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案例汇总
罗翔讲法律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中国知名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他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法律解读,赢得了广大学生的喜爱。
罗翔讲法律,以其权威性、实用性、趣味性深受人们喜爱。
本文将以罗翔讲法律中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解读法律背后的故事。
二、经典案例一:高铁霸座男2018年,一位男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座位,引起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高铁霸座男在列车上强行霸占座位,导致其他乘客无法正常乘坐。
经调查,该男子并无座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座。
最终,他被警方行政拘留。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案例启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乘客的权益,还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在乘坐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经典案例二:男子当街殴打妻子2019年,一位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抓获。
经调查,该男子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
最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3. 案例启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应予以谴责。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典案例三: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遇车祸2020年,一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罗翔老师搞笑案例

罗翔老师搞笑案例
罗翔老师是一位著名的搞笑艺人和网络红人。
他擅长通过讲述生活中的真实故事和独特的幽默感来取悦观众。
以下是一些罗翔老师的搞笑案例:
案例一:网约车
罗翔老师在他的表演中经常会分享关于坐网约车的经历。
他讲述了一次他坐网约车司机刚开始很客气,一路上都是“大哥,这边转一下”“大哥,请停车一下”,结果最后司机摇下车窗大喊:“大哥,请帮我看一下后面有没有车!”
案例二:追星误会
罗翔老师分享了一次他追星时的尴尬经历。
他告诉大家他曾经追着一个明星跑了半个城市,最后才发现他追的是一位路人甲,而那位明星早已坐在后面的咖啡店里喝咖啡看热闹。
案例三:卖萌
罗翔老师经常在表演中卖萌,模仿小孩子的可爱举止和口吃表演。
他会用夸张的语气表达自己的需求或感受,让观众们忍俊不禁。
这些案例只是罗翔老师搞笑艺术中的一部分,他的表演风格独特幽默,以真实的
故事和演绎吸引着观众和粉丝们的笑声。
罗翔的经典案例及评析

罗翔的经典案例及评析
罗翔是一位著名的法律评论员,通过他的视频节目,他向大众解读了许多经典案例,并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析。
下面是一些罗翔经典案例及评析的例子:
1. '幸存者被强迫与凶手结婚'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个女性在幸存了一次杀人事件后被迫与凶手结婚。
罗翔分析了婚姻自由、人权、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对这个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评析。
他指出,这个案例涉及到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2. '房屋现场勘验证据失效'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因为警方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的失误,关键证据无法使用。
罗翔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并对这个案例的影响进行了评析。
他指出,现场勘验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如果不严格执行规定,将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性,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3. '公司隐瞒产品安全问题'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
罗翔分析了产品责任法和企业道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对这个案例进行了评析。
他指出,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如果故意隐瞒问题,将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评析,罗翔不仅向大众普及了法律知识,还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思考。
他的视频节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道德和价值观,并提醒人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这些案例的评析也使人们更加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促进了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罗翔的经典案例及评析不仅是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引导社会进步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大学生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引发了一场关于“言语自由”的激烈讨论。
罗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社会现象的评论,表达了自己对于某一事件的观点。
然而,这篇评论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罗翔的言论过于激进,甚至涉嫌违法;也有人支持罗翔的言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二、案例经过1. 罗翔发表言论罗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社会现象的评论,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评论中,罗翔表达了自己对于某一事件的观点,并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和批评。
2. 网友争议罗翔的评论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争议。
一部分网友认为罗翔的言论过于激进,甚至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部分网友则支持罗翔的言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 学校介入针对罗翔的言论,学校方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对罗翔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并要求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
4. 法律咨询罗翔在事件发生后,咨询了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言论可能涉嫌违法。
在律师的建议下,罗翔决定停止发表相关言论,并公开道歉。
三、案例评析1. 言语自由的法律边界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罗翔的言论虽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罗翔的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2. 学校的处理方式学校在处理罗翔的言论问题时,采取了批评教育的措施,要求其深刻反省,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
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教育责任,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导语:罗翔,一个曾经充满争议的名字,如今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知名人物。
本文将以罗翔的典型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大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例背景罗翔,1990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后赴英国牛津大学深造。
2015年,罗翔回国担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因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迅速在网络上走红。
然而,2017年,罗翔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拘留,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罗翔在牛津大学期间,结识了多名同学,并成立了一家名为“牛津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
2015年,罗翔回国后,继续经营该公司。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罗翔涉嫌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资金,被警方立案侦查。
2. 案例争议(1)关于罗翔的定性在罗翔案件中,公众对其定性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罗翔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罗翔的行为属于商业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
(2)关于罗翔的悔罪表现罗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悔罪,并愿意退还非法所得。
然而,部分公众对此表示质疑,认为罗翔的悔罪表现不足以减轻其罪行。
3. 案例启示(1)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罗翔案例提醒我们,大学生在追求学业和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法规,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2)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同时,要加强团队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3)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大学生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三、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1. 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某大学生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在一次夜市购物时,小王趁商家不注意,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手机。
罗翔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于欢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例之一,也是罗翔教授在法律教育领域内深入剖析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于2016年,主要涉及被告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长期遭受母亲遭受虐待,持刀将施暴者刺伤致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罗翔教授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揭示了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二、案情概述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一名女子苏某因家庭矛盾,长期遭受母亲虐待。
于欢,苏某的男友,目睹母亲遭受虐待,心生愤慨。
在一次施暴过程中,于欢持刀将苏某刺伤致死。
随后,于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于欢是否应被免除刑罚?3. 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人性关怀?四、罗翔教授的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罗翔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于欢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苏某的施暴行为正在进行,且具有持续性。
(2)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苏某的施暴行为,具有防卫意图。
(3)于欢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苏某死亡的后果。
2. 正当防卫的适用罗翔教授指出,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于欢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个人因素。
(2)施暴者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
基于以上因素,罗翔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正当防卫,但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于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当从轻或减轻。
3. 正义与人性关怀的平衡罗翔教授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律应兼顾正义与人性关怀。
一方面,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人的情感,关注人的尊严。
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于欢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当调整。
罗翔法律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引言罗翔,中国著名法学专家,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翔教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幽默风趣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案例分析,深受广大学生和网友的喜爱。
本文将集锦罗翔教授在法律教学中的一些经典案例,以飨读者。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
在经营过程中,餐馆欠下巨额债务。
后因经营不善,餐馆倒闭。
李四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餐馆,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五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赵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年三万元。
租赁期满后,赵六未支付租金,王五要求赵六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赵六应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3.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刘七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刘七每月工资五千元,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刘七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工资。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刘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4. 案例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情简介:陈八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陈八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本案中,陈八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罗翔讲过的案例

罗翔讲过的案例
1.'小草莓'事件:一位年轻女孩因为在网上发帖反对某知名网红,被网红和其粉丝团队恶意攻击,甚至暴力威胁。
网民的声音最终让这位网红被迫道歉并停止造谣和攻击。
2. '袁隆平事件':一个人上了热搜并不一定代表他红了,但却
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
一位学者发表了关于袁隆平的不实言论,结果被广大网民批判并谴责。
这位学者最终被迫退回职务并道歉。
3. '校园欺凌事件':罗翔讲述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其中一位
被欺凌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选择了自杀。
这个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学校和家长更加重视校园欺凌问题。
4. '女孩遇害事件':一位年轻女孩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遇害,引
发了全民关注和哀悼。
但随后,有人在网络上炒作并制造谣言,试图从这个事件中获得利益。
这个事件再次提醒我们要警惕网络谣言的影响。
5. '司法不公事件':一位被指控犯罪的年轻人,因为无法支付
高额保释金而被羁押。
但后来,他被证明无罪,但在羁押期间却遭受了种种不公待遇。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要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不公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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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
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
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
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
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张三à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李四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
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
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
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恐怖活动犯罪1、恐怖组织: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
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
机长紧急迫降。
解答: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
)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 à破坏交通工具罪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
解答: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
)8、偷下水道井盖。
解答: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和盗窃罪想象竞合)枪支类犯罪1、想偷钱,却偷了枪à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2、想偷枪,偷到了枪à盗窃枪支罪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à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a. 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à非法持有枪支罪b. 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à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à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7、甲对乙说:“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
”乙把枪给了甲。
解答: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解答:军人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典当行à非法持有枪支罪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
解答: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交通肇事罪: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
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解答: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解答: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解答: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解答: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à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5、“水库案”: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
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
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
解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
解答: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7年以上)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à危险驾驶罪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酒后开车撞死人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司法解释关于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
(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
)总结: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
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1、“二环十三男案”: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
是否构成此罪。
解答:“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
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解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大头娃娃”事件: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过低,奶粉跟清水差不多,导致食用奶粉的小孩长期营养不良。
解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达到销售额五万元的标准,这样很难定罪的;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年是乙以此罪起诉惩罚,但事实上是类推解释,因为营养不良是不包括在内的。
2、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用地沟油、白酒里面加敌敌畏、福尔马林泡凤爪、泡蔬菜、用粪便做臭豆腐、瘦肉精,都是“掺入”;但是如果蘑菇店,用毒蘑菇熬汤卖给别人喝,解释为“掺入”,也是可以接收的。
3、味千拉面事件:说是骨头汤、但其实是味精调料。
解答:140条是兜底性条款。
不可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考虑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没有处理这家公司)4、化妆品毁容事件:生产的化妆品导致数千人毁容。
解答:140条与148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但在这里,重法优于轻法。
走私罪:1、罪数问题:走私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暴力抗拒缉私→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如果妨害公务造成他人重伤→走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2、认识错误:张三让李四带淫秽光盘入境,并告诉李四这是普通的光盘。
李四听信入关时被抓获。
解答:主观→普通光盘客观→淫秽物品,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司法解释确是认为,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