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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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本《广告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在本《广告管理条例》中,广告是指以商业宣传为目的,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传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正当、诚信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广告实施管理和监督,鼓励广告业的自律,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第二章广告的真实性第五条广告应当真实,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第六条广告所传播的含量、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价格、服务、购买方式等信息应当真实、明确、完整。

第七条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客观事实,不得编造或者歪曲评价、推荐、表扬的内容。

第八条广告不得利用数字或者比较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如果宣传案例有比较的情况,应当有明确的比较标准。

第三章广告的合法性第九条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诈骗等违法信息,不得包含不合法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利用性别、民族、种族、宗教、地域、职业或者语言等因素,进行歧视或者误导。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在文化传承、环境保护、文明发展、药品卫生、饮食安全、安全防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益事业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和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广告的正当性第十三条广告应当遵守交易公平、经营信用等经营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开评价权等权利,不得违反知名品牌法规则。

第十五条广告不得利用抽奖、赠品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六条广告不得利用短信、邮件等方式,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行为被严厉打击和惩罚。

第五章广告的诚信性第十七条广告应当诚信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广告应当对产品、服务的特性、品质、功能、效果等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新广告法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加大力度,底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1最新消法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行为违法广告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即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即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状况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所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资料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犯本法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知会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过程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发挥伦理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虚假消费者组织对发布其他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或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大幅度降低成本大大提高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商业广告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不良行为。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法律经纬2016·11(中)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陈吟林婉咪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

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7一、概述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

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

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

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

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

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

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性要求的抽象描述。

广告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广告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广告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在广告行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对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的具体细则。

一、广告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1.1 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对广告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4年开始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

广告法主要涉及广告的发布、监管、违法行为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

1.2 广告行业其他相关法规除了广告法之外,还有一些与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

例如《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与广告法形成了协同的法规体系。

二、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2.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误导消费者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广告法规定,一旦发现虚假广告,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

2.2 误导性广告误导性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通过欺骗性的宣传手法,让消费者产生虚假的认知,进而影响其购买行为。

对于误导性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监管部门也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3 不良社会影响广告不良社会影响广告是指侵犯道德底线、触碰社会公共利益或传播不良价值观的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对发布不良社会影响广告的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广告行政处罚的种类3.1 警告警告是广告行政处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初犯、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警告的目的是提醒广告发布者,警示其不得再次违反广告法规。

3.2 罚款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行为,广告监管部门可以对发布者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金额可能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3.3 暂停广告发布资格如果广告发布者经常违反广告法规,且违法行为严重,相关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其广告发布资格一段时间,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3.4 撤销广告发布资格对于一些严重违法、且多次违规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管部门有权撤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防止其再次从事广告业务。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广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告主、发布广告的代理人、代言人、接受广告委托从事广告活动的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规范广告活动。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提高广告自律意识,加强广告创作和发布管理。

第四条国家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管,保障广告活动的依法开展。

第五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活动予以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国家广告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信誉并具备广告从业人员。

第二章广告主体和广告的形式第七条广告主体应当以真实、准确、充分表达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为原则进行广告创作,不得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广告主体应当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广告创作应当以形象、口号、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条广告以商标、公司名称、店名、字号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广告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发布具有社会、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可引起公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广告。

第三章广告审核和发布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在创作和发布广告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广告审核应当着重检查广告与产品、服务之间的真实性、准确性、易懂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广告创作和申报前将广告计划书、广告产品、服务的真实材料等提交国家广告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向国家广告监管部门申报广告计划,并提交广告产品、服务的真实材料。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发布虚假广告(一)立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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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

广告费用超过五万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广泛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下同),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至十倍的罚款。

(三)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的,视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广告合同显示价格低于其向社会公布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达50%以上,或者虚假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时,广告费用少于十万元的,视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下同)。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处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五十人以上的,处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达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暂停其相关广告业务一至六个月;被暂停广告业务后两年内再次发布虚假广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超过五十人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必须在发布虚假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虚假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六)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一)发布广告有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项、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在公开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情形,首次发布且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及时纠正的,或者纠正后两年内再犯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但构成第九条三项以上违法行为或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发布广告有第本法第九条第四、五、六、八、九项、第二十二条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处三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首次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八十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八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两年内被处罚三次,再次发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含第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项,下同),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二)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十万元至十二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三至四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五)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暂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业务一至六个月;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布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其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在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违法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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