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协议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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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

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

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篇一:法院调解协议书反悔被反悔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力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这个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因此,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

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

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

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

其效力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

对于这一问题,济南房产律师丁德峰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当前(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

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

其效力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

对于这一问题,济南房产律师丁德峰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当前(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法律用词为“签收”,而不是送达。

其区别为,签收是当事人主动的,自愿的接受并签字。

而送达则还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诉讼等非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

以上可见的简单总结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调解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是1991年的民诉法规定的东西,沿用至今。

似乎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文号为:法释〔2003〕15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司法解释。

在该文件中,第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可是了不起,因为即便是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还有一个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哪里,按照规定它是可以“摘录或者复制”的,那么他会不会成为本案或者另一案件判决的依据呢?按理说,既然生效了,他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调解协议书有效期是多长?

调解协议书有效期是多长?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页眉可删)调解协议书有效期是多长?调解协议如果是法院出具的,自送达双方时生效,没有有效期,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签订协议之日生效。

诉讼时效为二年,如一方不履行,可及时起诉维权。

调解协议书是由法院认可的一种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经协商后达成一致,自愿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文书形式。

调解协议书是由法院制作而成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协议书上签字,一方当事人就必须自觉履行协议书上所规定的义务。

在本文中主要介绍调解协议书有效期。

一、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1、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2、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

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实。

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并规定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益和
义务。

当一方在签署协议书后改变主意并希望撤销协议时,需要采取
一些合理的措施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反悔的处理方法。

一、仔细阅读协议书
在谈及协议书反悔的问题之前,双方应该先重新审视协议书的内容。

了解协议书中的细节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于后续处理非常重要。

二、协商解决
一旦一方有反悔的意愿,应首先与另一方进行联系并表示自己的态度。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双方或许可以达成新的协议或修订原有
条款以满足各自的需求,从而解决反悔问题。

三、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的分歧,那么应当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双方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了解是否有
法律条款支持反悔的一方。

四、协议书中的解除条款
有些协议书在签署之初就包含了解除条款,即约定一方有权在特定
条件下解除协议。

如果协议书中包含此类条款,那么反悔方可合法依
据条款进行撤销。

五、违约责任
反悔一方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调解或仲裁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或仲裁。

调解和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决定以解决协议书反悔的问题。

结语
协议书反悔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双方应本着诚信和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合法解除条款或法律途径来处理。

合理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况,这些协议书往往是为
了解决纠纷或者达成共识而签订的。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书之后可能会出现反悔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当事人应该认真思考在签订调解协议书之前,确保自己真正愿意接受协
议中的条款,并且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应该尽可能地了解清楚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不会在之后因为不满意而产生反悔的情况。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书之后出现了反悔的情况,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说明自己的原因和想法。

在沟通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尝试重新协商,修改协议中的条款,或者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来进行调解。

此外,如果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
援助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以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书之前应该认真思考,并且尽量避免出现反
悔的情况。

如果出现了反悔的情况,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且尝试重新协商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问题。

希望当事人在面对反悔的情况时,能够理性对待,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案。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如果一方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沟通协商:首先,双方应坐下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

了解对方的原因和考虑,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积极的对话,双方可以解开矛盾,重新确定达成协议的利益。

2. 重新调解:如果沟通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尝试找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重新调解。

调解员可以帮助各方再次讨论问题,并促使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在重新调解的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力满足各方的合理要求。

3. 法律救济:如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和重新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受伤害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聘请律师,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起诉反悔方,要求其履行协议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

4. 再次调解:如果陷入司法诉讼,双方可一再尝试调解。

法庭可以提供第二次调解的机会,以尝试解决争议。

调解仍然是双方争议解决的一种方法,可以提供更广泛的解决方案。

总之,当一方反悔时,双方应该尽力通过沟通、协商和重新调解来寻求解决办法。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如果一方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确定原因:首先,需要与反悔方进行沟通,了解其反悔的原因。

可能是由于遗漏了某些重要信息、误解了协议内容,或者在签署过程中受到了威胁或欺骗等。

了解原因有助于进一步的解决和调解。

2. 重新协商:一旦确定了反悔的原因,双方应重新协商并重新审视协议内容。

双方可以讨论并分类讨论每一项争议,以找到更加公正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3. 调解: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的某些特定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寻求调解师的帮助。

调解师可以从中立的角度出发,帮助双方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并寻找一个既满足双方需求又可行的解决方案。

4. 修改协议:如果双方重新协商和调解后,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协议应该明确涉及解决争议的方案,并确保双方能够达到公平和满意的结果。

5. 法律救济:如果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反悔方可能会选择寻求法律救济。

此时,双方可以选择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并依法解决争议。

总之,当一方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时,双方应该重新协商、调解和修改协议,寻求一个公平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如若在协
商和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寻求法律救济。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的进一步升级,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诉讼案件经过法院调解之后,本来对⽅是同意了双⽅和解的要求,但是在调解后⼜出现了对结果不服的情绪。

如此反复也会让另⼀⽅觉得特别的郁闷,在这种情况下反悔⽅也觉得⾃⼰必须要为⾃⼰争取相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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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协议是⾃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之前,当事⼈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

如果当事⼈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当事⼈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上诉。

调解书⽣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不能再就同⼀事实对同⼀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仍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的义务。

⼆、法律规定
依据2000年3⽉8⽇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调解的时候必须要能够好好的想清楚,如果你没有想好⾃⼰是否接受对⽅提出的和解条件,建议你就不要贸然的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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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悔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力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这个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因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

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

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

其效力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

对于这一问题,济南房产律师丁德峰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当前(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法律用词为“签收”,而不是送达。

其区别为,签收是当事人主动的,自愿的接受并签字。

而送达则还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诉讼等非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

以上可见的简单总结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调解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是1991年的民诉法规定的东西,沿用至今。

似乎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文号为:法释〔2003〕15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司法解释。

在该文件中,第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可是了不起,因为即便是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还有一个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哪里,按照规定它是可以“摘录或者复制”的,那么他会不会成为本案或者另一案件判决的依据呢?按理说,既然生效了,他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但是这明显的违反了民诉法的本意。

一时间争议极大。

正在该争议存续且发挥着作用的时候,法律实施上,峰回路转的事情又在这里出现了。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其文号为法释〔2004〕12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两个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密切相关的事情。

第一个就是: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注:现行法律应该为九十八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虽然一方拒收,但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

对于并非“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没有出调解书的情况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即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能出调解书。

可见,虽然说在简易程序按照法释〔2003〕15号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按照调解协议判决。

综上,一般原则为双方签收后生效。

例外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出的,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申请制作了调解书,即便是另一方不签收也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究竟那些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目前尚不明确。

篇三:对调解书能反悔吗对调解书能反悔吗?一、案情简介:2009年4月2日,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双方无子女,婚后债务由高某某承担,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法庭遂予以立案,审判员看案情简单,争议的事实不大,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因双方有一个提前写好的调解协议,所以在审判员主持下很快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准予离婚。

(2)婚后债务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高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4月5日,法庭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结尾还注明了“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4月10日,委托他人代替双方领取了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月12日,高某某来到法庭以刘某某前日拉走了家中所有的电器欺骗自己离婚,自己也没有亲自领取调解书等为由反悔,不接受调解书的内容而要求撤诉。

[案情分析] 分歧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1、本案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而且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无权反悔,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已解除。

2、本案不适用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书就生效的方式。

虽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法院也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在调解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且一直未直接送达高某某,现高某某反悔拒绝签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款、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该民事调解书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要么继续开庭审理予以判决,要么由原告高某某决定是否撤诉。

评析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调解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能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书就生效的问题。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某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并且调解书以当事人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模式是一些特定案件如(维持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当庭了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只需在调解协议签名,协议生效、调解书也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模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第96条规定了具体的审理要求。

第二种模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种模式为一般民事调解形态,第二种模式为特殊民事调解形态。

#p#分页标题#e#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即开始适用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办理。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甚至人民法院许多法官对这一条进行了扩充解释,认为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能适用该条规定,即只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就立即生效,调解书也就生效,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就无权反悔。

这其实是对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误解,虽然为了提高当事人诚信意识,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案件种类,专指某些特定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或者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这些特定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外,而其它案件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也就是说,能够使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情形,仅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这里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一)、(二)、(三)项案件相同或相近案件,比如维持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给付、交付、返还和经济赔偿、补偿等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类的案件。

显然不包括调解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这类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

法律关系的多重、复杂、重大,当事人可以深思熟虑、权衡利弊、思前想后,以作出正确的决定,否则,情绪失控、情况不明等率性之下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法律缓释空间,就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也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

正是基于此原因,《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用语,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具有反悔权。

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在调解达成协议后至领取调解书之前有反悔的权利,属法定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下位法,无权将位于上位法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法定反悔权利否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要注意不能将该规定第十三条适用案件的范围随意扩大,特别是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要慎之又慎,要将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后果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不能就案办案或者为单纯追求调解率、结案率而忽视程序。

因此,只要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除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调解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不能将调解书让他人代领或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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