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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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第一章概述1.1 引言2021年新版《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为我国的动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该法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1.2 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动物防疫法作为一部关乎社会公共卫生和动植物健康的法律,在农业发展和动植物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和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法律条款解读2.1 动物疫病的定义和分类在新版《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疫病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对于不同类型的动物疫病,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2.2 动物检疫和防治措施新法对动物检疫和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检疫范围、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内容,以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提供了有力支持。

2.3 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是《动物防疫法》关注的重点之一,新法规定了对于动植物产品的检验、监管和标准制定等内容,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个人观点和理解3.1 法律的及时修订和完善新版《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动植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该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动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中,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3.2 责任意识的强化新法对于动植物保护和疾病防控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文明养殖和合理饲养,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四章总结与回顾4.1 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只是新版《动物防疫法》的冰山一角,读者朋友们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的动植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卫生。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整意义的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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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1、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与生产 经营有关活动中,动物、动物产品感染致病性微生物,以及扩散的可 能性进行的一种分析、估计和预测。实际上是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发展 趋势做的分析、评价和预测。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 点。
追溯管理的基础是养殖档案和动物标识,关键是网络和数据库
建设,保障是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首先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去向的情况,
以及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的情况,包括动物的疫病发生、诊疗、用药
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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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4、完善疫情的监测制度。明确加强网络建设,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监测体 系,包括国家的疫控中心、流行病学中心、分中心、参考实验室。监测 计划分为两级,农业部制订全国的,省兽医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监 测是个法定的行为,由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是强制性 的技术执法活动,服务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从事动物的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配合监测工作。
由于其饲养时间长,对当地的养殖业和人体健康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而且
它一旦有疫病不光横向传播,还可以垂直传播,因此必须加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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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7、完善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防疫合格证本身这个制度就是一种行政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发
放的范围缩小了(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 处理场所)。明确了实施许可的应该具备的条件,总共规定了六项。 特别是第六项给了农业部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做很多的细化。集贸市 场做了特殊的规定,没有采取事先审批的办法,而是法律规定明确的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指在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提高动物养殖、饲养水平,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以
下是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1. 守住病源防线:新版法律要求加强对动物从进口、运输到出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野生动物交易、流通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野生动物市场的开办、关闭和经营活动等方面。

2. 疫情报告和应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动物饲养单位要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和地方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疫情。

3. 动物疫苗管理:规范动物疫苗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动物疫苗的质量监管,保障动物的免疫安全。

4. 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和培训:加强对动物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5. 动物养殖标准和环保要求:加强对动物养殖场的规划和管理,标准化养殖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6. 惩罚措施: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传播疫病、偷运、骗取检验检疫证书等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
罚。

总体来说,2021版《动物防疫法》在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
障人畜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有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

2021年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年动物防疫法解读

第一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二)动物防疫法修改的过程
公布与施行
2021年1月22日 , 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 签署第69号主席令 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第二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第四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与原法相比, 条文数量上增加了2章28条,主要对动物疫病防控理 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野生动 物及犬只的检疫管理、机构队伍的稳定等方面的内容 作了修改完善。
第四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非洲猪瘟等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了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和公 共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按照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强化问题意识,对动物防疫 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等进行了改革完 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检疫、犬只防疫管理 等提出了要求,着力破解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升公 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审 议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20年8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
十一次会议上第二次提出审议。
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30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
次审议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上第三次提出审议。
(一)有效落实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
长期以来,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 病大范围发生。但是,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 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目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解读二:总则 (5)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宏观背景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

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保
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版《动物防疫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解读和规定:
1. 疫情监测和报告:法律要求养殖场、兽医机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等单位要
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动物疫情,确保疫
情的及时控制和防范。

2. 动物疫苗管理:新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动物疫苗质量的监管,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
疫病传播风险。

3. 动物疫病的处置:法律明确了对发生动物疫病的处置措施,包括隔离、封控、扑杀、消毒等,以及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销售等限制措施,旨在迅速控制
疫情蔓延,保护人畜健康。

4. 防疫责任和处罚:新法规定了养殖场、兽医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防疫责任,
要求加强防疫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能力。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
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总体来说,新版《动物防疫法》加强了对动物疫情防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
防疫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安全。

这将
有助于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图文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精讲PPT课件

图文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精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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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浅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浅析

57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浅析吴礼清(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池州 247000)摘 要:随着动物防疫工作的不断发展,修改有关法律以适应新时期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成为当务之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这意味着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也会更加规范。

从微观角度来看,其价值体现在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调整了动物防疫方针和动物防疫责任,加强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健全完善了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等制度,明确了野生动物利用和犬的管理,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键词:动物防疫法;防疫制度;法律责任;新修订2021年1月22日,《动物防疫法》再次被重新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比原《动物防疫法》增加2章28条。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一些缺失的制度进行了弥补,对原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原先薄弱环节进行了加强,可谓亮点纷呈。

笔直认真研读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修改的内容及亮点梳理归纳如下。

1 调整动物防疫方针长期以来,“预防为主”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方针,这的确使得很多大规模动物疫病的发生得到了控制,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动物及其产品跨区域大范围流动频繁,仅仅依靠单一的预防方式来做好动物病原体变异风险控制工作,其难度系数是比较大的。

因此就需要建立对应的控制机制,净化机制,消灭机制,以确保畜牧业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几率不断降低。

而在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预防控制和净化消灭相结合。

为此,根据动物防疫自身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确表现出其先进性,将原本的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为预防为主,预防和控制净化消灭相互结合的方针,很明显这是在引导防控工作朝着更加全面的方向发展,这对于驱使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优化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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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人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 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 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八、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 疫规定的。

四、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 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五、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 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 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十章八十五条。

一、《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涵
(一)坚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制。 (二)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防控重大 动物疫病能力和水平。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 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 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 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 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 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 原则,强化动物诊疗管理。 (五)加大财政扶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 疫投入机制。

二、基本概念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 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 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 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

十三、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 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 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 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 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 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 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 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 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 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管辖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 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 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 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 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 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 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 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九、动物疫情的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 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 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 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 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运载工具、 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 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 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十一、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 物产品。
十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 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 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 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十、动物疫情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 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 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 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十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 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 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 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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