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标准
药品管理法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2倍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九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3倍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四
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第一次检查发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且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较多重要条款,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
通常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 以上1.5 倍下列罚款。
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违法行为
吊销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书。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吊销许可证,按照《退出规则》执行。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情节一般
违法收入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较严重
违法收入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3倍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属于明知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而继续销售并产生了直接危害后果的
生产、销售劣药,在被处理过程中逃避检查或拒绝检查、拒绝签字的,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或者谩骂、威胁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
1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较轻
违法生产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下的或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能主动召回或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或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劣药,连续12个月内曾经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过的
情节较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无主观故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政强制内容
执法依据
执法标准
1
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
封存、收缴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EP章和财务凭证。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
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附件2.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
收缴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前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惩戒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本标准。
二、总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依法自由决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以及相应处罚依据和权限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类型1. 警告1.1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1.2 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及时消除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2. 罚款2.1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2.2 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确定罚款金额。
2.3 违法行为人存在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并补救的情况,可以适度减轻罚款金额。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赋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处的,可以暂停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3.2 暂停执照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并告知被追加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4. 吊销执照4.1 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赋予警告、罚款、暂停执照等处罚仍不能达到法律目的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4.2 吊销执照后,违法行为人不得再从事相应行业或者职业活动。
5. 其他行政处罚5.1 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财产等。
四、行政处罚幅度1. 警告1.1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通报。
1.2 普通违法行为,一次警告。
1.3 严重违法行为,警告并通报社会。
2. 罚款2.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100至500元。
2.2 普通违法行为,罚款500至3000元。
2.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3000至10000元。
2.4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暂停执照1个月至6个月。
3.2 严重违法行为,暂停执照6个月至1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判断进行自由裁量,适用于具备特定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和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实施标准,以确保处罚的程序和结果的合理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中涉及的明确。
2. 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后果严重性。
3.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否则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4.1 的范围和含义行政机关需要明确违法行为中的的范围和含义。
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的范围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4.2 自由裁量的限度和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度和要求,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和核实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和信息。
2.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3. 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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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50—100
100—150
150—200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责令纠正违法
处以五十元以
情节较轻
50—100
10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继续违法 经营的,暂扣其 兜售的物品及 装盛器具
处以二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20—50
50—100
100—200
5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 经营、作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经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八)
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
处以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aw2m或s<2.5m24m> a>2m或10m2>s>2.5m
a>4m或s>10m2
a为广告设施与标识 任一边边长,s为广告 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 积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7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 画、涂写、张贴
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
处以二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20—50
50-100
100—200
9
乱倒垃圾、粪便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 项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拆除
处以三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 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江苏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
行为,采取补救
上二百元以下
100—150
第五十一条第(三)
情节般
人污染环境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项
措施
的罚款
情节严重
150—200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
处以五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
情节较轻
11
池、荧光灯、电子显示屏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
行为,采取补救
上二百元以下
50—100
第五十一条第(五)
情节般
者其他废弃物
十一条第(四)项
项
措施
的罚款
情节严重
100-200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 四条第(六)项;《江
责令纠正违法
可以并处五百
情节较轻
500—1000
13
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
处以一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100—200
200—300
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四)项
营设施的,责令 拆除违法经营 设施
的罚款
情节严重
300—500
6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 容管理规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一条,《江苏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五)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为,采取补救
元以上五千元
1000-3000
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情节般
漏、遗撒
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措施
以下的罚款
十一条第(十)项
情节严重
3000-5000
1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 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 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 围环境的,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江苏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00
300—600
600—1000
2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 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江苏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项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00—200
200—300
300—500
8
随地乱吐痰、便溺、乱倒 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 物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二条,《江苏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江苏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未清除的, 代为清除,所 需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可 以暂扣作业工 具或建议有关 部门暂停其使 用通讯工具
处以一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 的罚款
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规定
裁量标准
情节
单位(元)
1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 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 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条第一款
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0—100
等有毒有 害垃圾倒入生
第五十一条第(四)
情节般
100—150
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 放遗弃
十一条第(五)项
项
措施
的罚款
情节严重
150—200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责令纠正违法
处以二十元以
情节较轻
20-50
12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清理
处以一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10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上
100—300
300—600
600—1000
4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 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 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 场地摆摊设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款
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