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开展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区完成了5种产品的全国联动抽查任务。
现将联动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联动抽查工作任务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印发了《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落实2016年国家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6〕143号),并要求承检机构组织相关抽样检验人员认真学习《2016年全国联动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全国联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我区本次承担全国联动抽查的产品是床上用品、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细工木地板、冷轧带肋钢筋、复混肥料5种产品,总局计划抽查66家企业66批次,我区实际抽查62家企业62批次产品,合格60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96.7%,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
其中,床上用品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18批次,合格率为90%,不合格检出率为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细木工板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冷轧带肋钢筋抽查2家企业2个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100%,;复混肥料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20批次,合格率为100%。
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加强与牵头机构的沟通,对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中不理解的条款及时与牵头机构联系,以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实施;三是组织承检机构技术骨干参加总局任务布置会,学习细则,了解精神,掌握要点;四是承检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做到抽样、任务下达、检验、审核汇总、设备器材保障责任到人。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各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标委会)管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级标委会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级标委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成立满一年的24家自治区级标委会,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细则》(附件2)及《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三、考核方式(一)自评。
请各自治区标委会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报表》(附件4);全面总结2016年工作成效、主要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注意突出新举措、新亮点;提出2017年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
(二)现场考核。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自治区级标委会成立的时间顺序,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场考核评分表》要求,组织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领域专家现场考核。
考核时间定于2017年9月、10月。
四、报送要求自治区级标委会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自评及总结材料纸质件寄送至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邮编:010070)。
电子件发送邮箱:***************。
五、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米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草原杯”)和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以下简称优质样板工程)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其中“草原杯”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及单位、自治区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审查、工程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获奖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站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第四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根据每年申报及评选情况确定。
其中,“草原杯”每年获奖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当年工程数量及申报工程较多时,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引领行业提升工程质量、体现节能环保、实现社会效益。
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等先进技术提升工程品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适应新形势 迎接新挑战把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推向新阶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18
•【字号】内发改费函[2017]463号
•【施行日期】2017.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标准化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发改费函[2017]463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培训费和委托检验费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范围的函》(内质监财函[2017]234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你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计量检定(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不得收费。
二、有关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含测绘仪器、测绘产品)和
非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五、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8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内质监审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企业:《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减轻企业负担,体现质监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规范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的非内蒙古质监局直属系统的现场审核人员。
内蒙古质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规定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实际制定。
第四条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核人员,在审核工作期间(自报到之日起至审核结束日为止)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在自治区质监局机关报销,不得要求或接受申请单位承担上述费用。
第五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出行往返的机票购买均由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火车票、汽车票自行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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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
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
各盟市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内质监质发〔2011〕4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全区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产品,是指具有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按本实施细则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
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评定。
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