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根据《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辽人社〔2021〕23号),省厅开发了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60.149.158/#/),于2022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宣传。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知晓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在合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订立平台”)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二、组织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
各地要优先推动1000户省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企业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平台。
围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有序推动参与“百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计划”、“服务千户新企用工计划”和“重点企业用工指导计划”的企业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要对用人单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三、加强订立平台监管服务和业务指导。
各地要按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指导订立平台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业务,对订立平台资质严格审核把关,将符合条件的订立平台接入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指导订立平台更新、完善签署系统,提升服务水平。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拓展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将电子劳动合同和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劳动监察等实现业务协同,一网通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动振兴发展加快向效率变革和创新驱动转变,为早日实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高端人才集聚(一)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重点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以及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等目标,深入了解新发展格局下我省企业发展需求,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及时帮助重点企业发布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招聘引进各类人才。
充分发挥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其它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调整、开发服务新业态,围绕企业引才招工提供更多实用型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诚信示范机构,并在国家级诚信示范评比中予以重点推荐。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到国内“双一流”高校、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采取考核方式,现场签约,招聘引进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二)升级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我省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着力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超前布局的增材制造、柔性电子、第三代半导体、量子科技、储能材料等未来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三年内不占用单位该岗位数额,并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二十五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二十五条措施为深入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推动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指导企业规范用工(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根据用工事实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二)规范管理其他用工形式。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分类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三)落实主体责任。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采用劳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合作企业,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事项,并对合作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通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通知2007-02-02 23:02:3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我区劳务输转超常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劳务输转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去年以来,省、市对劳务输转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明确提出要把劳务输转作为一个产业抓紧抓好。
省委书记苏荣在天水调研时强调:“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当前最大的项目来抓。
劳务输出是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第一产业。
县、乡党委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扶贫开发的第一位任务来对待,拿出一半以上的精力来抓好这项工作。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把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9件大事之一,做出了实现劳务经济超常规发展的总体部署。
目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虽然城市经济近几年快速发展,但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增加收入渠道窄,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加快组织劳务输转,已经成为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城乡经济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实现稳定解决温饱向小康目标迈进的迫切需要。
因此,全区上下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劳务输转作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劳务输转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务输转工作要以调整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确立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坚持就地转移为主、异地转移为辅,狠抓输转输入双向对接,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转带动多元化输转,推进劳务输转工作在规模、质量上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一)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经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四)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一)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各市(沈阳市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二)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部队师级单位在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四)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各市(沈阳市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五)在各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六)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七)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细化,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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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3
【实施日期】201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省厅于201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启用劳务派遣合同文本的通知》(辽人社〔2014〕258号),对全省劳务派遣合同文本进行了规范统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现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新签和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如使用其他文本,不予以劳动用工备案,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13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
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九、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住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