12.《保障措施协议》二、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激增;“双反”指的是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一)WTO《反倾销协议》1.基本要件(1)倾销的确定①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价值确定的三种方法:A.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B.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C.结构价格②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使用替代国价格(2)损害的确定: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产业建立受阻(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倾销措施(1)临时措施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现金保证金或保函(2)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3.价格承诺(二)WTO《反补贴协议》1.补贴的定义(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2.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禁止性补贴3.补贴的分类(1)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如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2)可诉补贴(“黄灯补贴)(3)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包括:①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②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不可诉补贴属于临时安排,根据SCM协议第31条规定,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临时适用5年。

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补贴已经不符存在。

4.反补贴措施(1)临时反补贴措施(2)反补贴措施(3)承诺:分为出口国政府和出口商(三)保障措施及WTO《保障措施协议》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1)进口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2)进口激增的原因包括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3)进口激增的后果: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激增与严重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实施保障措施必须非歧视2.保障措施的实施(1)救济方式临时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纯粹数量限制、关税配额(2)期限限制:4年,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超过8年(3)非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4)贸易损失补偿(5)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4.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1)立案和调查(2)通知(3)协商(4)临时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12年)第五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移动** GATS适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响基于商业目的所提供服务的政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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