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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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2002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是农业银行为加强信贷科学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自行研制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农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CMS为农业银行信贷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的软件,也是农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考核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第三条CM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分别建立数据中心。

总行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数据分析中心;一级分行是各省(区、市)分行的数据集中行和管理行。

第四条CMS涵盖了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授权(转授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担保、以资抵债、或有资产垫款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科技部门是指:各级行科技处(科、股)和运行中心。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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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规范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贷款工作的安全性、合法性、便捷性,加强风险控制,维护银行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办理各类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业务管理操作。

第二条业务范围1、本银行在正常贷款业务中的信贷证明及其它法律需要的信贷证明业务,包括各类对借款人取得贷款及其他人员的财务资信进行书面证明的业务。

2、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提出特定要求时,经银行同意,可以出具特定性质的信贷证明。

3、在各类贷款业务中为了安全、便捷地进行落实或保证,银行可以向贷款申请人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贷款承诺书。

第三条业务流程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担保(保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到申请银行办理相应业务。

2、申请人签署相关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银行营业部,由信贷工作人员审核。

3、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在审核后进行预审,并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业务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与其协商可行的时间安排。

4、出具信贷证明或贷款承诺书的程序符合保密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出具。

第四条业务费用1、本银行为处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提供有偿服务。

2、信贷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10元,以支付银行工作人员及使用设施设备、耗材等费用。

3、贷款承诺书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业务保密1、本银行将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隐私。

2、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顾客及企业机构信息,严禁泄露银行内部资料。

3、银行将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系统。

对非工作需要的信息不得外传或上网。

第六条业务监督1、本银行对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各项操作,实施内部监督控制,遵循“三重原则”:主管领导重视、配合检查、自我管理。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促进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内惯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在发出信用证、提示付款、承兑、议付、电汇、付款和垫款等方面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1.发证服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申请,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符合国际信用证要求的信用证,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出具信用证前,银行应当审查申请人或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交的单据,确保真实、有效。

2.提示付款服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证条款,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付款或者承兑。

3.议付服务根据客户要求,银行可以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议付单据。

4.承兑服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证条款,承兑单据,并根据客户指示进行付款。

5.电汇服务银行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电汇。

6.付款服务银行应根据业务条款,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付款。

7.垫款服务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授权,对将来应收的汇款进行垫款。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申请信用证业务,提交相关申请及资料。

2.银行受理申请,审核资质并调查信用状况。

3.银行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并出具符合国际信用证要求的信用证。

4.银行根据信用证要求进行提示付款、议付、承兑、电汇等服务。

5.银行进行结汇。

第五章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双方自行协商,若无法协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业务风险1.信用风险:银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应当重视客户的信用状况,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进行准确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实行谨慎操作。

2.市场风险:银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应当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并对货物出口地、贸易方式、货币种类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预测和研究,从而避免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

3.操作风险:银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应当加强操作员培训,提高业务操作的质量,全流程控制和管理,防止因操作不规范、缺乏管理和控制造成的损失。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银行信贷证明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

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我行受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五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明、资质等级证书、开户许可证;(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三)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七)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三)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规定须提供《银行信贷证明书》;(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在开展信贷证明业务过程中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下面就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介绍。

一、业务范围银行信贷证明业务包括:商业信贷证明、房产抵押证明、存款证明、收入证明等。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贷证明服务。

二、服务流程1. 接待客户:银行在接待客户时应当认真询问客户的需求,并选择适当的证明种类和形式。

2. 验真核实: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证明信息进行真实核查,确保核实结果与客户提供的信息相符。

3. 分级评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记录、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评级,评定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4. 准备材料: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所需形式进行排版、打印。

5. 客户确认:银行应当在向客户交付证明材料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与义务,并让客户确认证明内容无误。

6. 交付证明:银行应当按照客户要求交付证明,保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信贷证明业务时应当注意风险控制,防范欺诈行为的出现。

具体措施包括:1. 完善制度: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2. 严格审查:银行应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核实。

3. 风险提示:银行应当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尽可能提供风险提示,避免担保风险和违约风险。

四、业务要求银行开展信贷证明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真实准确: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证明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

2.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应当在开展信贷证明业务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 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应当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不得将客户信息泄漏或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

4. 责任明确:银行应当在业务办理中明确服务责任,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

五、业务监督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在开展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建总发[2019]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信贷证明业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附式1),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附式2)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99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西安、武汉、成都、杭州、南京、济南、广州市分行:现将《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达到的办法:(一)资本充足率和可购置固定资产比例两项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限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要求,在此期间暂不处罚。

2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贷款质量指标未控制在《办法》规定比例之内的,由城市合作银行提出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限期达到规定比例。

在此期间内暂不处罚。

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在成立时存贷款比例指标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均按《办法》规定的存贷款比例执行;存贷款比例指标未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鉴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存贷款比例差异较大,其存贷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报总行核批,逐年达到《办法》规定的比例。

二、建立城市合作银行重点联系行制度。

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兰州、重庆、昆明、广州、深圳、郑州、武汉、南京、宁波、青岛和厦门等15家城市合作银行为重点联系行。

各重点联系行要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贷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并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调整存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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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系指根据授信申请企业要求,在其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评审同意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

信贷证明往往被要求与投标或履约保函一并出具。

第二条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授信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

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三条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本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辖属分行办理信贷证明业务应逐户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各分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信贷证明业务的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在各行有关业务权限调整之前,凡没有足额现金质押(包括本行存单)的信贷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信贷证明须逐户报上级行审批: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授信权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币以人民币折算计,下同)。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

3.亏损行信贷证明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

第六条凡有足额现金(包括本行存单)质押的信贷证明不受审批权限的限制,各行可以自行办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应按照《ⅩⅩ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并经本行有权签字人审批。

对于超授权的业务,应按总行下达的岗位分级授权规定逐级申报。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送审循环授信额度的信贷证明业务,除参照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等;送审一次性授信额度时,除应按循环授信审查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信贷证明文本格式等资料。

需上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证明授信业务还须提供:1.经办行的送审表;2.经办行的审查报告、贷审会意见、企业信用评级表等;3.上级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出具信贷证明前,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信贷证明申请人填写“开具信贷证明申请书”(见附件1),签妥信贷证明(总)协议,并支付首笔手续费。

第十条出具信贷证明时应执行我行的信贷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逐个填具格式内所有内容,填写信贷证明期限必须明确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如需按我行信贷证明格式以外的格式出具,须上报总行法律事务室和授信管理部审批。

第十一条出具信贷证明后,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开出信贷证明凭证》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二条在信贷证明有效期内,如发生信贷证明项下的贷款需求,分行应在履行义务前30天按流动资金贷款要求重新评估项目的风险和还款来源,审查并落实贷款担保,按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信贷证明提前解除后应及时向业主收回信贷证明正本。

信贷证明到期或我行履行完信贷证明项下有关义务后一周内,无论信贷证明正本是否收回,经办人都应填写《信贷证明核销凭证》,办妥信贷证明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凡需展期的信贷证明,一律按有关的审批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如要对已出具的信贷证明项下的金额、期限、责任范围等主要条款作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授信审查和授信要求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应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查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的全面分析,根据申请人的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状况、行业特点、履约能力、施工业绩以及为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重点分析其近两年各项状况,并对授信年度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预测,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可授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合理确定信贷证明额度和期限。

第十七条开具信贷证明的对象除满足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信用等级在AB级及以上(AB级以下的须落实100%保证金、本行存款质押);2.信贷证明项下的项目为省级及省级以上或世界银行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往来关系、资信情况良好、无违约记录的申请人及提供外资银行担保的申请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循环授信额度。

审查循环授信额度时,除审查上述第十六条、十七条要求的内容外,主要还应审查:1.申请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及信贷证明项下的资金在我行结算情况。

2.申请人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申请人在行业中的排名。

第十九条在确定循环授信额度时,必须明确授信条件,包括对承揽项目、开立中长期限的最高比例、保证金比例等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对AB级客户在往来初期(一般为一年)只能给予一次性授信额度。

审查一次性授信额度,除审查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要求的内容外,主要还应审查:1.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合法性资料、业主情况等;2.过去项目的履约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审查信贷证明项下的贷款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申请人与项目有关方发生业务往来出现资金短缺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章金额、期限、币种、费率第二十二条每笔信贷证明的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标的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30%。

信贷证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信贷证明的币种为人民币或我行国际结算可受理外币币种。

第二十四条信贷证明的收费标准为0.1%~0.45%的年费率,各行可自行决定按季、半年度或一次性收取。

第一笔收费时间应在信贷证明开具之前。

项目开标后,如申请人未中标,已收取费用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信贷证明的主要内容有:1.信贷证明编号;2.各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3.出具信贷证明的项目名称、标号及履约合同编号;4.信贷证明的金额、期限(应明确生效日及到期失效日)。

出具的信贷证明必须盖分行公章。

第六章授后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信贷证明台账,台账应包括出具日期、申请人名称、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信贷证明金额、有效期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档案,并入客户档案管理。

档案资料应包括: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信贷证明申请书);2.经办人员撰写的调查报告;3.信贷证明;4.信贷证明协议书;5.授后检查报告;6.如发放贷款,有关贷款的所有资料;7.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出具的信贷证明及时进行授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检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如有重大变化,原因是什么;2.项目项下经营情况、资金核算情况;3.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有关合同规定。

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经办行应亦按季向上级行提交有关项目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危及我行债权利益时,我行有权终止履行信贷证明项下的义务,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招标人:1.甲方内部发生重大经营体制变化,包括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减资、停业、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2.修改章程;3.重大诉讼案件,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其他足以对甲方财务状况或其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分行应每季向总行报送信贷证明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

报送时间为每季后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开具信贷证明申请书编号:()单位:万(美)元--------------------------------------------||名称||||-----------|------------------------|||地址||||-----------|------------------------||申请人概况|电话及传真||||-----------|------------------------|||法人代表||||-----------|------------------------|||开户行及账号|||-----|-----------|------------------------|||招标人||||-----------|------------------------||信贷证明|招标项目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信贷证明金额||||-----------|------------------------|||申请信贷证明期限|||-----|------------------------------------||招标书确|||定的期限|||-----|------------------------------------||项目所需|||资金来源|||------------------------------------------||ⅩⅩ银行行:||||申请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各项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章(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2:ⅩⅩ银行人民币信贷证明业务情况季报表年第季度分行全辖:单位:万元------------------------------------------------------------|编|信贷证明|信用|序||出具|||反担保单位名称|信用||有问题信贷证明发生情况|||||||项目名称||有效期|受益人|||余额|-----------|备注||号|申请人名称|评级|号||金额|||(包括抵、质押)|评级||日期|放款额|||-|-----|--|-|----|--|---|---|--------|--|--|----|------|--|||||||||||||||||-|-----|--|-|----|--|---|---|--------|--|--|----|------|--|||||||||||||||||-|-----|--|-|----|--|---|---|--------|--|--|----|------|--||||||||||||||||------------------------------------------------------------ⅩⅩ银行外汇信贷证明业务情况季报表年第季度分行(全辖)单位:万美元-----------------------------------------------------------------|编|信贷证明|信用|序||出具金额|||反担保单位名称|信用||有问题信贷证明发生情况|||||||项目名称|-------|有效期|受益人|||余额|-----------|备注||号|申请人名称|评级|号||原币种|折美元|||(包括抵、质押)|评级||日期|放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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