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举债应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案例:丈夫生前欠的债由妻还

夫妻债务案例:丈夫生前欠的债由妻还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法院判决由妻子来承担其夫的该笔债务。
3月4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夫妻债务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债务案例案例介绍:2010年6月,刘洁之夫李龙向赵晓东借现金2万元,并打有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
不料2010年8月李龙突然去世,赵晓东遂向刘洁索要借款,刘洁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偿还此笔借款。
赵晓东遂诉至洛川法院,要求刘洁清偿2万元借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
赵晓东还申请对李龙所写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花去鉴定费1500元,经鉴定该借条确属李龙书写。
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晓东与刘洁之夫李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该借款系李龙与刘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系共同债务。
因李龙死亡,其妻刘洁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由刘洁偿还赵晓东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笔迹鉴定费15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洁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无奈赵晓东向洛川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分析: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洁尽快偿还欠款,并先后几次将刘洁和赵晓东召集在一起进行执行和解,但是刘洁只愿承担一小部分债务,剩余款项自称没有能力偿还。
执行法官对其说:“经查明你在县城拥有房产两套,属于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你仍不还钱,法院将对你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慑于执行法官的强硬工作作风和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洁迅速和赵晓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内容一次性将3万元的欠款偿还给了赵晓东。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
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
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
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
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 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
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未患重病,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的性质与承担解析1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大额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案例实录】孙某与李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因关系不睦,自2009年起俩人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也无经济来往。
2010年4月,孙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未果后,于2011年5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离婚案件还没有结果,孙某又收到诉状——夫妻分居生活期间,李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冯某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李某推脱不还,冯某将孙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债。
冯某认为,借款时,孙某和李某还没有闹离婚,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李某也持同样看法,她承认借款20万元,并认为该笔债务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孙某辩称,从2009年开始到张某借款时,其与李某已经分居半年有余,借款一事他根本不知情,这笔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该算个人债务,不应该让他来还。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根据《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李某向原告借款时,因感情不睦,孙某与李某已经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无经济来往,孙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享受到利益,且李某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所以该债务不能认定为是“为夫妻共同之需”,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孙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
二、李某个人负有向冯某偿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
【律师分析分居期间债务案法律依据】分居期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临界点,也是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对外大肆举债,陷对方于“共同债务”的“大好时机”。
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一般来说,判断夫妻双方对于“单方举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基本点,是是否具备如下两种情形之一:(1)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都从举债中受益、可能受益或推定受益。
二、如果双方没有分居,或者虽然分居但没有证据证明分居,那么在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即便未经对方同意且对方确实不知情的,对外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双方都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浅谈夫妻共同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个 人 债 务 。此 外 ,婚 姻 法 》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夫 妻 对 婚 姻 关 《 第 “ 系 存 续 期 间所 得 的 财 产 约 定 归 各 自所 有 的 , 或 妻 一 方 对 外 所 负 夫 的债 务 , 三 人 知 道 该 约 定 的 , 第 以夫 或妻 一 方 所 有 的财 产 清 偿 。该 ” 条 规 定 了 共 同 债 务 的一 种 例 外 情 形 , 夫 妻 双 方 为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即
2《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的 若 、最
干具体意见》该司 法解 释第 1 条 对夫 妻共 同债 务作 了解 释 , : 7 指
出 :夫 妻 为共 同生 活 或 为 履 行 抚 养 、 养 义 务 等 所 负 债 务 , “ 赡 应认 定
为 夫妻 共 同债 务 , 婚 时 应 当 以 夫妻 共 同财 产 清 偿 ” 同 时 也 列 举 离 。 了 下列 债 务 不能 认 定 为夫 妻 共 同债 务 : 由一 方 以个 人 财 产 清 偿 : 应
是 无 可 置疑 的 。对 陈 某 是 否 应 对 该 2 元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O万 任 , 键 就在 于 这 2 万元 债 务 是 否属 于 夫 妻共 同债 务 。而 一审 法院 关 0 经 过审理 , 认为 该债务 虽 然 发生 在 夫 妻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属 于 分 居 期 但 间 一方对 外举 债 , 没有 夫 妻共 同举 债 的合 意 , 没 有证 据 证 明该 借 款 也 用 于家庭 生活 , 因此驳 回原 告李 某要 求 陈某对 该债 务 承担 连 带清 偿 责 任 的诉 讼请 求 , 支持 李某 要求 杨某 立 即支付 欠款 的诉讼 请求 。 仅 对 该 案 例 , 人认 为 法 院 判 决 的 正 确 , 也 有 人 为 李 某 叫 屈 , 有 但
夫妻单方负债责任之探索

律, 与法律有冲突的, 当然应当适用法律 。《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 条的举证责任、 法律后果明显与法律相抵触 , 应当适用《 婚姻法》 第四
十一条。 故确认夫妻单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
应以如下标准判断: ( 1 ) 夫妻有无共 同举债合意 , 如果有合意 , 则不论
题 的解释( 二) 》 ( 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二 》 ) 第二十 四条规定“ 债权 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的, 应 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 于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理论依据有两点 : 1 、根据 日常家事代理制
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 自所有 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 ; 协议不成时 ,
第一种观点认为 , 无论债务形成的原 因是什么 , 只要债 务发生 于债务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就应由夫妻两人共 同还债。法律依
据是 《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保护债权人利益、 预防债务 人借协} 义离婚逃避债务 ,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无疑作出了巨
同债务 , 要求另一方承担债务 的, 必须证 明此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 , 或者为另一方所认可。 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 , 要求以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的, 同样应 当证 明债的义务人是夫妻两人 , 举债 是夫妻两人的合意, 或者确是夫妻共 同生活之需 , 否则此债务应认
定为个人债务 , 由债务人个人承担 , 以该债务人的财产承担偿还责 任, 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法律 、 法令的问题, 分别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超 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 ,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摘要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
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借贷共同债务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者简介:李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时间标准,即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赋予夫妻另一方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一)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过重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夫妻非举债方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不会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会轻易放弃一个法律无偿赠送的连带保证人。
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学原理—兼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北京市 中银律 师事务所 , 北京 1 0 0 0 0 0 )
摘
要: 夫妻共 同债务连 带责任的承担 , 在 理 论 和 司 法 实践 中碰 到 非 常 多 , 特 别 是 当 夫 妻 离婚 时 , 夫 或 妻 一 方 是 否 对 在
夫 妻 关 系存 续 期 问债 务 承担 责 任 , 尤其 重要 。我 国 夫 妻 共 同债 务 责 任 承 担 规 则 是 由婚 姻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相 关规 定组 成 的 , 它 从 共 同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转 换 到 一 方 单 独 承 担 责 任 。单 纯从 文 义 解 释 角度 看 , 现 行 的 夫 妻 共 同债 务 连 带 责 任 承 担 规 则 从 保 护 交 易安 全 出发 , 注 重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 非 负债 一 方 配 偶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际 上 受到 了损 害 。但 从 目的 解 释 和 司 法 实 务 操 作 中, 应 从 民 法 学 原 理 日常 家 事 代 理 权 以 及 立 法 本 意 出发 , 需要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最 高 院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二 第 2 4条 规 定 。 关 键词 : 夫 妻 共 同债 务 ; 代理 权 ; 日常 家 事代 理 权 ; 连 带 清偿 责 任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4 ) 0 4 - 0 1 7 0 - 0 2
按 照我国《 婚姻法 》 第1 7条 和 第 1 9条 规 定 , 在 当事 人 夫 理离婚 案件处 理财产分割 问题 的若 干 具体意 见 》 规定, 其 中 妻双 方没有对婚 后财 产 约定 的 情 况下 ,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第 1 7条 明 确 规 定 , 夫 妻 为 共 同生 活需 要或 者 履行 抚 养 、 赡 续期 间财产所得 属 于共 同共 有 , 这 是 我 国 法 定 的 夫 妻 财 产 养等 义务所负债 务 , 在离 婚后 , 应 以夫妻共 同财 产清 偿 只 制 。 在 民法 理 论 上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为 积 极 财 产 和 消 极 财 有 夫 妻 一 方 为 了 家 庭 日常 生 活 需 要 对 外 所 负 债 务 , 才 能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王 轶 包丁裕睿*目 次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六、结语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
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包丁裕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1〕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
《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
(一)《民法典》中夫妻债务推 定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中夫妻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务形 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该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最后,该债务被推定 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推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夫妻举债的合意和举债的利益。如果 一方有举债的合
意,或者举债利益与另一方有直接关系,则该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没有举债的合意,且举债利益与另一方没有直接关系,则该债务被推定 为个人债务。当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无 共享债务的合意,也可以否定共同债务的推定保障夫妻共同债务得到合理清偿,《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监督和 救济途径。首先,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 负债给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恶意方予以赔偿。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离 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即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 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推定规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首先,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并不清楚对方的举债行为和用途。如 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举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被 推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 被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然而,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另一方是否追认了该债务。其次,如果一 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举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被推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后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被 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民法典》中夫妻债务推 定规则的不足
1、推定规则存在逻辑漏洞
首先,在推定过程中,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然而,实践中债权人很难获得直接证据 证明这些情况。其次,即使债权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也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 和关联性进行判
民间借贷案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垒尘圭塾垒三!!!竺!三里型.j●—圜盛囫■民间借贷案中如*l--J"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叶海华摘要本文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着手,讨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涉及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及其裁判原则,标准,并对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质疑,分析诉讼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与方法,由此提出了适当的建议。
关键诵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5.01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地诉渚法院,其中有很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简要的分析,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感悟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一些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特征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即夫妻共同的债务,可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生活性债务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时间存续特点、原因行为特点、连带债务性质、外部责任特点。
二、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从婚姻法的其它条文中也找不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后者并不是对前者的突破,因为不论是不是夫妻关系,只要两人以上有共同举债合意而向出借人借款的,则应共同向出借人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是一刀切,只要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约定财产制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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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何某(女)是一对夫妻。2006年10月,何某以其丈夫李某不在家,小孩生
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6500元,并承诺等其丈夫李某回来后即还款。后张某多次催
要未果,遂于今年3月份一纸诉状将何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何某连
带归还借款6500元。李某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辩称,其与何某此前已分居,在分居期
间已给付何某生活费3000元,该借款属于何某个人行为,应由何某个人负责偿还。何某则
辩称,因其丈夫离家不归,本人又无职业,只能借钱维持家庭生活和为孩子看病,该借款应
由李某偿还。
[判决]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何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以生活所需
向张某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张某的诉讼请求
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判决:何某、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张某借款6500元。
[点评]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中相关条文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
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
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
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中,何某虽与李某分居,
但仍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为生活所需向张某举债,且在借款时承诺,等李某回来
归还欠款,并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李某亦不能证实其与何某之间有财产约定且张某知道
此约定,因此,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
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
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
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赌博欠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引言:当前,在夫妻离婚的诉讼中,夫妻一方经常拿出在婚姻期间个人对外的债务,而
该债务作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从未知晓或从未获得利益,从而引出了大量的纠纷。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
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
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2006年12月,妻子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张某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自己欠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女士分担。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
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
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
本案的焦点是对张某所欠6万元赌债性质的认定,即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
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
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
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
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
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所涉及的赌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
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张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
为个人债务。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
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
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
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
综上,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限,对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
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情实录:张女士最近很烦,一想起自己惟一的财产———两套写着她名字的房子,很
可能会被老公拿去抵债,就寝食难安。张女士结婚十多年了,其间,夫妻共同出资买了两套
房子,当时写的都是老公的名字。老公在杭州开公司,前几年染上赌博恶习,生意一落千丈。
今年6月,张女士眼看家产就要被老公输光了,就敦促老公签下一份夫妻协议,又拉着
老公去做了公证,约定两套房子都归妻子所有,并办好了过户手续。但老公仍在狂赌,而且
借债赌。“他跟朋友借钱,不说是去赌博,都说拿去做生意。他这样赌下去,几百万都不够
他输的!”张女士打进“庭外说法”法律咨询热线,连连叹气。“儿子还在读小学,我是不想
离婚的。其他东西我也不想要了,就想保住这两套房子。”张女士说,老公以前借的钱,她
帮着还了也就算了。但老公现在还在借钱赌博,劝他又不听,她现在担心死了,“要是他还
不出钱,这些赌债会不会摊到我的头上?人家找上门,会不会把我的房子拿去抵债?”
律师说法
夫妻买房单写一方名字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利君说,《公证法》
规定,涉及财产分割、继承、赠与、遗嘱等,都可申请公证,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婚后
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公证的效力只针对夫妻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房产
对夫妻双方来说,属于约定的其中一方,但对外,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两套房子虽做了只
属于女方的产权公证,但只有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俩没有任何共同债务的前提下,
才可划分给张女士。否则,就要优先偿还债务。老公瞒着老婆去借钱,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
人所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借钱时,债主与夫妻另一
方有明确约定,这笔钱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债主也知道这个约定。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都按夫妻
共同财产来处理。张女士和老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老公向别人借了钱,又没钱还,债主
就有权向女方追讨,包括用房子来抵债。“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债主
的利益。”蔡律师解释,“如果不这么规定,夫妻一方借了钱,就很可能利用把财产转给另一
方的方式来逃债。”另外,法律上有关赌债的认定,仅限于参与赌博的两人之间。“比如,我
跟你赌博,输给你3万块钱,我欠你的3万块钱就是赌债。如果,我从别人那里借了3万块
还给你,那我欠别人的3万块就不是赌债,而是普通债务。”蔡律师说。如果证实是赌债,
就不受法律保护,但要提供相应凭证,比如双方注明是赌债的欠条等等,实际操作时,往往
比较困难。按张女士的说法,她老公以做生意为名向别人借钱,只能认定为一般债务,如果
她老公和债主没有特殊约定,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担。