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 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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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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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XX【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有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聪明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产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组织和活动自由的法律。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团结、民主、参与、协商”,即保证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团结,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工会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本法规定了企业工会、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企业工会是由企业员工自愿组成的,依法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生产和管理的发展。
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是分别由地方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法还规定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有权申请加入工会,参与工会的活动和组织,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监督工会组织的工作。
工会会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和集体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本法对于工会组织的财产和经费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合法、公开、透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滥用职权以及财务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规定,妨碍、干扰或阻碍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有助于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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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
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
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工会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工会是中国各族职工的统一组织,代表职工团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工会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八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制度,接受监督。
第五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事项等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发展。
第六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向职工提供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七章工会监察第十四条工会监察是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会监察应当坚持依法遵纪,实施阳光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限制其个人权利,不得歧视和打压职工工会组织。
【注释】本文档是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详细阐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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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日子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要紧日子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全然的活动准则,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别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爱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别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并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紧密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怀职工的日子,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保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比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进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养,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依照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别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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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意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能够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别脚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点建立地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能够依照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地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别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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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