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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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硕强化班法制史纵向横向演变

2018年法硕强化班法制史纵向横向演变

制宜
专职官署——
6、上下比罪 司刑、司刺、
7、同罪异罚 掌裘、掌戮
(八辟之法)
分封制
司法审判制度 人才选拔 官制
婚姻
继承
民事其他
天罚 审判 圜土、夏台、 均台 囹圄、羑里 刑事-断狱-均 金
民事-听讼-束 矢
五听(辞色气 耳目)
世卿世禄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 制(妾限贵族 而言)
1、父 母 之 命 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3、六礼
对外贸易立法 (丝绸之路)互市、符传 铁、兵器、马 匹、铜钱不得 与匈奴互市
西亚中亚各国 贸易优惠政 策,无种类数 量限制,多礼 遇
时间
立法思想
篇章
法律形式
法典(法律法 刑罚
罪名
量刑原则(特 司法机构
地方设置
规)
点)
(含行政机
关)
三国两晋南北 “ 法 律 儒 家 《曹魏律》18 北魏出现格, 曹魏律(新律) 曹魏(恢复五 重罪十条
毁则为贼,掩 贼为藏,窃贿 为盗,盗器为 奸,有常无赦
内奸、外奸、 杀人越货、不 孝不友——处 以重刑且不予 宽赦
1、老 幼 犯 罪 中央常设最高
减免刑罚
司法官为大司
2、区 分 故 意 寇,辅助周王
与过失,惯犯 掌管全国司法
与偶犯
工作
3、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大司寇下设小
4、宽严适中 司寇
5、因地、因时
察举
(“有为而治、
朝 律 = 汉 律 六 劓刑→笞三百 非正、出界、 除外)
乡里亭
诬告反坐
征召
君权神授有、
十篇
→笞二百→笞 僭越、漏泄省
太尉-最高武
辟举
天人感应、大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新 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
元英宗《大元通制》 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

成,至此定型。
元顺帝《至正条格》
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地方官员《元典章》
对元世祖以来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附载五服图➡《大明律》
元明宗《经世大典》
秦国商鞅改法为律(实际上,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律的形式已经出 现),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

命令(制、诏):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解释)

封诊式(调查、勘验、审讯、查封)
廷行事(判例) 课➡汉科

-3-
汉 两晋
律:《九章律》、《左官律》、《酎金律》➡罪名 《上计律》➡考课
令:法律效力高于律(针对性、灵活性)
主要法律形式
立法形式
夏、商
盟誓➡《甘誓》 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诰➡ 西周《康诰》➡
明大诰 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令➡秦朝的“制、诏”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抽象的精神 原则
家族范围内:亲亲父为首 社会范围内:尊尊君为首
忠高于孝 国高于家
西周 (礼)
-4-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及新颁布的重刑法
《大诰》
令。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律。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空前普及,科举考试内容。
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明 明孝宗时删定,与律并行
《问刑条 例》
万历年间重新楫修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律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修订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修订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一、从纵向看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

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

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

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

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

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

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

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一、《魏律》—(《曹魏律》、《新律》)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3、18篇体例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三、“官当”首在《北魏律》和《陈律》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四、《北齐律》1、《名例律》开始于此2、规定“重罪十条”3、最早确立12篇体例五、《开皇律》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确立“十恶”罪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谋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六、历代立法思想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西周—“明德慎罚”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主刑”、“法布于众”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唐朝—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2、重典治“贼盗”;元朝—1、“附会汉法”2、“分而治之”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2、“明刑弻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七、中央审判机关隋唐:大理寺—审判刑部—复审御史台—监察明清:刑部—主审大理寺—复审都察院—监察另:1、《大明律》形成分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2、秋审复审后四种情况(1)情实(2)缓决(3)可矜(4)留养承祀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

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2、凌迟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3、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

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4、审刑院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

5、翻异别勘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

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一、立法指导思想1.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宗法制度2.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3.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4.汉●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5.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6.辽●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7.金●因地因族制宜,多制并存8.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9.明●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典治民)●明刑弼教10.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11.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2.南京临时政府●三权分立、民主共和、防止袁世凯独裁13.北洋政府 (北京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14.南京国民政府●三民主义: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训政保姆论●坚持“党治”: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二、主要法律形式1.夏、商●禹刑、汤刑、誓、诰、命2.西周●亲亲与尊尊、五礼、失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战国●商鞅改法为律4.秦●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5.汉●律、令、科、比6.魏晋●律学7.东魏●麟趾格8.西魏●大统式9.唐●律、令、格、式10.宋●编敕、编例(条例、断例、指挥)、条法事类11.元●条格、断例12.明●大诰、条例13.清●则例14.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例三、重要立法1.西周●吕刑2.春秋●郑国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被庐之法》《仆区法》《茆门法》3.战国●《法经》《分户令》4.秦●《云梦秦简》5.汉●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6.三国●《曹魏律》7.两晋●《晋律》8.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9.隋●《开皇律》《大业律》10.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11.宋●《宋刑统》12.辽●《新定条例》(《重熙条例》)、《咸雍条例》13.西夏●《贞观玉镜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14.金●《皇统制》《泰和律令敕条格式》15.元●《大札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元典章》《经世大典》16.明●《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教民榜文》17.清●《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大清会典》1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0.北洋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暂行新刑律》21.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民法》22.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23.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24.人民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四、罪名1.夏●不孝、昏、墨、贼2.商●乱政、疑众、三风十愆3.西周●贼、藏、盗、奸●违抗王命●寇攘奸宄●五过之疵●杀人越货●不孝不友4.秦●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不直、纵囚、失刑5.汉●危害中央集权制: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逾制(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不如法、事国人过员●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左道,矫制●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危害国家政权:蔽匿盗贼、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惩治思想言论犯罪: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6.北齐●重罪十条7.隋●十恶8.唐●十恶、六杀、六赃、保辜9.元●强奸幼女罪10.明●奸党罪11.清●文字狱(比照谋大逆)12.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罪●《大清新刑律》: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13.抗日民主政权●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五、刑罚1.夏、商●旧五刑:墨、劓、荆、宫、大辟(炮烙、醢、脯)●其他: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2.西周●九刑:墨、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3.秦●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作刑: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财产刑:赀刑、赎刑●耻辱刑:髡、耐●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其他刑:废,谇,免及收,迁4.汉●文景帝废肉刑●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徙边、禁锢、赎刑、罚金,女徒顾山5.三国●曹魏: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6.两晋●西晋:死、徒、笞、罚金、赎7.南北朝●北魏: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废除宫刑●北周:杖、鞭、徒、流、死——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8.隋唐●死、流、徒、杖、笞9.宋●折杖法、刺配、凌迟10.元●笞、杖、徒、流、死(凌迟、斩)●刺字、劓刑、黥刑、醢刑、剥皮11.明●充军刑、廷杖刑12.清●充军、发遣、剌字、枷号●死刑:斩绞立决、斩绞监侯,凌迟、枭首、戮尸13.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大清新刑律》: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14.人民民主政权●创设管制刑、增加无期徒刑六、刑罚适用原则1.夏、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2.西周●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宽严适中●因地、因时制宜(刑罚世轻世重)●上下比罪●同罪异罚3.战国●商鞅变法:连坐法4.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端与不端(区分故意与过失)●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连坐原则5.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6.三国●曹魏:八议7.两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8.南北朝●北魏:官当、存留养亲9.隋●议、减、赎、当10.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私有别)●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合并论罪从重●自首减免刑罚●类推原则●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化外人有犯●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1.宋●《重法地法》(《窝藏重法》、《盜贼重法》)12.元●蒙汉异法、同罪异罚13.明●断罪无正条●涉外案件属地法主义●轻其所轻、重其所重14.清●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15.抗日民主政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平等保障人权●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16.人民民主政权●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惩办战争罪犯●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七、民事立法1.西周●质剂与傅别●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2.唐●民事行为能力:丁年●所有权:加功所有●契约:出举与负债、牵掣、役身折酬●婚姻:义绝、和离●家庭●继承3.宋●不动产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典卖契约:质卷、解贴●财产继承:立继、命继4.元●财产法律制度:阑遗物、契约关系、损害赔偿(烧埋银)●婚姻制度:收继婚●继承制度5.明●财产所有权: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婚姻:义绝●家庭:教令权、主婚权●继承6.清●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民事主体:废除匠籍制度、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债权:区别典、卖两种契约、典当回赎权年限、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继承:昭穆相当、独子兼祧八、经济立法1.秦●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2.汉●专卖制度:盐、铁、酒●抑商政策:告缗令●对外贸易立法:丝绸之路、禁“金戈铁马”3.唐●均田制:口分田、永业田●赋役制度:租庸调法、两税法●专卖制度:榷盐法、茶税法、榷酤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市舶制度4.明●赋役制度:一条鞭法●海外贸易制度:海禁、朝贡5.清●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盐、茶、矾九、行政立法1.汉●皇帝制度●中央:三公九卿●尚书台●地方:郡、县(东汉末期:州、郡、县)●荐举和考试: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太学补官●考核:上计●致仕●监察:刺史、司隶校尉、三独坐、六条问事、御史九条2.唐●三省六部制●科举制●考课:四善二十七最●致仕●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一台三院3.宋●中央: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地方:路、府(州)、县●科举:糊名(弥封)、誊录、回避●官制:官、职、差遣●考课:“四善三最”,磨勘制、历纸制●台谏:御史台、谏院4.元●中央: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科举制:经义取士制度●监察制度:御史台(中台)、行御史台(行台)、《风宪宏纲》5.明●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内阁大学士●地方:省、府(直隶州)、县●科举●都察院6.清末●咨议局与资政院●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十、司法机构1.夏●圜土、夏台、钧台2.商●圜土、囹圄、羑里3.西周●主审判:司寇4.秦●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5.汉●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6.魏晋●主审判:廷尉(曹魏:律博士)7.南北朝●主审判:大理寺(北齐)8.唐●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9.宋●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10.元●主审判:大宗正府、宣政院、刑部●主监察:御史台11.明●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厂卫●申明亭12.清●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内务府、宗人府、理藩院13.清末●司法行政:改刑部为法部●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14.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司法部●审判:临时中央审判所15.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审判:大理院●行政诉讼:平政院●审检分立16.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后曾改归行政院统辖)●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特种刑事法庭17.工农民主政权●审判:临时最高法庭18.抗日民主政权●审判:高等法院●审检合一制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夏商●神权政治:天罚与神判2.西周●狱(断狱)、讼(听讼)●钧金和束矢●五听3.秦●告发、纠举●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讯狱与治狱●爱书与封守●读鞫与乞鞫4.汉●告诉与举劾●鞫狱、辞服、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5.三国两晋南北朝●西晋: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测罚(南梁)与测立(南陈)6.唐●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辞牒)●回避制度:换推制●诉讼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7.宋●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8.元●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开始出现诉讼代理●"约会"制度9.明●严厉制裁诬告行为●严禁越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10.清●限制告诉权●刑事审判程序●回避制度●秋审制度: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幕友、胥吏11.清末●四级三审制●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2.南京国民政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试行律师制度13.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四级三审制●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14.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四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15.工农民主政权●四级二审制16.抗日民主政权●两审终审制,抗战后期一般都改为三级三审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17.人民民主政权●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人民法庭。

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

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

私铸银元罪
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
讯、交通、卫生等罪
《大清新刑律》才取消十
恶、官当、八议、按官秩
良贱服制入罪

司法官办案责任: 不直 纵囚 失刑

强奸幼女罪(10 岁以下)
两汉
危害中央集权犯罪——阿 党附益、左官、非正、出 界、僭越、漏泄省中语、 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 谩、诋欺、诬惘,废格诏 书,怨望诽谤,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犯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 和失阑 危害国家政权犯罪——沈 命,见故知纵,群饮酒, 通行饮食
权能分治 -权-政权-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选举、罢免、创制、复 决 -能--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
五权宪法: 国民大会-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四项政权 政府-五院-治权
建国三时期: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训政保姆论-胡汉民-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理论依据
2、篇章体例
帝废丞相直属六部 内阁
通政史司
“九卿”=六部尚书+通政史+左都御史+大理卿
监察制度:御史台→督察院 巡按御史 六科给事中
三法司(三司会审):、大理寺、刑部、督察院
厂尉
申明亭:里老
三法司同明朝,刑部职责有改变:司法行政→司法审判
内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
行政司法分立
刑部 → 法 部 (司法行政) 省按察司→提 法史司
肉刑(刺字、劓、黥)
酷刑(醢 hai 刑、剥皮)
笞刑尾数十改七
元初折杖法→徒刑+附加杖刑
公开允许私刑
烧埋银-具有损害赔偿性质-蒙古人借此逃避刑事追究
充军 (宋元存在, 明广泛适用)
廷杖 (源于东汉明 帝,非明首创)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县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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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刑律统类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战国
法经

云梦秦简 秦律


宋刑统
大扎撒
庆元条法事类(留有残本) 至元新格
窝藏重法
大元通制
重法地法
元典章
北洋政府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草 案) 贿选宪法 (1923 年中华民 国宪法)
暂行新刑律 单行刑事法规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补充条例 暂行法院编制法 平政院编制令
三司推事
二府三司(计相):中书门下枢密院、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
监察制度:台殿察三院
台谏 监司、监州
中书省-六部 枢密院 宣政院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司法行政与审判)、宣政院
注:元朝没有大理寺,大理寺职能部分归刑部,但审判权常被大宗正府、诸王、驸马侵夺
北洋政府

商鞅《秦律》改法为律
两汉
律令科比
律、令(改令为“制”“诏”)、 品 式 章 程 → 至 西 魏 形 成
法律答问、封诊式、廷刑 “式”



南京国民政府
4、法律、法典
夏商
习惯法-禹刑、汤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新律) 晋律(泰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则例 少数民族专门法规
私铸银元罪
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
讯、交通、卫生等罪
《大清新刑律》才取消十
恶、官当、八议、按官秩
良贱服制入罪

司法官办案责任: 不直 纵囚 失刑

强奸幼女罪(10 岁以下)
两汉
危害中央集权犯罪——阿 党附益、左官、非正、出 界、僭越、漏泄省中语、 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 谩、诋欺、诬惘,废格诏 书,怨望诽谤,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犯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 和失阑 危害国家政权犯罪——沈 命,见故知纵,群饮酒, 通行饮食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1、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 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 法外酷刑普遍
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两汉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谋反、大逆除外)
8、司法行政机构之一
夏商 西周 春秋 战国 秦 两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 唐

元 明
清 晚清 南京临时政府
中央常设最高 司法官为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专职官署—— 司刑、司刺、 掌裘、掌戮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司法机关:“九卿”之廷尉—职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
大理寺→大理院(审判)
高级、地方、 初级审判厅
审检合署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三权分立
立法权:参议院
最高司法权:临时中央裁判所
8、司法行政机构之二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平政院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刑事庭
县:初级审判厅(实际未设立)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大理寺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帝废丞相直属六部 内阁
通政史司
“九卿”=六部尚书+通政史+左都御史+大理卿
监察制度:御史台→督察院 巡按御史 六科给事中
三法司(三司会审):、大理寺、刑部、督察院
厂尉
申明亭:里老
三法司同明朝,刑部职责有改变:司法行政→司法审判
内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
行政司法分立
刑部 → 法 部 (司法行政) 省按察司→提 法史司
反逆、叛、降、恶逆、 (三谋五不)
斗讼六杀—谋杀 故杀斗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谋反、谋大逆、谋叛、 杀 误杀 过失杀 戏杀
内乱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杂律六脏—受财枉法、受
孝、不睦、不义、内乱 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
强盗、窃盗、坐脏
保辜制度

晚清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谋反罪→内乱罪
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隆礼,重刑 (立法原则)

缘法而治 严刑重法
法令由一统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暗用明不用,名废实不 废”
两汉
黄老思想、约法省刑→德 主刑辅、礼法并用 (“ 有 为 而 治 、 君 权 神 授 有、天人感应、大一统”)

刑乱之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南京国民政府
核心:三民主义 立法原则:坚持“党治”-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晋死徒(作)笞赎金
北魏死流徒杖鞭,初成劳役刑中心
北周杖鞭徒流死,道里远近分五等
北齐为隋唐新五刑体系建立奠定基础
《开皇律》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
死(斩+绞) 流(增设加役流) 徒杖笞(分五等) 注:仅流刑有所改变
折杖法(首创)
刺配凌迟(非首创)
斩决、流放、用柳条责打→沿汉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
肉刑(刺字、劓、黥)
酷刑(醢 hai 刑、剥皮)
笞刑尾数十改七
元初折杖法→徒刑+附加杖刑
公开允许私刑
烧埋银-具有损害赔偿性质-蒙古人借此逃避刑事追究
充军 (宋元存在, 明广泛适用)
廷杖 (源于东汉明 帝,非明首创)
发遣(首创)——徒罪以上文武官员
死刑(立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尸
文字狱
主刑: 死刑(仅绞刑 一种)、无期、 有期、拘役、 罚金 从刑:褫夺公 权、没收
北周:廷尉→秋官大司寇
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司法审判权:尚书台(省)-三公曹、两千石曹、都官曹、比部
三省六部制
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
尚书省下设六部
监察制度: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 六位“大察官”→明“六科给事中”
司法审判权-大理寺
司法行政机关-刑部
监察机关(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御史台

轻其所轻(轻微触犯礼教、 典礼) 重其所重(贼盗、币帑 tang3、钱粮等事)
强盗、窃盗罪犯服刑完毕 后发回原籍充“警迹人”
谋大逆: 唐——斩+连坐父与子(10 岁以上) 明——凌迟+连坐祖父、父 子孙、伯叔父
南京国民政府
新刑法-《中华民国刑法》 客观主义→侧重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 报应主义→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 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
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官当入律

完善八议、官当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晚清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重法地法”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吸收)
4、自首减免刑罚(自新)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9、同居相隐不为罪
北齐律 12 篇 首创《名律例》的法典篇 目(刑名法例二合一)

《大清律例》 六部分篇
晚清
六部分篇→按性质分 30 门
抛弃“诸法合体”→总则+ 分则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 体系
六法体系——基本法典 (无行政法)+相关法规+ 判例、解释例
6 个门类法律法规 -《训政时期约法》 (宪法)+民法、民诉、刑 法、刑诉、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1936 中华民国 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刑法 刑事特别法(共产党) 中华民国民法
两汉
“约法三章”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 朝律=汉律六十篇
箠令

大明律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 民事诉讼律草案

奸党罪
十恶→诸恶(重点打击谋 反罪)
南京国民政府
吸纳西方:侵害直系亲属 犯罪行为,加重处罚
6、刑罚
夏商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两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 唐 宋 元
明 清 晚清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西周
九刑 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春秋
战国
商鞅 连坐法
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囊扑,定杀等) 肉刑(墨(黥)、劓,斩左右趾(剕)宫等)
恢复部分清朝旧刑(发遣、 笞刑) 主刑和从刑 增保安处分(拘禁+非拘禁)——少年犯+有嫌疑之人
死刑、无期、有期、褫夺公权、没收
7、量刑原则&特点
夏商
西周
春秋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
7、同罪异罚(八辟之法)
战国
《法经》6 篇 总则在后 盗贼网捕杂具(具法相当 于总则) 杂法六禁:淫狡城 嬉徙金

《宋刑统》 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 式附于后


《元典章》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 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 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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