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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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1、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与生产 经营有关活动中,动物、动物产品感染致病性微生物,以及扩散的可 能性进行的一种分析、估计和预测。实际上是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发展 趋势做的分析、评价和预测。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 点。
追溯管理的基础是养殖档案和动物标识,关键是网络和数据库
建设,保障是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首先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去向的情况,
以及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的情况,包括动物的疫病发生、诊疗、用药
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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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4、完善疫情的监测制度。明确加强网络建设,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监测体 系,包括国家的疫控中心、流行病学中心、分中心、参考实验室。监测 计划分为两级,农业部制订全国的,省兽医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监 测是个法定的行为,由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是强制性 的技术执法活动,服务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从事动物的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配合监测工作。
由于其饲养时间长,对当地的养殖业和人体健康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而且
它一旦有疫病不光横向传播,还可以垂直传播,因此必须加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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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7、完善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防疫合格证本身这个制度就是一种行政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发
放的范围缩小了(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 处理场所)。明确了实施许可的应该具备的条件,总共规定了六项。 特别是第六项给了农业部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做很多的细化。集贸市 场做了特殊的规定,没有采取事先审批的办法,而是法律规定明确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必要性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
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最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解读如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同样可以要求狗贩出具这些动物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如果犬只已经在运输途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行程路线、动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以
及车辆备案信息。
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农业农村部门同样需要介入调查执法。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暂时只能提供中文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实施防治动物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动物防疫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加强动物疾病早期监测和预警,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防控,推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护动物,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发展。
保障动物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福利,在防疫工作中落实畜禽养殖良性循环、减少投入、增加病害防控投入和提高兽医卫生技术推广应用。
(三)科学技术,市场驱动。
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加强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动力。
(四)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资源调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农牧民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疫知识,增强农牧民和养犬养猫等宠物饲养人员的防疫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动物防疫工作和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应当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按照规定收集、推送和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情况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预警机制,根据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流行和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加强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动物防疫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目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解读二:总则 (5)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宏观背景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
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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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swine carcass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emergency slaughter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synchronous inspection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bio-safety disposal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flock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
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7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并上墙公示,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病死的生猪。
4.8已经入厂(场)的生猪,未经驻厂(场)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厂(场);确需出厂(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厂(场)。
5 检疫设施和检疫员要求5.1屠宰厂(场)入口设置屠宰检疫值班室。
5.2厂内设置屠宰检疫室。
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下的,检疫室面积15m2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室面积不能低于30m2。
5.3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
5.4屠宰检疫设施5.4.1检疫室内基本设施: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消毒器具。
5.4.2检疫室检验设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
5.4.3 现场检疫器具: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骨钳、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7.3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
7.4在宰前检疫环节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况的生猪,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5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7.5.1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5.2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封锁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动物防疫措施。
7.5.3病猪、同群猪按GB 16548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5.4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5在解除封锁后,恢复屠宰须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6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7.7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防疫措施。
7.7.1病猪按GB16548的办法处理。
7.7.2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7.7.3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8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5、7.6、7.7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7.9对宰前检疫检出的病猪,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7.10检疫员在宰前检疫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8、宰后检疫8.1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8.2头、蹄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8.2.2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
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
8.2.3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4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体的囊尾蚴寄生。
8.2.5视检鼻、唇、齿龈、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3内脏检疫8.3.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包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3.2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8.3.3肠系膜淋巴结检查。
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
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8.3.4脾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
必要时,剖检脾髓。
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3.5肺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3.6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
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3.7肝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8胃肠检查。
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9肾脏检查(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
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
8.3.10必要时,剖检膀胱有无异常,观察黏膜有无充血、出血。
8.4胴体检疫8.4.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8.4.2外观检查。
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
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8.4.3淋巴结检查。
剖检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髂内淋巴结、股前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或髂下)淋巴结。
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8.4.4肌肉检查8.4.4.1剖检两侧深腰肌、股内侧肌,必要时检查肩胛外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和白骨肉(PSE肉)。
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20cm、深3cm左右;股内侧肌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肩胛外侧肌沿肩胛内侧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
8.4.4.2膈肌检查。
主要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囊尾蚴。
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实验室检验的方法。
在每头猪左右横膈肌脚采取不少于30g 肉样各一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剪取上述样品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
有条件的,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
8.5摘除免疫耳标。
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
8.6复检。
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
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9.1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验讫印章的材料应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蓝。
9.2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9.2.1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采取以下措施:9.2.1.1按本规范7.5.1、7.5.2、7.5.4、7.5.5规定处理。
9.2.1.2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
9.2.2经宰后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猪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9.2.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9.2.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9.2.4.1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9.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 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9.3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9.4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10疫情报告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