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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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发文案号】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51838886957000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33277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100【处罚日期】2022.05.31【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沈崇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21处罚名称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政处罚决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沈崇铨处罚结果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罚决[2022]第 14 号当事人:沈崇铨,男,***,出生日期 1985 年 11 月 4 日,身份证号码 30*************0**2,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0*************0 37 号。
当事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4 月 5日下午18时20分执法人员接到绍兴市天天肉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兽医举报,待宰圈发现一头生猪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20 时到达现场后,由当事人沈崇铨陪同勘验。
运送生猪车辆为一辆银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车牌号浙 DZ27G6,车辆为沈崇铨所有;车上生猪一头,有耳标,货主沈崇铨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1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无。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万元、二万元)。
无 。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三万元)。
无。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无。
2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个月以下的。
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无。
- 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二)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三)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四)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五)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
高中政治必修3 试卷讲义 第三单元 第九课 一课一练

一课一练(第九课)易错点1误以为反映公民意愿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矫正训练1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这表明()①反映公民意愿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②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③民法典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④公民的意志都能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易错点2误以为执法模式的创新扩大了执法范围矫正训练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烟台交警积极响应并针对八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省首创“首次短信提醒、二次短信警告、三次予以处罚”的“123”容错执法模式。
烟台交警执法模式的创新()①改进了执法方式,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②贯彻了公正司法,坚持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原则③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④扩大了执法范围,加大了执法力度,有利于提升其公信力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易错点3混淆公正执法与文明执法矫正训练3某市制定实施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评测评工作实施方案,在执法人员管理上,“城管人员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纳入了测评,要求不能有不文明的执法和管理行为。
这表明执法机关应()①公正执法,同等情况平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②改进执法方式,做到语言、行为规范,文明执法③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标准④融法、理、情于一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易错点4误以为审判结果公正优于程序公正矫正训练4西北某县是著名的苹果之乡,当地设立了一个“苹果产业巡回法庭”(简称“苹果法庭”),“苹果法庭”针对果农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编制了《果品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印发了《苹果买卖合同》样板,下乡巡回办案,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
不予处罚。
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
种用、乳用
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死或者死因不明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的;其他不符合国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产品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一起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案的查处与思考

2020年第09期南京市六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举报查处了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案件,笔者建议加强对宠物饲养者法律的宣传,强化抵制违法的意识,合理布局动物诊疗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动物诊疗的执法工作。
1案件来源2018年11月29日,群众举报某宠物店从事宠物诊疗活动,接到举报后,南京市六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遣执法人员赶赴某宠物店调查,经查,负责人吴某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回单位后立即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当日获得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
2取证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情况经过询问当事人和对区农业局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发证情况核对,当事人吴某无动物诊疗许可证,根据现场证据,该宠物诊所从2018年11月开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至2018年11月29日诊疗活动共收到9583元。
宠物诊所进门左侧的隔间是被隔成3个小隔间的诊疗室,第一个隔间内有4个铁笼子,铁笼子内有3只宠物犬;最右边的铁笼上放有治疗仪器,铁笼左侧有一个工作台和一个储物柜,工作台下方有3个便携式犬笼,储物柜上有一个剪毛剪和清洗消毒工具,另有贴住院合同等标签的4个橘色文件夹,隔间顶上有4支输液支架。
第2个隔间左侧有一个“L ”型壁柜,壁柜上放有各类兽药和医疗器械;墙边有一个盥洗盆,盥洗盆下方有一个铁桶,铁桶内有使用过的空药瓶和一次性注射器。
第3个小隔间内有一个手术台、手术器械和药品。
证明该宠物诊所存在诊疗行为。
诊所柜台内的一本收费记录上,清楚的记录着该宠物诊所自2018年11月以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收入9583元。
场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吴某为该诊所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暂时只能提供中文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实施防治动物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动物防疫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加强动物疾病早期监测和预警,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防控,推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护动物,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发展。
保障动物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福利,在防疫工作中落实畜禽养殖良性循环、减少投入、增加病害防控投入和提高兽医卫生技术推广应用。
(三)科学技术,市场驱动。
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加强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动力。
(四)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资源调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农牧民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疫知识,增强农牧民和养犬养猫等宠物饲养人员的防疫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动物防疫工作和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应当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按照规定收集、推送和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情况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预警机制,根据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流行和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加强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动物防疫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目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解读二:总则 (5)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宏观背景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
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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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2吨以上的二.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1.不按规定处置第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2.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其等量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1.不按规定处置第二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2.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其等量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1.不按规定处置第一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2.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其等量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三.违法行为: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经验收符合防疫要求的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1000元以下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500元以下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10000以上50000以下罚款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绝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0元罚款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20000元以上五.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其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其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其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六.违法行为: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二).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三).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0000以上15000以下罚款(四).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5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五).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七.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私自处置经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1. 散养户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